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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者 不 同 之 答 案 。 在 傳 統 理 性 主 義 的 政 策 分 析 是 為 被 數 據 所 驅 動 , 但 在 政 策 決 策 中 大 多 是 價 值 驅 動 大 於 數 據 驅 動 , 因 此 任 何 分 析 只 要 一 進 到 政 治 場 域 中 , 免 不 了 需 要 處 理 規 範 層 面 , 如 支 持 某 些 人 之 偏 好 , 否 定 某 些 人 之 偏 好 。 解 決 方 案 被 擁 戴 與 否 不 單 只 受 技 術 功 效 發 揮 程 度 , 更 大 部 分 是 因 為最 後的 政策 結論 有多 大 程 度支持 既 定的政 治議程。
後 實 證 主 義 視 政 策 為 一 種 傳 播 、 執 行 及 明 確 實 施 政 治 價 值 的 客 觀 手 段 , 非 把 公 共 政 策 視 為 客 觀 手 段 來 達 成 已 經 確 定 之 目 的 。 這 些 結 果 基 於 用 來 解 讀 研 究 結 果 的 價 值 所 造 成 , 而 非 獨 立 及 客 觀 的 事 實 。 政 策 分 析 師 不 是 作 為 穿 著 實 驗 袍 的 中 立 事 實 分 析 者 , 而 是 解 讀 者 、 調 停 者 及 推 手 , 嘗 試 了 解 不 同 的 溝 通 模 式 , 並 將 迥 然 不 同 觀 點 調 和 的 人 。 後 實 證 主 義 並 非 直 接 給 予 所 謂 客 觀 與 中 立 之 政 策 方 案 選 擇 , 而 是 透 過 給 予 意 見 、 觀 點 等 答 案 , 所 有 答 案 皆 是 處 於 同 等 價 值 與 有 效 的 。 但 在 理 性 選 擇 支 持 者 眼 中 , 後 實 證 主 義 支 持 者 所 提 倡 的 方 法 並 無 實 際 上 的 作 用 , 卻 是 政 策 所 面 臨 之 問題 越討 論越 複雜 化(蘇偉業, 2009)。
儘 管 如 此 , 仍 有 許 多 政 治 學 文 獻 總 是 這 樣 告 訴 讀 者 , 政 治 是 複 雜 、 模 糊 不 清 、 難 以 預 測 , 然 對 於 為 什 麼 政 治 是 複 雜 的 , 以 及 有 多 複 雜 , 文 獻 中 卻 無 法 清 楚 解 釋 說 明 , 而 只 能 間 接 的 表 示 , 政 治 是 為 達 成 其 當 下 的 目 標 。 但 從 後 實 證 主 義 的 角 度 可 以 觀 察 出 政 治 行 動 者 面 對 各 種 政 策 議 題 時 , 不 斷 地 在 進 行 決 策 與 抉 擇 , 而 抉 擇 的 這 項 行 為 早 已 清 楚 顯 示 出 政 治 的 複 雜 性 。 政 策 設 計 與 政 策 規 劃 的 實 踐 過 程 中 , 最 主 要 希 望 政 策 分 析 師 可 以 觀 察 到 社 會 上 不 同 價 值 觀 , 進 而 將 不 同 價 值 觀 擁 抱 的 方 法 論 融 合 討 論 , 藉 此 , 政 策 分 析 與 政 策 評 估 不 只 專 注 於 政 策 結 果 , 更 需 要 將 政 治 社 群的 思 維與對於 衝 突 的評價 進 一 步 釐清(D. Stone, 2007)。
三、Fischer 之政策審議
Fischer 認 為 政 策 審 議 的 邏 輯 是 建 立 在 Habermas 討 論 的 廣 博 理 性 、 Stephen Toulmin 倡 議 的 實 務 判 斷 之 非 正 式 邏 輯 (informal logic) 及 Paul Taylor 提 出 的 四 個 層 次 之 規 範 性 評 估 架 構 之 上 , 並 透 過 多 元 方 法 論 的 應 用 , 結合 規範 性價 值與 經驗 性 資 料評估(Fischer, 1995)。社會行動本身具 有 好 壞 標 準 , 包 含 什 麼 是 理 想 的 生 活 標 準 、 何 者 為 最 佳 的 社 會 標 準 , 因 此 政 策 過 程 涉 及 價 值 觀 , 當 政 策 分 析 師 設 計 出 評 估 政 策 的 標 準 時 , 如 何 利 用 這些 標準 去決 定 何 者為適 合 的政策 呢 (彭渰雯, 2006)?Fischer指出,
根 據 審 議 過 程 中 是 否 提 出 好 的 理 由 (good reasons), 因 為 好 的 理 由 需 要 經 過 實 際 的 推 理 , 推 論 過 程 中 事 實 證 據 的 呈 現 僅 是 基 礎 , 對 於 資 料 編 排 與 呈 現 、 標 準 的 說 明 與 解 釋 、 標 準 的 適 用 範 圍 , 以 及 其 他 替 代 性 策 略 的 討 論 等 等都 必須 在好 的理 由中 一 併 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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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以政策審 議 邏輯(the logic of policy deliberation)作為政策評估的新 方 法 論 時 , 便 是 在 統 一 的 框 架 中 將 經 驗 主 義 與 規 範 觀 點 二 者 進 行 統 整 , 以 獲 得 綜 合 的 合 理 性 , 並 超 越 傳 統 的 政 策 評 估 。 其 包 含 兩 個 層 次 與 四 個 推論階段,第一層是微觀的,包含計畫成果驗證 (outcomes)、情境指標確 認 (objectives) 兩 個 推 論 階 段 ; 第 二 層 是 鉅 觀 的 , 包 含 政 策 目 的 的 辯 護 (goals)、 社 會 價 值 選 擇 (values), 而 每 個 階 段 都 有 其 焦 點 問 題 , 故 能 符 合 這 四 個推 論階 段才 是「 好的 理 由 」(Fischer, 1995)。
(一 ) 政策成果驗 證 :
檢視政策成果,為政策的產出,通常可以利用量化指標做分析。此 階 段的核心問 題為:
1、 從經 驗主 義的 角度 而言 , 該 政策 是 否 能 夠 達成預期 目 標?
2、 透過 經驗主 義 的分析 , 此 政 策是否 包 含其他 非預期 效果 的出現 ? 3、 該 政 策是 否比 其他 政策 選 項擁 有 更 有 效能 ,以 達成 預期目 標?
(二 ) 情境目標確 認 :
對 規 範 信 仰 系 統 的 問 題 情 境 進 行 推 理 解 釋 的 過 程 , 用 以 判 斷 上 一 階 段 的 政 策 目 標 是 否 適 當 , 並 專 注 於 政 策 目 標 與 問 題 情 境 間 的 關 係 確 認 , 評 估 其 是 否 適 合 特 定 問 題 之 情 境 , 通 常 以 質 性 的 方 式 進 行 確 認 。 此 階 段 的 焦 點問 題為 :
1、 政策 目標是 否 與問題 情 境相關 ? 2、 問題 情境 是否 有例 外狀 況 ?
3、 有沒 有更 多的 政 策 目標 也 適 合於目 前 的問題情 境?
(三 ) 政策目標的 辯 護:
從 此 階 段 開 始 為 屬 於 第 二 層 次 的 鉅 觀 , 評 估 焦 點 從 具 體 的 情 境 轉 移 至 整 體 的 社 會 系 統 , 評 估 的 基 本 任 務 從 政 策 目 標 是 否 與 社 會 格 局 相 配 合 並 對 其 有 所 貢 獻 。 然 而 , 此 階 段 最 困 難 的 重 點 在 於 不 同 政 策 提 倡 者 間 對 於 政 策 問 題 與 優 缺 點 之 認 知 , 因 此 不 同 的 問 題 建 構 方 式 會 形 成 不 同 的 問 題 目 標 ; 當 設 定 好 政 策 目 標 時 , 方 可 對 政 策 目 標 進 行 辯 護 與 評 估 , 以 避 免 利 用 正 確 之 政 策 工 具 處 理 錯 誤 之 政 策 問 題 ( 型 三 錯 誤 ) 。 此 階 段 的 焦 點 問 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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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 目標 對於 社會 整體 是 否有 貢 獻、價 值?
2、 政策 目標 是否 會造 成重 大 之社 會 後果?
3、 政策 目標 是否 會導 致社 會 分配 不 均?
(四 ) 社會價值選 擇 :
政 策 審 議 邏 輯 的 最 後 一 個 評 估 階 段 , 因 此 將 重 點 放 於 意 識 形 態 與 價 值 觀 等 問 題 面 向 , 因 為 社 會 上 呈 現 的 價 值 觀 為 我 們 所 欲 追 求 的 生 活 方 式 ; 不 過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 當 現 行 的 意 識 形 態 不 夠 理 想 時 , 是 否 應 支 持 另 一 項 不 同 之 價 值 觀 呢 ? 這 時 候 便 會 面 臨 挑 戰 現 行 價 值 觀 所 造 成 的 詮 釋 衝 突 , 因此 在評 估方 法上 Fischer透過David Paris及James Reynolds對「理性 的意識形態」的三種測試標準:連貫性( 內 部規範性 原則之 內部一致性 )、
協 調 性 ( 實 踐 的 想 像 符 合 經 驗 證 據 ) 、 說 服 性 ( 主 張 的 政 策 行 動 具 有 強 而 有 力 的 說 服 力 ) , 透 過 以 上 三 種 標 準 我 們 可 以 輕 易 發 現 經 不 起 理 性 考 驗 的 意識 形態(Fischer, 1995; 彭渰雯, 2006)。此階段的焦點問題為:
1、 目前 社會 秩序 的意 識形 態 ,是 否 能提供 公平合理的 解決衝 突之基 礎 ?
2、 如果 目前 社會 秩序 無法 解 決根 本 的價值 衝突,是否 有其他 的管道 可 以提 供社 會秩 序與 公平 的 解 決之道 ?
3、 透過 對規 範的 反省 與實 際 經驗 , 是否能 支持一個與 現況不 同之意 識 型態 與社 會秩 序?
Fischer提 出 以 上 四 個 階 段 進 行 政 策 評 估 , 但 並 非 每 一 項 政 策 評 估 皆 需 要 從 第 一 階 段 開 始 進 行 , 重 點 在 於 這 四 個 階 段 如 何 進 行 階 段 間 之 連 結 , 畢 竟 意 識 形 態 並 非 單 一 階 段 即 可 處 理 的 問 題 , 因 此 能 夠 讓 理 性 對 話 與 審 議 的 出 現 , 促 使 利 害 關 係 人 彼 此 間 能 有 適 當 的 溝 通 管 道 , 加 以 釐 清 需 要 探 究 的 問 題 。 透 過 由 淺 入 深 , 分 層 的 進 入 溝 通 的 核 心 , 換 句 話 說 , 假 使 政 策 內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在 論 述 過 程 中 , 沒 有 在 同 一 個 層 次 上 , 最 後 對 於 彼 此 的 想 法 及 價 值 觀 , 將 會 變 成 平 行 線 一 般 難 以 了 解 對 方 的 主 要 論 述 焦 點 ,其 評估 的結 構如 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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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政策評估的邏輯結構
資 料 來 源 : Frank Fischer,1995; 本 研 究 修 改 。
總 和 而 論 , 後 實 證 論 支 持 者 採 行 的 政 策 規 劃 、 政 策 評 估 與 執 行 方 式 為 由 下 而 上 之 研 究 方 法 , 透 過 由 下 而 上 的 意 見 交 流 與 闡 述 , 讓 上 位 者 或 政 策 分 析 師 聆 聽 下 層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意 見 , 提 供 各 種 參 與 政 策 論 證 的 途 徑 , 讓 不 同 價 值 觀 支 持 者 進 行 彼 此 主 觀 的 互 動 、 溝 通 與 建 構 的 方 式 , 透 過 對 話 達 成 主 觀 共 識 的 建 立 , 並 根 據 共 識 訂 定 出 社 會 所 需 之 公 共 政 策 。 而 非 採 用 由 上 而 下 的 政 策 規 劃 、 評 估 執 行 方 式 , 因 為 這 是 統 治 者 宰 制 人 民的集 權且權 威運 作 的方式 ,將命 令、 控 制人民 當成政 策規 劃 的方式 (蔡 勝 男, 2005)。後實證 分析不必然「缺乏效率」,重點在於 政策 分析師 是否 能 察 覺 到 且 明 白 採 行 量 化 指 標 背 後 的 問 題 建 構 以 及 規 範 性 理 想 是 如 何 產
資料 專 業 驗證 結論
技 術-分 析 論述 (Technical-analytic
discourse)
脈 絡化論 述 (Contextual
discourse)
系 統 論述 (Systems discourse)
意識 形 態論述 (Ideological dis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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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 此 外 , 現 今 大 多 將 後 實 證 主 義 放 在 與 審 議 式 民 主 在 一 起 討 論 , 認 為 透 過 理 性 溝 通 進 而 達 成 好 的 政 策 , 但 筆 者 認 為 除 了 在 理 性 溝 通 部 分 , 在 政 策 設 計 上 更 是 重 點 , 因 錯 誤 之 政 策 設 計 將 會 影 響 後 續 政 策 執 行 與 設 計 , 則會 將先 前的 理性 溝通 所 埋 沒。
在本研究中,筆者 之所 以 挑選 Fisher之政策審議主要原因在於 政策審 議 是 建 立 在 廣 博 理 性 、 非 正 式 邏 輯 及 規 範 性 評 估 架 構 下 , 透 過 多 元 方 法 論 進 行 檢 視 , 政 策 設 計 過 程 中 會 涉 及 政 策 設 計 師 的 價 值 觀 , 選 擇 政 策 工 具 過 程中也 會有 意識 形態 的論 述出現,此外,在政策 設計過 程需要有「好 的理由」做檢驗,本研 究將 針 對 Fisher在第一層微觀的兩階段─計畫成果 驗 證 與情 境指 標確 認,作為 主 要的 研 究 依據 方向,第一階 段 的 計 畫 成 果 , 在 量 化 數 據 上 推 估 研 究 問 題 的 重 要 性 , 但 不 被 量 化 指 標 背 後 的 問 題 建 構 所 束 縛 ; 第 二 階 段 的 研 究 成 果 驗 證 , 以 質 性 資 料 蒐 集 確 認 是 否 有 更 多 政 策 工 具 適 合 在 我 國 落 實 , 因 此 , 政 策 審 議 之 方 法 相 當 符 合 本 研 究 欲 確 認 之研 究 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