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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津貼擴大發放的形成與發展

第三章 擴大發放階段,2002-2009

第二節 敬老津貼擴大發放的形成與發展

第三度參選縣長的鄭永金於新竹縣第十四屆縣長選舉中,以 112,595 票、

53.61%的支持率,擊敗欲連任的林光華。而勝選的鄭永金,就任後隨即修正新竹 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並在2002 年(民國 91 年)1 月 21 日的新竹縣政 府縣務會議上通過該實計畫,同時該實施計畫溯及至2002 年(民國 91 年)1 月 1 日生效,主要的修正內容為將發放金額修正為6,000 元,並將榮民、軍公教及公營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納入發給對象。至此,已經在范振宗及林光華二任縣長發放的 敬老福利津貼政策,不僅在鄭永金上任後,確定繼續發放,同時將發給金額提高 6,000 元,並擴大發給對象,將軍公教退休人員納入發放範圍。而第四度修正的新 竹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全文如下:

一、目 的: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老人福利社會政策,落 實推動老人福利工作,肯定老人對社會之貢獻,使其能安享 老年之生活,促進社會安祥和諧,特定本計畫。

二、發給對象:凡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年滿六 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均得領取本敬老福利津貼。但求社會資源 之公平、合理運用,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有左列各款任一情形 者,不在此列:

(一)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三)領有政府發給生活津貼者,應排除其領取總額。

三、發放金額:

(一)每人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陸仟元。

(二)已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本府得於每年發給二次敬老福利津貼各 貳萬壹仟元。惟同一時間僅得擇一領取。

(三)已申領二、五倍以內中低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每月參仟元者,本府得於 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參仟元。

(四)符合中央發放老人福利津貼者,本府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參仟元,

申請上項津貼不符者,依本條第一款之規定發給。

四、登記與發放程序:

(一)凡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得檢附申請書、切結書、個人戶籍謄本、存 款存摺影本(正面)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登記,並由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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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所初審合格後報送本府審定發放。惟符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應適時先申領上述津貼,並於同一期間擇 一申領。

(二)符合中央發放老人福利津貼者應優先申領上項津貼,未提出上項津貼 之申領者,本府僅發給每月敬老福利津貼參仟元。

(三)本計畫實施後,屆滿六十五歲者,可於年滿當月辦理登記,符合發給 條件者以申請日之月份為發放本津貼之起始月份。

(四)為利津貼發放與安全考量,本府得以金融機構(銀行、郵局、農會)

轉帳方式,將該津貼撥入合格者之帳戶。

五、凡登記受領敬老福利津貼者倘因戶籍異動(遷出本縣者、死亡),本府即 停止撥付,若有溢領應即繳回。

六、請領本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七、經費來源:由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計畫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而鄭永金在上任後,為兌現其競選上的政治承諾,在敬老福利津貼的發放對 象及發放金額部分,均進行內容上的修正。首先,有關該實施計畫第二點之發給 對象的修正部分,除將設籍時間修正為「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設籍」外,

在發給對象的修正上,正式將軍公教之退休人員納入敬老福利津貼發放給付之範 圍內,如表3-4 之整理。

3-4 林光華(2000 年修正版)與鄭永金上任(2002 年修正版)時,在第二點發 給對象內容之修正版本對照

發給對象之內容 林光華 鄭永金 鄭永金上任修正後內容

(一)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 ○ (一)現職軍公教及公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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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年度) 2,143,948 246,118 39,246 2,097,539 46,038 85.20% 1,584,258 2003

(92 年度) 2,233,349 334,235 47,027 2,113,638 50,307 93.50% 1,652,521 2004

(93 年度) 2,163,200 320,246 46,727 2,108,285 49,453 94.50% 1,793,836 2005

(94 年度) 2,265,098 310,260 47,640 2,061,512 51,823 91.90% 1,925,097 2006

(95 年度) 2,265,098 350,401 50,710 2,243,133 54,152 93.60% 2,437,283 2007

(96 年度) 2,551,680 369,365 52,609 2,308,299 55,017 95.60% 2,744,841 2008

(97 年度) 2,531,060 382,072 52,700 2,365,380 56,363 93.50% 2,816,326 2009

(98 年度) 2,452,513 381,520 52,844 2,379,116 57,605 91.70% 3,221,151

合計 2,694,217 17,676,902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社會處、財政處、主計處 作者自行整理。

此外,鄭永金於第十四屆縣長任內,仍針對新竹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 畫進行三次的修正,詳見表 3-4。而新竹縣政府於鄭永金第一任任內的第四次修 正,係針對發給對象之設籍時間進行修正,而此類修正大多在縣長上任後才進行 的修正,如林光華於1998 年(民國 87 年)年及鄭永金於 2002 年(民國 91 年)

的第一次修正,多為設籍時間點之修正。但該次的修正卻是在第十五屆縣長選舉 前進行修正,在2005 年(民國 94 年)7 月 26 日的新竹縣政府縣務會議中完成修 正,修正之內容為,「凡於民國94 年 7 月 31 日前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年滿 65 歲 以上之老人,包含軍公教、榮民及公營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已領有月退或一 次退休金者或院外就養金者均得領取本津貼。不包含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及領 有政府發給生活津貼者,應排除其領取總額。」同時,2005 年(民國 94 年)12 月 3 日進行新竹縣第十五屆縣長選舉,新竹縣政府於 2005 年(民國 94)12 月 7 日將上述修正後之新竹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及發放作業注意事項,以最 速件公文35函送新竹縣各鄉鎮市公所。

其中,修正實施計畫的時間為2005 年(民國 94 年)7 月 26 日的縣務會議,

係針對設籍時間進行修正,修正的時間為「凡於民國94 年 7 月 31 日設籍」,根據 選罷法規定,選舉人必須在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方有選舉投票權,而 第十五屆縣長選舉於2005 年(民國 94 年)12 月 3 日,亦即需要在 2005 年(民國 95 年)8 月 3 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居住,均有投票權。而該次的修法,無疑 是在2005 年(民國 94)7 月 26 日修正,宣布全國凡 65 歲以上老人,只要在 2005 年(民國94)7 月 31 日以前將戶籍遷入新竹縣,同時也符合選舉權人必須在新竹 縣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的法律構成要件,具有縣長選舉之投票權,而在 2005 年(民 國94 年)7 月 31 日前遷入之 65 歲以上老人便可以在 2006 年(民國 95 年)申領 每個月6,000 元的敬老福利津貼。

       

35  該次的修正於 2005 年(民國 94)7 月 26 日的縣務會議中通過,但於同年 12 月 7 日以府社福字 第 0940158766 號函,以最速件方式行文給新竹縣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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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002-2005 年新竹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修正情形一覽表

實施日期 文號 內容 備註

91.1.1 91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