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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 此 外 , 現 今 大 多 將 後 實 證 主 義 放 在 與 審 議 式 民 主 在 一 起 討 論 , 認 為 透 過 理 性 溝 通 進 而 達 成 好 的 政 策 , 但 筆 者 認 為 除 了 在 理 性 溝 通 部 分 , 在 政 策 設 計 上 更 是 重 點 , 因 錯 誤 之 政 策 設 計 將 會 影 響 後 續 政 策 執 行 與 設 計 , 則會 將先 前的 理性 溝通 所 埋 沒。

在本研究中,筆者 之所 以 挑選 Fisher之政策審議主要原因在於 政策審 議 是 建 立 在 廣 博 理 性 、 非 正 式 邏 輯 及 規 範 性 評 估 架 構 下 , 透 過 多 元 方 法 論 進 行 檢 視 , 政 策 設 計 過 程 中 會 涉 及 政 策 設 計 師 的 價 值 觀 , 選 擇 政 策 工 具 過 程中也 會有 意識 形態 的論 述出現,此外,在政策 設計過 程需要有「好 的理由」做檢驗,本研 究將 針 對 Fisher在第一層微觀的兩階段─計畫成果 驗 證 與情 境指 標確 認,作為 主 要的 研 究 依據 方向,第一階 段 的 計 畫 成 果 , 在 量 化 數 據 上 推 估 研 究 問 題 的 重 要 性 , 但 不 被 量 化 指 標 背 後 的 問 題 建 構 所 束 縛 ; 第 二 階 段 的 研 究 成 果 驗 證 , 以 質 性 資 料 蒐 集 確 認 是 否 有 更 多 政 策 工 具 適 合 在 我 國 落 實 , 因 此 , 政 策 審 議 之 方 法 相 當 符 合 本 研 究 欲 確 認 之研 究 問題 。

四、後實證主義之分析特點

從 實 證 主 義 到 後 實 證 主 義 的 過 程 中 , 政 策 分 析 師 了 解 到 所 謂 的 科 學 理 性 早 已 以 功 利 主 義 作 為 主 要 的 中 心 價 值 觀 , 以 此 價 值 觀 為 出 發 點 時 , 客 觀 中 立 、 科 學 數 據 等 研 究 資 料 的 呈 現 將 可 以 被 操 控 , 但 政 策 利 害 關 係 人 卻 不 自 知 , 而 被 這 樣 的 包 裝 所 蒙 騙 。 在 本 節 的 最 後 將 統 整 以 上 後 實 證 主 義的 特點,並 說 明本論 文 與其他 論 文最大 不同之視角 。

1、 價值 觀之 溝通

後 實證主義追 求 不同權 力 間、不 同價值 觀 擁護者間 的 溝通,在進行 任 何 公 共 政 策 的 分 析 前 , 極 少 政 策 分 析 師 可 以 不 帶 任 何 先 入 為 主 的觀 點 進 入 研 究 場 域 , 藉 此 , 價 值 觀 與 論 述 方 式 如 何 形 成 是 相 當 值 得 討論 的 一 環 。 後 實 證 主 義 注 意 到 價 值 觀 對 政 策 的 影 響 , 而 非 以 看 似 客 觀的 角 度 分 析 政 策 , 傳 統 的 實 證 分 析 中 , 可 以 看 見 成 本 、 數 字 述 說 哪 些政 策 工 具 合 適 , 卻 忽 略 在 政 治 決 策 中 , 價 值 觀 早 一 步 在 數 據 之 前 決 定政 策 走向。

特 別在二氧化 碳 之買賣 是 否符合 公 平與道德,顯示 出碳排放交 易涉 及 價 值 觀 考 量 的 情 況 早 已 出 現 , 因 此 政 策 分 析 師 要 抽 離 價 值 觀 , 以客 觀 角度進行政 策分析 將 難以回 答 一開始 就 面臨的 道德問題。

2、 資訊 的 使 用

利 用功利主義 所 包裝的 資料 完 全展現 資 訊是詮釋性、不完整且策略 性地保密,特定政策推廣者會選擇、策略性的提出對自己有利的 資 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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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 隱 藏 對 其 推 動 政 策 的 缺 點 , 當 選 擇 公 共 政 策 時 不 加 以 注 意 這 種 包 裝 ,將會掉入 特定政 策 推廣者 的圈套 中 。

3、 政治 建構 之 目 標

一 開始的政策 目 標、政策 問 題與最 後 解決方 案如何界定 皆為政治 所 建 構 , 在 進 行 政 策 分 析 之 前 必 須 先 了 解 政 策 問 題 是 由 誰 所 定 義 的 ,在 這 樣 的 定 義 下 哪 些 利 害 關 係 人 將 獲 利 , 抑 或 遭 受 損 失 , 許 多 政 策 被遴 選 的 原 因 不 只 關 乎 對 於 政 策 有 多 少 成 效 , 更 關 乎 對 於 原 因 政 治 議 程的 設 定有多少支 持度 。

藉 此 期 望 筆 者 抱 持 後 實 證 主 義 之 精 神 , 了 解 在 制 定 公 共 政 策 過 程 並 無法 將 所有 事情 透 過 理性 與 分析 處 理 , 但 追隨 著 Stone認 為決 策並 不 是 那 樣 具 有 規 範 、 循 序 漸 進 的 , 而 是 充 滿 含 糊 其 詞 與 模 稜 兩 可 , 但 我 們 仍 必 須 透 過 成 本 利 益 分 析 、 風 險 利 益 分 析 以 及 決 策 分 析 等 途 徑 找 出 解 決 問 題 的 最 佳 決 策 , 在 此 脈 絡 下 , 我 們 應 以 後 實 證 的 精 神 配 合 政 策 設 計 的 角 度 重 新 看待 我國 制定溫 室氣體 減 量法草 案 。

在 一 項 政 策 分 析 的 過 程 中 , 後 實 證 主 義 幫 助 我 們 在 政 策 分 析 前 有 更 多 溝 通 與 理 解 的 管 道 , 但 溝 通 後 的 政 策 設 計 與 政 策 執 行 如 無 法 符 合 原 先 的 努 力 , 則 成 為 無 效 溝 通 。 因 此 , 檢 視 我 國 主 要 政 策 設 計 放 在 碳 排 放 交 易 平 台 之 政 策 工 具 是 否 能 有 效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 且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與 相 關 制 策 工 具 ─ 碳 排 放 交 易 , 是 否 能 達 成 我 國 減 量 二 氧 化 碳 的 政 策 目 標 , 故 必 須 抱持 後實 證主 義 對 我國減 碳 之 政策設 計 與政策 工具進行分 析。

第二節 政策設計 一、政策設計之概念

公 共 政 策 是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治 官 僚 為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所 共 同 制 定 之 結 果 , 而 隨 著 民 主 與 多 元 意 見 的 出 現 , 公 共 政 策 必 須 要 將 政 策 問 題 、 政 策 方 案 選 擇 、 政 策 過 程 與 政 策 結 果 作 更 細 膩 的 思 考 與 判 斷 。 在 過 去 傳 統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上 大 多 過 分 依 賴 其 中 一 層 面 , 政 策 設 計 突 破 過 去 對 於 政 策 規 劃 與 政 策 執 行 之 想 像 , 提 供 我 們 在 現 實 政 策 制 訂 中 兼 顧 實 際 理 論 之 管 道 。 政 策 設 計 理 論 主 要 將 公 共 政 策 視 為 是 設 計 方 案 的 過 程 , 藉 由 強 調 政 策 執 行 經 驗 與 突 破 傳 統 政 策 規 劃 , 促 使 政 策 制 定 者 研 擬 出 較 符 合 民 眾 需 求 之 政 策 方 案 (丘 昌 泰 , 2013)。 政 策 設 計 最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比 較 不 同 的 政 策 , 並 在 政 策 所 需 要 解 決 之 問 題 與 政 策 方 案 間 之 結 合 程 度 能 達 成 高 度 之 契 合 , 簡 言 之 , 政 策 設 計 的 研 究 包 含 相 當 廣 泛 的 考 量 , 不 管 事 政 策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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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設 計 可 行 的 政 策 方 案 , 因 為 在 政 策 設 計 不 僅 著 重 於 政 策 方 案 之 研 擬 , 也 重 視 政 策 方 案 的 執 行 問 題 , 也 就 是 在 政 策 目 標 與 政 策 工 具 之 挑 選 上 皆 經 過 仔細之 推演,當 結 合了 政 策執 行 之理念,才能使 政策 設 計 更 為 周 延 , 非 存 在課 本中 的理 論爾 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