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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南澳拓墾事件(1868–1869)

英國人何恩(James Horn)在日耳曼商人美利士(James Milisch)資助下,323載運 人員及物資進入南澳從事開墾的大南澳拓墾事件。蘇澳至花蓮這一帶地區因此受

代理怡和洋行(Messrs. Jardine, Matheson & Co.)之業務,有淡水、艋舺、雞籠三處營業據點。

1870 年 6 月,美利士洋行因財務虧損嚴重而宣告倒閉,業務轉由寶順洋行(Dodd & Co.)總攬,

1870 年 9 月離開臺灣。美利士洋行之發展詳見黃富三,〈清代臺灣外商之研究—美利士洋行(上)〉,

《臺灣風物》32:4(臺北:臺灣風物,1982.12),頁 104–136;黃富三,〈清代臺灣外商之研究—

美利士洋行(下)〉,《臺灣風物》33:1(臺北:臺灣風物,1983.03),頁 92–126;黃富三,〈清 代臺灣外商之研究—美利士洋行(增補)〉,《臺灣風物》34:1(臺北:臺灣風物,1984.03),頁 12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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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這批拓墾者,在大南澳建築土堡一所,土堡中有草、瓦屋二十餘間;在小南澳 築土圍一所,土圍中有瓦屋三間,草棚十餘間。他們所伐取的木頭皆運往雞籠。

同治八年(1869 年)四月,何恩的資助者美利士親自到大南澳,並與數名平 埔族原住民一同進入泰雅族部落中,待了兩天才回到蘇澳的南方澳山腳。為作為 美利士等人的往來寓所,南方澳蓋起了三間草屋,此外這時也開始計畫在大南澳 進行栽種茶葉的計畫。為供應大南澳開墾者的食物,美利士時常用船從滬尾、雞 籠載運食物來此,約在四月時,也發現美利士除了載運食物外,還運有火藥前來 北方澳及蘇澳一帶販賣,以及偷偷接濟泰雅族人火藥。

為進一步發展大南澳拓墾事業,何恩又從滬尾引進了四名黑人,四十名壯勇。

同治八年(1869 年)六月,已有一百八十名工人受招募而來,每名工人一個月領 取工資七圓。為補貼壯勇的勇糧,何恩對附近山區從事伐木的民眾進行勒抽,他 們所砍的風藤、薯榔,每百擔勒抽二十擔用以貼補勇糧。324

在美利士資助,何恩經營下的大南澳拓墾行動,受到清廷的高度重視,負責 對外國交涉的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多次向普魯士及英國領事發出照會,要求他們約 束美利士及何恩的行為。同治八年(1869 年)八月二十二日及九月二十二日,何 恩在政府的壓力下,放棄拓墾事業,分兩次將大南澳及蘇澳的物品運回雞籠。十 月一日,留守的外國人與勇丁撤離,所建的防禦據點、房屋皆由噶瑪蘭通判丁承 禧派役勇毀平。325大南澳拓墾事業為期約一年,終告失敗。

同治八年(1869 年)十月一日,何恩在最後一次的撤離行動中溺斃,而投資 大量資金發展大南澳拓墾事業的美利士,也因事業失敗血本無歸,成為壓垮美利

324 洪安全總編輯,《清宮洋務始末臺灣史料(一)》(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99),頁 505–546。

325 文慶,《籌辦夷務始末(v.6)》(臺北:台聯國風,1972 年),頁 1647-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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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洋行的重要因素之一,隔年洋行即宣告倒閉。326

2、 各方對大南澳拓墾事件之態度

清廷在處理大南澳事件上,採取了積極的干涉勸阻立場。當何恩一行人赴大 南澳查勘時,噶瑪蘭廳通判丁承禧即遣通事前往勸阻,但皆無效。之後由當時負 責外交事務的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出面,向普魯士與英國公使進行多次交涉,要求 兩國領事約束何恩與美利士等人行為,最後終於迫使何恩一行人放棄大南澳拓墾 事業,使事件落幕。

清廷在這個事件採取積極制止作法,所持的理由,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發給 英國的照會中寫到:

查各國條約,並無洋人可以擅入內地開山伐木之條,且大南澳山場樹木為 全台地脈所關,台人固必不允從,況該處均係生番居住,萬一洋人輕入肇 釁生端,辦理殊多窒礙。……本爵查通商各口,是為外國人通商而設。和 約所載,止準各國商人在中國地方貿易,至山場土產,各有其主,斷無可 以任令外國人自行採取之理。況中國禁令,凡有強取他人樹木土產者,照 例治罪,而開山伐木情節尤重。327

清廷視何恩等人赴大南澳拓墾的事為重大的不法事件,開港通商條約並未開 放外國人進入山區開墾,且他們所進入的大南澳又屬原住民活動領域,恐會引起 事端。因此清廷多次發出照會給英國及普魯士兩國公使,希望他們能夠約束他們 的公民。英國公使態度配合,對駐滬尾的英國領事官發布飭令,務將何恩撤回,

326 黃富三,〈清代臺灣外商之研究–美利士洋行(下)〉,頁 96–103。

327 洪安全總編輯,《清宮洋務始末臺灣史料(一)》,頁 51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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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不准其再前往大南澳伐木墾荒。328

普魯士公使態度則較為傾向認可其公民美利士的行為,其向總理各國事務衙 門發出兩次照覆,第一次照覆立場為任憑該處地方官禁止其違例之事,但不可傷 害到其公民美利士,如果要將他逮捕,則必須按約送交上海的普魯士領事辦理,

而在解送過程不可虐待。329

第二次立場則認為該處地方官所報情形與實情不符,希望暫時停止辦理美利 士之事,且這件事涉及普、英兩國公民,其應先與英國駐京公使商議明妥,如美 利士有性命之禍,日後即有重大關係。330

英國公使雖對清廷表現出配合的立場,但駐滬尾的英國領事並未持相同立場。

英國駐滬領事認為:

大南澳地屬內山生番之界,非蘭廳所轄之地,與雇倩洋船在不通商口岸貿 易情形不同,未亲禁其勿往,儻該洋人有被生番戕害,實屬禍由自取,斷 不移請地方官查辦等語。331

英國駐滬領事對於何恩等人的行為,明顯是採取許可態度。其認為大南澳屬 於番界,噶瑪蘭廳對當地並未行使積極的管轄權,因此並非其轄區。何恩在此開 墾的行為並未違法,不便禁止,如果何恩等人不幸被原住民殺害,則屬禍由自取,

他們不會移請地方官查辦。

328 洪安全總編輯,《清宮洋務始末臺灣史料(一)》,頁 526。

329 洪安全總編輯,《清宮洋務始末臺灣史料(一)》,頁 531。

330 洪安全總編輯,《清宮洋務始末臺灣史料(一)》,頁 536。

331 洪安全總編輯,《清宮洋務始末臺灣史料(一)》,頁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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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雖有英國公使下飭令,將何恩從大南澳撤回滬尾,但領事的立場則仍然 不變,其認為:

先以大南澳乃不入中國版圖,該洋人與生番和睦,買地開墾,並非強搶霸 占,繼以該洋人動用鉅款,開闢墾地,一時即令撤回,未免有虧成本,似 非體恤之意,應請地方官變值賠償,並請仍令該洋人暫回大南澳看孚,俟 稟明伊國公使請示辦理。332

英國駐滬領事仍然認為大南澳為番界,清廷並未掌有積極的管轄權,因此不 算中國的版圖。而何恩等人和原住民和睦相處,買地開墾,並非強占,加上他們 動用巨資來開墾,不宜一時即令撤回,應該由地方官估價賠償其損失,並讓何恩 回到大南澳看守當地,等到請示英國公使後再行辦理。

英國駐滬領事並不反對何恩的行為,此外,在同治八年(1869 年)三月二十 三日還派遣了軍艦前往大南澳勘查,直到三月二十六日時始行離去。333英國駐滬 領事與普魯士公使維護公民的立場,造成了地方官在處理問題上遇到重重阻礙,

難以有效解決,也使得何恩的大南澳拓墾行動得以持續了一年之久。

何恩等人在大南澳開墾,並向周邊山區從事伐木的人抽稅以補貼勇糧的作法,

明顯使當地不少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不少噶瑪蘭的居民懷著怨恨,準備前往 大南澳與何恩等人相鬥,噶瑪蘭廳通判丁承禧親自前往彈壓諭止,並令各家長嚴 行約束子弟,不得私相尋釁,才化解了一場一觸即發的械鬥事件。334

332 洪安全總編輯,《清宮洋務始末臺灣史料(一)》,頁 543。

333 洪安全總編輯,《清宮洋務始末臺灣史料(一)》,頁 543。

334 洪安全總編輯,《清宮洋務始末臺灣史料(一)》,頁 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