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三)儒法互動:解構污名化的荀韓關係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慎到田駢也。125

可見得他是有自覺自身的思想與法家之不同,認為法家思想只是蔽於道之一隅,

所以他也明確地說「慎子蔽於法而不知賢。申子蔽於埶而不知知。」(〈解蔽〉)126 是以可以說,法家思想為荀子所用,但不能說荀子的思想是為法家。就像前面提 到侯外廬所說,對於各家的批判是其綜合各家的基礎,荀子吸納各家思想為儒學 所用,這正是其學術的意義與價值。但如果據此而如郭沫若或趙吉惠等人所說荀 子是雜家或黃老則又差矣,那「顯然將一種學說茲以發展、成熟的思想資源與其 理論性質本身混為一談了。」127應該如吳文璋所說:荀子是「以儒家的聖王之道 加以截長補短綜合創造出……多元的認識論。」128況且如真要如此說雜家,那麼 又有誰人的思想不是雜家?魏晉玄學形成所謂「新道家」已不是純粹的道家,那 它是不是雜家?宋明理學受佛道主體哲學、生死論述影響,而形成「新儒家」, 那麼它業已不是純粹的儒家,那它是不是雜家?

因此,必須要強調的是,荀子思想中重禮法的成分一方面是儒家本有的傳統、

一方面是吸納今日所稱的法家思想而來;不應該以宋明理學以來、當代新儒家所 認為的儒學──一種形而上的思維、高度自覺的主體哲學來檢視荀學,而將其與 法家相聯繫之處刻意放大,以此來說荀學為法家、荀學為歧出,這都是不必要的。

當然,當代新儒家的形上儒學有其意義與價值,不能否定其正當性;尤其是 在儒學史的進程中,新儒學更可說是有著澎派的時代意義與精深的哲學建構。但 重點在於不能將宋明以後的儒學典範去脈絡化地將其昇華為儒學的唯一型態與 代表,並將這樣的典範權威化與神聖化。是以本文即期望嘗試轉換荀子作為他者 的視角,試著呈現出宋明以前,孔孟道統尚未絕對化前的儒學動態結構。

(三)儒法互動:解構污名化的荀韓關係

誠如前文所說的,荀子的思想中與法家相聯繫的部分被刻意放大,而忽視其 為孔子、為儒家本有的一種思維進路。之所以會形成這樣的現象,一方面當然是 當代新儒家的心性之學本位意識使然,另一方面很可能是司馬遷在〈老子韓非列 傳〉中一段話所致:

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於黃老。非為人口吃,

不能道說,而善著書。與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為不如非。129

125 〔清〕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頁 93。

126 〔清〕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頁 392。

127 王楷:《天然與修為──荀子道德哲學的精神》,頁 4。

128 吳文璋:〈論荀子哲學的多元認識論〉,《成大宗教與文化學報》第 22 期(2015 年 12 月),頁 21。

129 〔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頁 835。

Foundation for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Han Fei?” in Paul R. Goldin ed.: Dao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Han Fei. New York: Springer Verlag., 2013, p.151. 另參郭沫若:《十批判書》(北 京:人民出版社,2012 年),頁 28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荀子的思想能夠進一步開展為法家思想,正表示了荀子思想的實用性與可行性,

更是其集大成的功績。學者們往往帶有貶義地說漢代儒學是「陽儒陰法」,其實 那並不是「陽儒陰法」,那是荀學集各家大成後所形成的一種儒學進路,其根本 的核心價值還是在於「禮義」,「刑法」則是其必要的制度與施行,那正是一種成 熟的儒學形態133,亦是荀子作為儒家的繼承與開展。所以,不必忌諱說荀子的思 想與韓非有所連繫,二者是相輔相成,在儒學的演進上有其高度的意義與價值,

這也是本文有意凸出與建構的關鍵之一。

133 關於荀學如何重視現實中「法」與「刑」的必要性又不失儒家道德教化的意義,請參考曾暐 傑:《打破性善的誘惑──重探荀子性惡論的意義與價值》,頁 161-172、193-19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