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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機關對新竹縣敬老福利津貼的審核及調查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在2005(民國 94 年度)新竹縣總決算審核報告

(2006)中,由於自籌財源比率偏低,仍繼續要求新竹縣政府應積極開拓財源,

並運用公有財產增加非稅課來源之收益。此外,同年度的決算審核報告亦指出,

       

39  見新竹縣政府 90 年 9 月 21 日九十社福字第 10395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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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退撫支出快速成長,排擠教育文化及經濟發展支出。在2006 年(民 國95 年度)新竹縣總決算審核報告(2007)中,在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之審核 部分,亦指出自訂非法定福利津貼,對其他社會福利業務與經費產生嚴重排擠 作用。在 2008 年(民國 97 年度)新竹縣總決算審核報告(2008)之非營業特 種基金決算之審核中指出,現金福利津貼之發放金額逐年攀升,自辦敬老津貼 累計數占財政缺口比例偏高。在98 年度新竹縣總決算審核報告(2009)之非營 業特種基金決算之審核中亦指出,敬老福利津貼支出比率偏高,社會福利資源 之運用欠缺整體計畫。

而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對於新竹縣政府辦理敬老福利津貼業務,在 2006 年(民國 95 年度)的審核報告中,認為該業務係屬新竹縣政府自訂的非法 定福利津貼,為新竹縣政府開辦敬老福利津貼以來,最嚴重的指責及非難。此 後,由於新竹縣政府的財政缺口日益龐大,終於在2008 年(民國 97 年)2 月發 生財務調度上的失靈現象,發生延宕發放敬老福利津貼之情形,加上財政缺口 排擠到法定社會福利業務之推動,令新竹縣政府遲未對低收入戶之補助進行撥 款,導致縣民向監察院陳情,並引起監察院的高度關切,正式行文新竹縣政府 及內政部,著手調查新竹縣政府發放敬老福利津貼乙案。

2008 年(民國 97)年 8 月 22 日,監察院分別行文新竹縣政府及內政部,

前者要求新竹縣政府詳實說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其中監察院監察調查處40所 要求說明之資料共有八大項:(見附錄四)

(一)貴府發放老人年金之緣起、時間及經費來源各為何?前揭老人年金 是否為法定社會福利現金給付或津貼?另請列表詳細說明 94 至 96 年度發 放老人年金之經費來源項目及其金額數,並請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二)請 說明 貴府94 至 96 年度老人年金支出及各該年度社會福利支出。(三)貴 府發放老人年金之對象、資格條件、核發金額、審核標準與程序為何?並        

40參見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97 年 8 月 22 日(97)處台調壹字第 0970802977 號函。 

請提供相關法令依據、94 至 96 年度實施計畫、作業規定及領取老人年金之 人數。(四)已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原住民敬老福 利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低收入戶生 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可否再領取老人年金?(五)貴府97 年度發放 老人年金預算金額數為何?經費來源項目及其金額數?並請提供相關佐證 資料。(六)據報載 貴府自今年2 月起延宕發放老人年金,拖欠金額達 6 億6 千萬元,究其實情及原因為何?(七)94 至 96 年度 貴府有無延宕發 放老人年金之情事?如有,則事後如何解決?(八)國民年金法將於本(97)

年10 月 1 日施行,則 貴府將如何調整老人年金發放措施?

同時,監察院監察調查處亦於2008 年(97 年)8 月 22 日行文內政部41要求 說明,其內容為:

(一)據報載新竹縣政府自今年 2 月起延宕發放老人年金,拖欠金額達 6 億 6 千萬元,究其實情及原因? 貴部有無深入瞭解?(二)新竹縣政府 所發放之老人年金是否為法定社會福利給付或津貼?(三)歷年中央對直 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評比,其中 貴部對於新竹縣政府 發放老人年金之考核情形與結果為何?該縣府發放老人年金有無問題及困 難之處?

而內政部則依據監察院調查處公文42函請新竹縣政府提供具體回應意見,其 要求說明項目為「(一)自今年2 月起延宕發放老人年金,拖欠金額達 6 億 6 千 萬元之實情及原因為何?(二)所發放之老人年金是否為法定社會福利給付或 津貼?(三)所發放老人年金有無問題及困難之處?」

新竹縣政府於2008 年(民國 97 年)9 月 8 日函復監察院監察調查處及內政 部,並在說明二中表示:「本縣發放敬老福利津貼係基於地方自治精神及落實照

       

41  參見內政部 97 年 8 月 26 日台內社字第 0970140760 號函。 

42  參見內政部 97 年 8 月 26 日台內社字第 097014076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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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老人之福利政策,自83 年 7 月起范縣長任內開始發放,所需財源由本府籌措 辦理。本項津貼為歷任縣長政見,所需經費均經議會審議通過,非為法定社會 福利現金給付或津貼43。」

2008 年(民國 97 年)9 月 11 日,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亦行文要求 新竹縣政府說明有關敬老福利津貼延遲發放的原因,而新竹縣政府則以「財源 籌措調度關係,日後將積極籌措調度以維因應」為理由函復44

而監察院為進一步調查新竹縣政府延宕發放敬老津貼之實情,以及發放津 貼所涉之相關問題,遂於2008 年(民國 97 年)9 月 19 日以「監察院通知」約 詢新竹縣政府前秘書長暨相關主管人員,須於97 年 9 月 29 日至監察院說明案 情45,該通知之附件內容略記如下:「何謂社會福利基金自籌?說明2008 年(民 國97 年)2 月起延宕發放敬老福利津貼之實情及原因?為求社會資源之公平、

合理運用,針對部分領有政府發給生活津貼者,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榮民院 外就養金,並未排除其領取敬老福利津貼之資格或總額,考量為何?同時,對 於申請中央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不符者,發放該項津貼 6 千元,考量為何?

在94 至 96 年度敬老福利津貼支出占社會福利支出之比率(94 至 96 年度分別為 76.17%、77.83%及 76.19%)似有偏高之情形。在老人福利服務方面,仍偏重現 金給付式福利,對於該項津貼是否繼續發放及發放對象有無進行相關評估或調 整?是否因該項津貼之發放而排擠其他社會福利之推展及經費運用?」46(見附 錄四)。

隨後,在2008 年(民國 97 年)11 月 14 日,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更 針對新竹縣政府的社會福利基金中的「現金福利津貼發放情形」進行審核,在        

43  參見新竹縣政府 97 年 9 月 8 日府社福字第 0970122084 號函,並同時函復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97 年 8 月 22 日(97)處台調壹字第 0970802978 號函及內政部 97 年 8 月 26 日台內社字第 0970140760 號函。 

44  參見審計部台灣省新竹縣審計室 97 年 9 月 3 日審竹縣一字第 0970001803 號函,及新竹縣政府 9 月 11 日府社福字第 0970126917 號函。 

45  本案時間原訂 97 年 9 月 29 日,因颱風來襲延至 97 年 10 月 2 日。 

46  依據監察院 97 年 9 月 19 日監察院通知。 

注意事項中以「自辦非法定現金福利津貼偏高排擠法定應辦業務」、「發放自辦 敬老津貼累計數占財政缺口比率偏高」等缺失,要求新竹縣政府檢討並研謀改 善措施,擬訂具體財務改善計畫。而新竹縣政府主計處於2008 年(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函文聲復新竹縣審計室內容中表示,「對相關社福工作並未中止」、「地 方重大建設及工程未曾間斷」、「發放敬老福利津貼,民進黨時代未能終止,政 黨輪替後,政策延續,且此福利仍屬憲法規定地方自治項目,尚難終止」等理 由,主張新竹縣政府辦理現金發放敬老福利津貼的正當性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