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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設 計 可 行 的 政 策 方 案 , 因 為 在 政 策 設 計 不 僅 著 重 於 政 策 方 案 之 研 擬 , 也 重 視 政 策 方 案 的 執 行 問 題 , 也 就 是 在 政 策 目 標 與 政 策 工 具 之 挑 選 上 皆 經 過 仔細之 推演,當 結 合了 政 策執 行 之理念,才能使 政策 設 計 更 為 周 延 , 非 存 在課 本中 的理 論爾 爾 。

二、政策設計的特性與影響因素

Schneider& Ingram認 為設 計 為 一種過 程 (process)或產品 (product),政 策 設 計 被 視 為 是 一 種 有 意 的 設 計 與 控 制 (manipulation), 目 的 在 於 產 生 預 期 的 結 果 。 政 策 設 計 概 念 應 該 是 針 對 某 一 政 策 問 題 運 用 有 系 統 邏 輯 思 考 、 判 斷 , 將 理 念 與 實 體 結 合 , 政 策 問 題 與 政 策 方 案 結 合 , 融 入 考 慮 政 治 、 社 會 、 文 化 、 經 濟 等 情 境 因 素 , 政 策 問 題 之 所 以 複 雜 在 於 每 個 問 題 都 是 多 面 向 、 息 息 相 關 且 不 斷 在 演 化 的 , 尤 其 當 面 對 需 要 高 技 術 性 且 複 雜 的 問 題 時 , 政 策 設 計 者 與 政 策 制 定 者 間 必 須 要 在 複 雜 的 系 絡 中 處 理 問 題 的 因 果 連 結 , 然 而 , 假 使 政 策 設 計 者 與 決 策 者 對 於 科 技 的 專 業 技 術 相 關知識不純熟時,容易將政策問題簡化,造成政策無法解決問題 (Anne L.

Schneide; Helen M. Ingram, 1997)。

公 共 政 策 的 推 動 成 功 與 否 , 除 了 分 析 、 技 術 、 金 錢 外 , 還 需 要 配 合 價 值 的 討 論 , 唯 有 這 樣 才 能 確 實 掌 握 公 民 之 需 求 、 價 值 理 念 , 也 避 免 過 度 增 加政 府機 關之 負荷 ,落 於 失 敗(林鍾沂, 1991)。這也是為什麼筆者在 碳 排 放 交 易 的 政 策 設 計 過 程 中 將 後 實 證 理 論 融 入 並 配 合 政 策 設 計 與 政 策 工 具 來 審 視 , 因 傳 統 政 策 學 家 從 政 策 形 成 、 政 策 妥 協 等 角 度 來 界 定 政 策 規劃,不是過分強調政策設計之「 技 術 面 」,就 是 過 分 在 乎「 政 治 面 」,

但 事 實 上 , 政 策 設 計 是 種 技 巧 也 是 種 藝 術 , 因 此 決 策 者 在 進 行 政 策 設 計 時 必 須要 同時 重視 技術 面與 政 治 面之考 量 ,才能 周延政策之 設計完 整。

從以上觀點,可以得出 政 策 設計具 有 以下四 項特性(Anne L. Schneide;

Helen M. Ingram, 1997; 翁興 利 等 人, 1998):

1、 政策 設計 隱含 有「 意向 性 」 (intentionality)

設 計 是 依 據 決 策 者 的 意 向 和 願 望 進 行 , 但 並 不 代 表 設 計 是 僵 化 (rigid)、由 上 而 下 (top-down)執 行,和 控 制 (control)的 意 涵。政 策 設 計 應 該 抱持著開放 性(open)及彈性(flexible)。

2、 政策 設計 很少 是單 獨或 少 數人 所 完成

政策設計有時會以法規的形式呈現,如法規設計(statutory design),

藉 此發展出法 律、行 政 命令、 規 章、方 案 (program)、計畫(project)等,

而 這些呈現方 式並非 由 少數人 即 可決定 , 是多數 人不同意見 之妥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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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策 設計 具有 變動 性

公 共 政 策 為 可 變 遷 性 (change)與 動 態 性(dynamic), 因 此 在 政 策 設 計 的 活動會不斷 演化(evolve)、變遷、擴張(expand)或消失(disappear)。

4、 政策 目標 會影 響政 策設 計 的選 擇 (the choice of design)。

當 我 們 能 在 複 雜 的 環 境 中 越 了 解 政 策 設 計 , 方 案 如 何 被 選 擇 , 其 被 選 擇 的 原 因 為 何 , 越 可 以 減 少 政 策 失 敗 ; 然 而 , 假 使 政 策 失 敗 了 , 我 們 也 可 以 透 過 分 析 過 程 了 解 政 策 失 敗 的 因 果 關 係 , 作 為 未 來 修 正 的 參 考 依 據(蘇瑞 祥 , 1998)。 政策設 計的 過程 ,即 是規劃 與執 行觀 點分 析 (Anne L.

Schneider; Helen M. Ingram, 2005),以 下 將 政 策 設 計 分 為 四 個 過 程 (翁興利 等 人, 1998):

1、 設計 是適 應的 過程 :政 策 設計 是 在一個 分權的反覆 形式中 進行,

政 策成 功在 於不 斷嘗 試錯 誤 而 後調整 。

2、 設計 是考 驗可 行性 的過 程:設 計 過程在 人 民之利 益與期望中 來回,

為 了成 功的 執行 ,外 部的 意 見 可納入 設 計過程 。 3、 設計 是創 意發 明的 過程 : 其結 合 新點子 與舊經驗。

4、 設計 是分 析的 過程 :強 調 系統 性 的設計 活動,較為 理性客 觀,不 同 於個 人式 的主 觀設 計。

政 策 設 計 可 能 出 現 在 任 一 個 行 政 部 門 中 , 在 採 取 政 策 行 動 的 過 程 中 , 不 同 機 關 的 政 策 設 計 者 有 不 同 之 設 計 能 力 與 專 業 素 養 , 因 此 每 位 政 策 設 計 者 的 設 計 重 點 不 盡 相 同 , 這 也 是 造 成 政 策 計 範 圍 不 同 的 原 因 。 政 策 設 計 的 範 圍 不 單 在 立 法 與 行 政 兩 個 部 門 , 更 需 要 其 他 的 專 業 知 識 進 行 協 助 與 討 論 , 在 決 策 過 程 中 , 立 法 意 見 的 歧 異 與 政 治 力 的 介 入 , 與 理 性 設 策 設 計 所 要 求 的 精 密 性 與 準 確 性 並 不 相 符 , 往 往 使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目 標、內容更加模糊,因此,我們必須要了解哪些 因 為 將 會 影 響 政 策 設 計 , 以 避 免在 政策 設計 中忽 略了 這 些 影響因 素,導致政策設 計的失 敗(Anne L.

Schneide; Helen M. Ingram, 1997):

1、 問題 可解 決性 (problem solvability)

問 題的複雜性 越 高,問 題 的不確 定 性越高,出現不 同解釋與定 義的 可 能 性 越 多 , 於 是 越 難 尋 找 一 個 適 當 的 解 決 方 案 。 當 問 題 建 構 錯 誤,

就 算 使 用 的 適 合 的 政 策 設 計 與 工 具 , 也 僅 能 解 決 錯 誤 的 問 題 , 將 會造 成 第三類型錯 誤(type III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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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標 共識 (goal consensus)與 衝突的 層 次

政 策設計者對 於 問題本 質 獲得共 識 時,並不 代表在 政策的制訂 上及 問 題應該被解 決的範 圍 也能同 時 有共識 。

3、 政策 議程 (policy agenda)與 解 決 方案 (solution)並重

政 策 議 程 與 解 決 方 案 必 須 同 時 具 備 , 才 成 產 出 政 策 , 進 而 解 決 問 題 。 然 而 , 最 需 要 共 識 建 立 以 處 理 政 策 議 程 的 立 法 機 關 , 卻 是 解 決方 案 專業能力最 薄弱的 。

4、 政策 方案 與政 策工 具

政 策方案與政 策 工具的 選 擇取決 於 問題 的複雜性,越是複雜的問題 越 難 找 出 適 合 的 政 策 工 具 , 且 政 策 工 具 有 其 本 身 可 預 期 的 政 策 效 果,

如 對 某 些 特 定 團 體 較 有 利 , 因 此 政 策 工 具 的 選 擇 性 是 政 治 性 的 , 也是 政 策設計者所 應注意 的 。

5、 利害 關係 人的 歧異 性

利 害關係人的 同 質性越 高,對於 政 策設計與 政策方 案的支持度 也越 高 。

6、 專業 性

政 策 問 題 本 身 的 釐 清 與 政 策 設 計 要 素 的 選 擇 需 要 許 多 專 業 知 識 的 基 礎 , 而 專 業 知 識 的 多 寡 將 會 影 響 政 策 設 計 出 現 的 方 案 否 能 有 效 解決 問 題。

7、 資源

政 策設計必須 要 考慮執 行 經費與 資 源之問題 ,否則 當難以落實 時,

也 無法解決問 題。

8、 執行 的責 任

所 謂的執行責 任 是指政 策 方案如 何 被執 行。立法機關應該要明定執 行與負責單位,但許多經驗顯示,立法機關無能力制定執行的標 準 時 , 經 常 將 責 任 丟 給 行 政 機 關 , 使 得 政 策 設 計 無 法 統 一 , 執 行 標 準 也 無法 建 立 , 因 此 , 政 策 設 計 與 執 行 處 於 極 大 的 落 差 狀 態 , 這 也 是 目 前 立法 機 關最大的問 題。

總 結 以 上 , 筆 者 認 為 從 公 共 政 策 設 計 的 觀 點 中 , 將 情 境 描 述 考 量 進 政 策 規 劃 將 促 使 我 們 更 全 面 思 考 特 定 政 策 可 能 面 臨 之 狀 況 , 並 在 政 策 執 行 將 這 些 可 能 的 困 境 一 一 解 決 。 然 而 , 政 府 在 尋 求 政 策 方 案 或 策 略 時 , 經 常 會 使 政 治 因 素 與 選 票 考 量 優 先 於 理 性 的 政 策 選 擇 , 加 上 行 政 裁 量 權 之 濫 用, 促使 我們 陷入 政策 設 計 的弔詭 之 中(蘇瑞祥, 1998)。因此, 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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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 設 計 一 項 公 共 政 策 時 , 必 須 要 注 意 要 素 間 的 連 鎖 關 係 及 決 策 者 所 處 的 環 境 系 統 , 因 此 , 完 美 政 策 設 計 結 構 邏 輯 , 在 政 府 方 面 包 括 政 策 溝 通 、 政 策 工 具 及 政 策 資 訊 , 而 在 民 眾 方 面 包 括 政 策 參 與 、 信 任 文 化 與 政 治 環 境 。 以 下 將 利 用 Schneider& Ingram所 提 出 的 政 策 設 計 邏 輯 , 了 解 在 面 對 政 策 設 計 除 了 將 其 特 性 與 可 能 遭 遇 之 影 響 因 素 考 量 外 , 在 邏 輯 上 的 運 用 如 何 更有 系統 地呈 現政 策設 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