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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新竹縣應朝向廢除敬老福利津貼制度之方向思考

根據內政部編印之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 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報告(內政部,2002a:42-43;2003a:57-58)之柒、檢 討與改進一節中,指出:

基於中央自九十一年度起已開辦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且依九十一年度中央 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之(八)點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凡具有共 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依法律規定或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標 準編列預算,縣(市)政府宜確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重複發給與資 源浪費之情形。

由於中央先後在1995 年(民國 84 年)完成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2002 年(民國91 年)完成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57、2007 年(民國 96 年)完成 國民年金法等社會福利法案,因此,中央係針對全國的老農、老人發放敬老津貼,

而新竹縣於1994 年(民國 83 年)開始發放的敬老福利津貼和中央於 2002 年(民 國91 年)開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係屬共同性質之社會福利措施,而敬老福利生 活津貼暫行條例雖在2008 年(民國 97 年)9 月 30 日廢止,但國民年金法於 2008 年(民國97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其性質和新竹縣的敬老福利津貼大致相同。

       

57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施行期間屆滿,當然廢止。 

依2002 年(91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之(八)點規定,中 央及地方政府凡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依法律規定或行政 院核定之一致標準編列預算,縣(市)政府宜確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重複 發給與資源浪費之情形(內政部,2002a:42-43;2003a:57-58)。換言之,新竹 縣政府欲發放敬老福利津貼,應依法律規定。然而新竹縣發放敬老福利津貼係根 據「新竹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該實施計畫係屬行政命令,不僅沒有任 何法律授權,亦不具備法律位階。但新竹縣政府18 年來,為求彈性運作,未將該 實施計畫送縣議會完成立法。

其次,新竹縣發放敬老福利津貼與中央發放之國民年金係屬共同性質之社會 福利措施,為求國家及政府資源運用發揮原有之效益與效能,新竹縣政府所發放 之敬老福利津貼與中央之國民年金應屬重複情形。

因此,新竹縣敬老福利津貼未依法律規定發放,並與中央興辦之社會福利措 施性質相同,為了避免新竹縣政府財政持續惡化、資源分配失當,目前新竹縣政 府已訂定排富條款,但「新竹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仍非屬法律;且凡 中央發給國民年金者,新竹縣政府再發給3,000 元,已屬資源重複情形,故建議新 竹縣政府在敬老福利津貼政策部分,應朝向廢止方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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