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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加留餘埔制」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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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公所中買到漢人所製的日常用品,如農具、漁具、家具等等。257

(二) 「加留餘埔制」之弊

噶瑪蘭廳設置時,將新城溪流域的猴猴社納入「加留餘埔制」體制之中,為 其確立了明確的社界,禁止漢人越界侵佔,使猴猴社擁有足以維生的生活領域。

此外也對佃墾「加留餘埔」的漢人有著明確的規範,由官方指派的漳籍佃首來招 募管理下面的佃戶,以確保社人不會受到漢人的欺騙而使土地所有權流失。

儘管噶瑪蘭廳的「加留餘埔制」有著明確的規範,防止漢人對噶瑪蘭平埔族 人的土地侵佔,不過仍產生了一些弊病,使猴猴人仍不可避免地走向貧困化。

關於產生的弊病主要可分為兩部分來講,首先是在訂立贌約方面。過去猴猴 人和噶瑪蘭各社平埔族人一樣以漁獵為生,不熟悉漢人的耕作模式,也不認識漢 字,不會書寫契約。因此漢人利用這點,以斗酒、尺布等日用品向平埔族人交好,

騙得一紙贌字,贌約文字由漢人書寫,其內容真偽難以辨識。而漢人即便訂有贌 約,在開墾完成要向平埔族人繳納租穀時,應納數額也常糾纏不清。258

另一部分則為丁胥監放之弊。依照官方的規定,每年屆臨冬天收成時,各社 的社人會推舉社中一位通曉相關事務的老番,協同社丁、土目和佃首一起去向各 莊佃戶收租,回社後將租穀按社中丁口數平均分配給社人。不過實際上,常發生 佃首未按照規定將收來租穀即時分配給社人,而是將收來租穀存入公所,這項行 為被稱為丁胥監放,此舉衍生了不少的弊端。259

257 波越重之編,莊振榮、莊芳玲譯,《臺北州理蕃誌(舊宜蘭廳)》,頁 90。

258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頁 312。

259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頁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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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官為經理。卑府竊以為立法務期可久,而愚番尤須曲為籌慮。呂倅意 以官設佃首,難免朘削,不如俾番自理。然番性愚拙易欺,縱不足,猶十 得八九。若聽番自管,恐日久漢奸謀佔,私買私贌,並埔業歸于無有,官 亦無從清查。即如臺、鳳等邑屯租,原係官為經理,後租收不足,議歸番 丁自收,遂至屯業失其大半,乃復議由官征給一事,章程再易,至今屯務 大壞。蘭地餘埔,豈可再仍覆轍?且臺、鳳諸邑番丁,歸化已百餘年,甫 能略通漢語,粗識文字;蘭地諸番,歸化甫十餘歲,所謂通語言文字者,

殊未可亯,難保非漢奸圖爭佃首不得,唆弄愚番,從中漁利。應請仍照原 議,未可率改。264

從上文中可看到方傳穟不允許的考量點有三,第一是認為這些平埔族人容易 被漢人所欺騙,如果聽任他們自行管理,恐怕會受騙,導致土地所有權流失到漢 人之手,到時官方也無從清查挽救。第二是依照過去臺灣西部的屯租案例,西部 各社的屯租曾經從官方管理轉為讓各社自行管理,這導致各社的屯地流失大半,

最後又再收回由官方管理,噶瑪蘭的「加留餘埔」不該重蹈覆轍。第三是這些西 部各社歸化百餘年才略通漢語,粗識文字,而噶瑪蘭各社歸化才十餘年,很難相 信他們已經可以了解漢語和文字,懷疑是有漢人唆使社人提出請願,以便從中獲 利。

最初為保護噶瑪蘭平埔族人的生計,不受漢人的欺壓而有嚴密的收租規範,

讓通曉事務的老番和通事、土目協同官方指派的社丁、佃首去向各漢佃收租,以 求各社的平埔族人不會因為不熟悉語言和規範而受漢人欺騙,收不到應得的租穀。

不過實際上卻仍出現租穀被扣押、勒索手續費等弊端,噶瑪蘭廳的主事者雖然了 解這個情況,也不時向上級反應,但是即便讓各社自行管理仍無法解決平埔族人

264 姚瑩,《東槎紀略》,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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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漢人欺壓的情況。臺灣府為求慎重,因此對於噶瑪蘭廳的意見持反對立場,雖 然無可避免佃首剝削平埔族人,但至少這樣可以確保他們不會受騙而致土地流失,

即便流失,官方也可以有依據清查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