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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包 含電 力消 費排 放時,能源 部 門 在 2013年排放為162,597千公噸(占總排 放 的 64.96%) , 工 業 部 門 在 2013 年 排 放 為 43,374 千 公 噸 ( 占 總 排 放 的 17.33%); 六 大 部 門 包 含 電 力 消 費 時 的 排 放 量 , 能 源 部 門 由 原 本 未 包 含 電 力 消 費 時 的 162,597 千 公 噸 降 至 26,679 千 公 噸 ( 占 包 含 電 力 消 費 總 排 放 10.66%),減 少 135,918千 公 噸,工 業 部 門 則 由 43,374千公 噸提高 至 122,565 千 公 噸(占包含電力消費總排放48.97%),詳見表三、表四。
我 國 的 能 源 消 費 以 工 業 部 門 佔 最 大 宗 , 從 1998年 以 來 持 續 維 持 於 我 國 能 源消 費整 體的37%至38%間,資料中顯示我國在能源部門及工業部門 中的 大 型排放源 分 別 為 台灣電力、中國鋼鐵、台灣中油及 台 塑 關 係 企 業 。 台 電 2013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約 為 82,252千 公 噸 , 其 中 火 力 發 電 排 放 約 占 99.3%,相較 於 全國 二 氧化碳 排 放量 250,297千 公 噸,台 電 的 排 放 量 佔 我 國 總 體 排 放 的 33%, 約 為 全 國 排 放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左 右 (圖 7)。 中 鋼 2013年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20,972千 公 噸 , 相 較 於 全 國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250,297千 公 噸 ,中 鋼 的 排放 量 佔 我 國總 體 排 放的 8.4%(圖8)。中 油 2013年的 二 氧化 碳 排 放 量為9,150千公噸,與全國二氧化碳排 放量250,297千公噸比較 下,中 油 的 排 放 量 佔 我 國 總 體 排 放 的 3.7%, 不 過 總 排 放 量 3.7%並 不 包 含 使 用 者 使 用 後 的 排 放 量 , 如 車 輛 使 用 石 油 , 並 不 屬 於 盤 查 範 圍 之 內 (圖9)。 儘 管 為 不 同 的 年 份 下 觀 察 台 塑 , 不 過 台 塑 於 2012年 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排 放 量 為43,540千公噸(發電廠、公用廠之燃煤所產生),台塑企業排放量與全國 2012年 排放量相 比 較之下 約 佔 23%(圖 10)。
從 以 上 四 家 廠 商 資 料 中 呈 現 出 台 電 佔 全 台 灣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的 33%,台 塑 企 業 則 佔 23%,光 台 電 與 台 塑 就 佔 了 台灣整 體排放量的 二分之 一 , 這也 顯示 我國 主要 的溫 室 氣 體排放 源 來自於 電力業。
二、我國碳排放交易 政策設計過程表面上似乎符合理論邏 輯
以 Schneider& Ingram提 出 之 政 策 設 計 邏 輯 架 構 檢 驗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選 擇 政 策 工 具 的 政 策 設 計 邏 輯 , 在 政 策 工 具 ─ 碳 排 放 交 易 、 法 規 ─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草 案 、 假 設 ─ 總 量 管 制 有 助 於 減 少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 對 於 最 後 政 策 結 果 ─ 確 實 減 量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 四 者 間 之 交 互 影 響 與 互 動 是 否 確 實影 響 到政策設 計 , 公 式及個 別 分析 如下 :
PD = E(O, T, A, S) + L(t, 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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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 成 除 國 營 事 業 與 部 分 身 為 大 排 放 源 的 民 營 企 業 意 識 到 溫 室 氣 體 減量 議 題 外 , 中 小 企 業 或 是 非 工 業 部 門 、 能 源 部 門 以 外 的 企 業 , 對 於 溫室 氣 體 減 量 、 碳 排 放 交 易 政 策 皆 抱 持 著 觀 望 的 態 度 , 在 不 減 量 溫 室 氣體 也 不 會 影 響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下 , 直 接 把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的 議 題 留 給 未 來一 定 會 受 到 管 制 的 國 營 事 業 台 電 , 或 是 大 排 放 源 的 中 鋼 與 台 塑 。 在 標的 團 體 初 期 的 選 擇 上 儘 管 以 大 排 放 源 為 主 , 但 法 規 未 明 的 狀 況 下 , 就算 找 到標的團體 也無法 讓 標的團 體 配合政 策 執行。
3、 執行 機構 (A)
當 政策設計完 成 後,設 計 者必須 要 選擇執 行機關,我國 碳排放交易 政 策 的 執 行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 機 關 本 身 對 於 溫 室 氣 體 的 人 力 上是 具 有資源的(溫室氣體減量辦公室),但在 資訊傳遞流暢度方面卻是缺乏 的 , 因 為 碳 排 放 交 易 不 只 涉 及 管 制 , 也 涉 及 金 融 相 關 買 賣 交 易 、 商品 之 法 律 定 位 , 以 及 工 業 界 之 溝 通 橋 梁 , 因 此 , 環 保 署 必 須 要 與 其 他機 關 作 配 合 , 假 使 無 法 配 合 的 狀 況 下 , 如 金 管 會 曾 言 無 法 源 依 據 恕 難配 合 , 在 執 行 機 關 的 選 擇 上 應 包 含 與 其 他 部 會 , 如 經 濟 部 、 財 政 部 之 同 等 級 部 會 , 才 有 政 策 溝 通 的 平 等 機 會 。 因 此 , 筆 者 認 為 在 執 行 機 構的 設 計 過 程 中 未 仔 細 考 慮 過 部 會 間 本 位 主 義 , 對 於 執 行 機 構 的 考 量 度不 能 滿足現況。
4、 法規 (S)
在 法規議題中 最 明顯的 為 溫 室 氣體減 量 法草案 未通過,碳排放交易 最 主 要 的 法 律 依 據 源 自 於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草 案 , 在 沒 有 法 規 支 持 的狀 況 下 , 政 策 方 案 容 易 遭 受 質 疑 與 不 配 合 , 企 業 也 會 因 為 欠 缺 法 令 依據 而 拒 絕 遵 守 。 假 使 以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與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為 碳 排 放 交易 的 主 要 法 源 依 據 , 即 將 面 臨 傳 統 污 染 物 與 溫 室 氣 體 的 差 異 , 更 何 況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僅 能 要 求 企 業 之 新 設 廠 房 , 對 於 老 舊 設 備 根 本 無 管 制 之力 道 。
5、 工具 (t)
政 策工具是將 政 策目標 轉 化為具 體 的政策行 動或機 制作用,我國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欲 透 過 碳 排 放 交 易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 降 低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 然 而 , 儘 管 政 策 工 具 已 經 被 挑 選 出 , 但 卻 因 政 策 目 標 的 不 明 確而 無 法達成政策 目標。
6、 規則 (r)
如 同在法規(S)部分所闡述,因為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未通過,現在 環 保 署 僅 能 透 過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溫 室 氣 體 查 驗 機構 作 業 原 則 、 溫 室 氣 體 先 期 專 案 暨 抵 換 專 案 推 動 原 則 及 溫 室 氣 體 盤 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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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錄 管 理 原 則 等 作 為 鼓 勵 企 業 進 行 自 願 減 量 , 僅 能 透 過 對 溫 室 氣 體進 行 盤查來鋪陳 未 來 對溫 室氣 體的管 制 。
7、 假定 (a)
進 行 政 策 設 計 時 , 設 計 者 須 對 政 策 的 因 果 關 係 作 陳 述 , 而 在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政 策 上 所 陳 述 的 假 定 可 以 分 為 三 種 : 在 技 術 性 假 定 的 部 分 , 我 國 選 擇 碳 排 放 交 易 作 為 達 成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的 目 標 ; 行 為 性 假 定 的 部 分 , 環 保 署 預 計 透 過 要 求 廠 商 盤 查 、 建 置 企 業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資 料 庫 , 當 了 解 廠 商 排 放 量 時 即 可 訂 定 出 適 當 之 管 制 目 標 , 最 後 達 成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 另 一 方 面 , 當 達 成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時 , 便 有 機 會 提 升 國 際 對 我 國 在 環 保 議 題 上 之 觀 感 、 地 位 ; 規 範 性 的 部 分 , 由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草 案 轉 為 空 氣 污 染 防 制法 與 環境影響 評 估去促 使 政策效 果 的產生 。
總 結 以 上 四 大 要 素 及 三 大 連 結 , 並 配 合 圖 16可 以 發 現 我 國 環 保 署 一 開 始 主 要 的 工 具 選 擇 以 碳 排 放 交 易 , 在 法 規 部 分 期 望 透 過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草 案 , 假 設 可 以 分 為 降 低 溫 室 氣 體 及 提 升 國 際 地 位 兩 大 項 目 , 執 行 機
關(A1)主要以環保署;標的團體則以大型排放源作主要對象,如台電、中
鋼 、 台 塑 等 。 然 而 , 在 政 策 與 法 規 推 動 過 程 中 發 現 如 欲 使 用 碳 排 放 交 易 作 為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工 具 , 在 執 行 機 關 (A2)部 分 除 環 保 署 本 身 , 需 要 經 濟 部 、 財 政 部 、 金 管 會 等 其 他 部 會 做 配 合 ; 在 無 法 源 依 據 , 得 不 到 跨 機 關 協調的狀況下,環保 署改走另一條執行路線,以執行機關 (A3)僅由環保署 本身,工具部分仍期望能以碳排放交易 (推動中)。法規部分則 轉以空氣污 染 防 制 法 與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支 持 ; 最 後 造 成 的 結 果 是 原 先 因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草 案 未 明 訂 減 量 目 標 而 不 執 行 的 第 一 條 路 線 , 在 改 以 第 二 條 路 線 時 仍 面 對 無 總 量 目 標 , 對 企 業 的 管 制 只 能 停 留 在 盤 查 。 在 政 策 設 計 的 邏 輯 中 ,O1與O2的 差 距 應 該 越 小 越 好 , 然 而 我 國 政 策 執 行 的 狀 況 卻 是 與 原 先 溫 室 氣體 減量 的目 標差 距越 來 越 大。
儘 管 在 政 策 的 假 設 中 顯 示 環 保 署 的 初 衷 與 最 後 所 欲 達 成 的 目 標 是 一 致 的 ─ 減 少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 但 是 在 政 策 設 計 過 程 中 卻 將 重 要 關 鍵 握在手中,認為總量目標不應當立法限制,當除去掉總量 管 制 的 優 點 後 , 碳 排 放 交 易 是 否 能 確 實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便 成 為 未 知 數 , 藉 此 , 環 保 署 在 政 策 設 計 過 程 中 僅 有 表 面 上 符 合 理 論 邏 輯 。 如 果 真 的 想 要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 就 應 該 盡 可 能 的 縮 小 預 期 政 策 結 果 與 實 際 政 策 效 果 間 的 差 距 , 這 也 顯 示 出 我 國 在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上 使 用 碳 排 放 交 易 並 無 法 達 成 政 策 預 定 之 目 標 , 因 此 , 以 這 種 方 式 執 行 碳 排 放 交 易 時 , 並 不 如 環 保 署 所 宣 稱 的 可 以 減 量 我 國 的溫 室氣 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