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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所說,「法先王」正是為了給予「法後王」基礎與合法性,「法後王」就是整 合先哲與體制而開展符合當下的禮制規範。荀子即言:
法後王,統禮義,一制度;以淺持博,以古持今,以一持萬;苟仁義之類 也,雖在鳥獸之中,若別白黑;倚物怪變,所未嘗聞也,所未嘗見也,卒 然起一方,則舉統類而應之,無所儗作;張法而度之,則晻然若合符節:
是大儒者也。(〈儒效〉)134
所謂的「法後王」,正是統合從古到今的禮義為當下的禮義、整合由古至今的制 度為當前的制度,唯有掌握了先王的禮義法度,才能夠恰當而正確地治理當下的 家國社會。這也是荀子強調「大儒」必須具有「統類」的能力──統合類歸古今 的萬事萬物萬理,進而能夠使人與社會朝向「正理平治」的目標發展。
也就是說,荀子所說的「法後王」中就已經蘊含了「法先王」,但是不能夠 僅法後王而不法先王,那就失去了「禮」的本源之一──先祖,亦即傳統禮俗與 文化──也就失去了「禮」的歷史性、連貫性與合理性。是以荀子說:「學者,
以聖王為師,案以聖王之制為法,法其法,以求其統類,以務象效其人。」(〈解 蔽〉)135「學」的重點就在於學聖王,但並不是直接運用先王之法,而是統合抽 繹出法之所以為法的禮義法則,以此「統類之法」運用於當世,才能確實而有效 地治理家國。
這也是為何說荀子批判孟子「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統」不僅僅是表面上非議孟 子不「法先王」,更重要的是他未能以「法先王」為基礎而「法後王」,開展出符 合當下狀態與情境的「統類法」。這也就是為什麼孟子徒讚堯舜,而荀子卻並舉 堯舜與湯武136──前者作為「先王之法」,後者作為「法其法而求其統類」的「統 類法」,是隨時代而新的當世法。
(三) 「期自學」到「法刑戮」:聖王的剛性權威與治亂的必然性
在此一當世法的基礎上,君王便能夠運用這樣的法刑去使人為善,以補足柔 性權威的師教尚無法化導的「經濟人」──因為那並不具有絕對的強制性。而如
134 〔清〕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頁 140。
135 〔清〕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頁 407。
136 荀子多次提到堯舜,將之作為聖王的典範,是以其言:「堯舜至天下之善教化者也。」(〈正論〉),
這一方面凸顯出堯舜之功在外王而不在其內聖,亦不如孟子所言在其「性」,正所謂「凡人之 性者,堯舜之與桀跖,其性一也」(〈性惡〉);另一方面也表現荀子對於堯舜等先王的尊崇。
但可以注意的是,荀子對於堯舜的論述都是就原則性的讚揚──如就善教化、尚賢、禪讓等 議題做討論。而真正在政治與外王的制度性探討,荀子多由「後王」湯武而論,如其〈王霸〉
所言:「湯、武者,脩其道,行其義,興天下同利,除天下同害,天下歸之。故厚德音以先之,
明禮義以道之,致忠信以愛之,賞賢使能以次之,爵服賞慶以申重之,時其事,輕其任以調 齊之,潢然兼覆之,養長之,如保赤子。」可以見得荀子的後王之法是法先王之法後統類而 出的當世法。見〔清〕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頁 337、4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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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利避害的天性強制人為善的進路,是非常的手段,不能藉此批判荀子流於法 家。
正如荀子所說的:「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姦民不懲」
(〈富國〉)154,師教與刑罰同樣是治國之大寶,是使人為善的兩條進路;不能徒 求以道德與自覺的理想來解決現實的問題,那不切實際;但也不能僅欲以律法與 刑戮的手段來化解現實的混亂,那不能真正解決問題。荀子扣其兩端而執其中,
是其「倫理經濟學」的特色與凸出之處。
154 〔清〕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頁 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