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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碳排放交易政策之發展與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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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上述, 本 研究主 要 的研究 問 題如下 : 1、 我國 碳排 放 之現 況為 何?

2、 我國 碳排 放交 易政 策之 過 程 及 政策 目 標為何?

3、 碳排 放交 易與 碳稅 這 兩 種 政 策工具 之 評 估 與比較 ?

4、 我 國 中央 政 府 選擇碳 排 放交易 作 為 政 策工具 之 決策 因素為何?

5、 我國 地方 政府 選擇 碳稅 作 為政 策 工具之 決策 因素為 何? 中央政 府 的 反對 原因 為何 ?

在 政 策 背 後 有 現 實 考 量 的 思 維 問 題 , 當 整 理 出 我 國 在 推 動 碳 排 放 交 易 之 政 策 設 計 與 政 策 工 具 之 選 擇 因 素 , 並 加 以 後 實 證 主 義 的 視 角 , 便 可 以 瞭 解 了 政 策 設 計 背 後 的 困 境 , 另 一 方 面 , 也 有 助 於 筆 者 了 解 未 來 對 於 我 國實 際執行 碳 排放 交易 政策 之相關 情況 , 進而做 出 政 策建議。

第四節 研究範圍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範 圍 , 係 以 我 國 推 動 與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相 關 之 政 策 、 草 案 作 為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 並 包 含 政 策 之 目 標 、 制 定 、 內 容 、 政 策 工 具 及 對 於 政 策支 持及 反對 者之 相關 觀 點 , 作為主 要 分析目 標。

就 個 別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政 策 工 具 之 探 討 , 將 概 述 命 令 控 制 、 經 濟 誘 因 等 政 策 工 具 , 接 著 延 伸 至 與 本 研 究 最 相 關 之 碳 排 放 交 易 、 碳 稅 等 減 量 政 策 工 具, 理解 其基 礎理 論、 優 缺 點等。

第五節 個案簡介

在 本 節 中 主 要 簡 述 兩 大 部 分 作 為 個 案 簡 介 , 第 一 部 分 為 國 際 碳 排 放 交 易 政 策 之 發 展 與 演 變 , 透 過 了 解 國 際 碳 排 放 交 易 形 成 的 原 因 , 找 到 為 什 麼 碳 排 放 交 易 成 為 國 際 主 流 政 策 工 具 ; 第 二 部 分 為 落 實 於 我 國 個 案 中 , 瞭解臺 灣碳 排放 交易 法令 之 簡 介。

一、國際碳排放交易政策之發展與演變

國 際 上 有 許 多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的 方 法 , 從 碳 稅 、 能 源 稅 的 思 考 到 簽 訂 京 都 議 定 書 而 產 生 的 碳 排 放 交 易 , 或 者 非 簽 約 國 卻 自 願 減 量 之 碳 排 放 交 易,都可以看見全球對於溫室氣體的重視。自1997年京都 議 定 書 簽 訂 後 , 排 放 交易 具有 總量 管制 與成 本 有 效性(cost effectiveness)的優點,促使 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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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ropolitan Trading Scheme) 以 及 紐 西 蘭 排 放 交 易 (New Zealand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NZ ETS); 自 願減量部 分,分 別有美國 西部氣 候 倡 議2(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WCI) 、 美 國 加 州 碳 排 放 交 易 計 畫 (California Cap-and-Trade Programme, ARB) 、 日 本 自 願 性 放 交 易 體 系 (Japan’s Volutary Emission Tranding Scheme, JVETS ) 等 (WorldBank, 2013)。 其他交易系 統 ,詳見 圖 1。

圖1: 2013年各國碳排放交 易

資 料 來 源 : Mapping Carbon Pricing Initiatives: Developments and Prospects(p.

11),byWorld Bank, 2013, Washington DC: Ecofys Consultancy .

碳 排 放 交 易 中 有 兩 種 碳 權 商 品 : 一 為 在 減 量 計 畫 基 礎 下 的 減 量 額 度,如京都議定書、其 他自 願性 減 量 計畫,來 源是減量 計畫的 基線(Business As Usual, BAU)排 放 量 與 減 量 計 畫 執 行 後 之 排 放 量 的 差 額 。 例 如 , 在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DM) 計 畫 之 「 經 認 證 的 排 放 減 量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s)」碳 權 商 品;京 都 機 制 下 的 聯 合 減 量 (JI)之「 排 放 減 量 單 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 ERU)」;二為在碳排放交易制度下,根據政 府 特 定的 核配 準則 之許 可權,核配 給 排 污染 源的 排放權(Allowance) (黃宗 煌、李堅明, 2008)。透過這些碳 權的買賣,促使 被投資國可以接受 不同國

2成 員 分 別 有 美 國 加 州 、 加 拿 大 魁 北 克 、 曼 尼 托 巴 省 、 安 大 略 省 及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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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之 間 對 於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的 共 同 付 出 , 而 將 二 氧 化 碳 的 減 量 信 用 轉 移 至 投 資 國 身 上 , 換 句 話 說 , 被 投 資 國 將 本 身 努 力 減 量 達 成 目 標 後 , 而 剩 餘 的 碳 權 賣 給 投 資 國 做 利 用 ; 此 外 , 任 何 一 個 附 件 一 國 家 承 諾 減 量 溫 室 氣 體 , 可 以 利 用 排 放 權 交 易 與 聯 合 執 行 兩 種 機 制 達 成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的 目 標 。 事 實 上 ,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與 聯 合 執 行 兩 者 執 行 方 式 相 當 接 近 , 不 過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納 入 非 附 件 一 國 家 的 減 量 責 任 , 藉 此 , 已 開 發 國 家 與 開 發 中 國家所 減少的 溫室 氣 體排放 量成果 是共 同 分享, 而非單 一國 家 所得 (魏國 棟 、 何昇 融, 2004)。

然 而 , 在 跨 國 聯 合 執 行 下 極 易 產 生 無 效 率 的 情 況 , 因 為 參 與 國 家 間 會 有 虛 報 減 排 量 數 據 的 傾 向 , 故 此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與 否 , 對 資 訊 落 差 的 考 量是 相當 重 要的 (Wirl, 1998),所以 如 果要 進行 排放 權 交易 或其 他跨 國 減 量 機 制 , 必 定 需 要 設 立 國 際 性 的 監 督 機 構 , 才 能 降 低 無 效 率 的 程 度 。 此 外 , 目 前 在 國 際 上 也 不 只 有 如 何 監 督 的 問 題 出 現 , 洪 德 欽 對 於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綱 要公 約諦 約國 之會議(COP)研究中也發現,國際氣候 談判的核心 議 題 包 括 : 該 如 何 明 訂 各 國 的 溫 室 氣 體 的 減 量 目 標 與 減 量 期 程 ? 國 際 氣 候 變 化 公 約 是 否 應 該 明 訂 各 種 治 理 機 制 、 監 測 機 制 、 管 理 處 罰 機 制 ? 假 使 遇 到 國 際 間 的 碳 權 爭 議 問 題 , 該 如 何 解 決 ? 後 續 該 如 何 規 範 ? 對 於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議 題 外 , 該 如 何 去 改 善 因 為 氣 候 變 化 所 帶 來 的 各 種 威 脅 與 天 災 的 調 適 (Adaptation)問 題 ? 共 同 責 任 或 差 別 責 任 , 包 括 哪 些 國 家 ? 對 於 大 型 排 放 溫 室 氣 體 的 國 家 , 如 中 國 、 印 度 、 巴 西 、 南 非 等 國 , 該 如 何 在 不 影 響 其 經 濟 外 , 分 配 其 所 應 該 承 擔 的 減 量 。 此 外 , 對 於 未 被 投 資 的 被 投 資 國, 該如 何協 助 其 建立 調 適 能 力?(洪德欽, 2013)?

將 類似的狀 況 轉換 至我國 , 在 國際上 對 於使用 碳排放交易 的減碳 手 段 面 臨的 問題, 與 台 灣最為 注 意的減 量 具體目標 與期程 、核配權 發 放標 準等 基 礎減量條 件 的設定 不謀 而 合; 對於 大 排放源 之廠商該如 何規範 ? 監 測 、管 制等 技術 問題 如何 解 決 ;最後 , 對 於 加上欲落 實國際 公約時,

國 與 國之 間該 如何 遵守 同一 套 規 範,抑 或 同一套 規範是否真 的公平 等 問 題, 而 我國處於 哪 種規範 範 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