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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補城地」及「隆恩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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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佃戶,限他們三年時間完墾,三年期滿開始納租。101

上述為溪南地區的「加留餘埔制」的執行狀況,溪北地區的「加留沙埔制」

則呈現另一種狀況。在噶瑪蘭設廳時,溪北地區的「加留沙埔」並未像溪南的「加 留餘埔」一樣被馬上執行。「加留沙埔」直到道光元年(1820 年)時才由當時的 通判姚瑩命西勢番總理林興邦、社丁張金標、通事八寶籠和各社土目勘定。102這 時已經是噶瑪蘭設廳後的第 8 年。

根據道光元年時的勘定,自烏石港起至蘭陽溪止有沙崙埔 624 甲餘,除去原 本就在沙崙埔地區的奇立板、貓里霧罕、流流等社社地,及各社社人的自耕地 128 甲餘,剩下沙埔地為 495 甲餘。495 甲餘的沙埔地分配給溪北的二十社,共 2,277 名丁口,按丁分配,每丁分配到二分多的土地。103溪北的「加留沙埔」的招 佃收租辦法與溪南一樣,都是由官方經理。

2、 「補城地」及「隆恩莊」

噶瑪蘭廳在設置後,清廷新增了不少的開銷。這些開銷主要有兩項,一為 噶瑪蘭廳需要建設一個含蓋各個官署的廳城,作為統治中心所在;二為設廳後,

需要在此駐紮軍隊,設立噶瑪蘭營,作為官方統治後盾。噶瑪蘭廳為支應這些開 銷,在設廳後移撥了一些土地來供應自身需求,這類土地主要為「補城地」及「隆 恩莊」。

噶瑪蘭廳設立時,選定五圍作為廳城。建設廳城的城垣、衙署、營房等基 礎設施,需要大量的土地。為了取得建設廳城所需的土地,官府撥出奇武荖社一

101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頁 314。

102 姚瑩,《東槎紀略》,頁 79。

103 姚瑩,《東槎紀略》,頁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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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的荒埔作為交換條件,以民田一甲換給埔地二甲,園一甲換給埔地一甲五分,

店地一間換給埔地二分五釐的代價換取民地,是為「補城地」,埔地面積約 32 甲 餘。自嘉慶十八年(1813 年)撥補,中間有發生墾佃與周邊的泉籍墾佃發生爭界 訐訟的紛爭,直到嘉慶二十五年(1820 年)才定案。104

建設廳城外,噶瑪蘭廳另一大開銷為軍費補貼。為了要給駐防噶瑪蘭的噶瑪 蘭營貼補開銷,撥用了珍珠里簡、貓里府煙、武罕、奇武荖、馬賽等社的社地,

面積共約 200 甲,給噶瑪蘭營作為營莊,是為「隆恩莊」。嘉慶二十年(1815 年)

臺灣鎮總兵武隆阿將這些土地分配給漳、泉兩籍墾戶招佃開墾,珍珠里簡、貓里 府煙、武罕等荒埔 87 甲餘給予漳籍墾戶陳受恩,奇武荖及馬賽一帶荒埔 112 甲 餘給予泉籍墾戶翁承輝。105

「隆恩莊」田地由負責墾戶自備資本,招佃開墾,限期三年墾透。這些「隆 恩莊」埔地為樹林密佈、地勢歪斜的低濕沼澤地,開墾條件惡劣,為了要資助負 責的墾戶。規定在完成開墾後,每甲年收八石,四石交由佃首給予該地社番作為 口糧,兩石交給噶瑪蘭營,兩石則給墾戶收領。106

除了上述各種類型的埔地外,還設有一種名為「功勞埔」的埔地,位於馬賽 一帶,確切的設置時間以及設置起源不得而知,僅能從資料中得知「功勞埔」是 在首任通判翟淦任上所設置的,時間約為嘉慶十七年至嘉慶二十二年(1812 年–

1817 年)。107

3、 西部帄埔族土地

104 姚瑩,《東槎紀略》,頁 44。

105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頁 249。

106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頁 249–250。

107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上卷,頁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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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二十五年(1820 年)通判高大鏞到羅東一帶勘丈阿里史等社墾成的田園後,決 定從道光元年(1821 年)開始,將阿里史等社所繳的租穀轉撥給仰山書院,作為 書院的經費來源。112

大甲、吞霄兩社所開墾的馬賽一帶約 50 甲的土地,則被撥作噶瑪蘭營的「隆 恩莊」,由泉籍墾戶翁承輝等人管收額課。113「隆恩莊」所收的租穀如前所述,

每甲年收八石,四石交由佃首給予該地社番作為口糧,兩石交給噶瑪蘭營,兩石 則給墾戶收領。

二、 噶瑪蘭廳的治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