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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為大人,從其小體為小人」(〈告子上〉)171──縱欲或是克己都是「道德主體」

一己之修養境界,無關乎他者。是以可以看到,孟子對於修身與欲望的關係有這 樣的表述:「養心莫善於寡欲。其為人也寡欲,雖有不存焉者,寡矣;其為人也 多欲,雖有存焉者,寡矣。」(〈盡心下〉)172「寡欲」與「多欲」,盡其在我,誠 然「一心之存」與「一心之失」的分別已矣。

二、從「個人主體」到「社會群體」 :

荀子在群體中建立的性惡論

但是在「個人」而言不是「惡」的特質,在群體當中未必就不具有負面性意 義。荀子所謂:「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 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禮論〉)173──正可以看出在群體中個人欲望的負 面性──因為人是生存在資源有限的世界中,因為資源有限,任何「個體」的欲 望都可能是「惡」的──在資源固定不變的狀況下,他者多取用一分資源,我就 少獲得一份資源,反之亦然。174

也就是說,在社會全體當中,未經約束與化導的欲望都是「惡」的,因為那 會導致「惡」的現實──偏險悖亂之結果。雖然如李哲賢等學者認為荀子所謂的

「性」本身不是「惡」的,順性而為所導致的結果才是「惡」,因此得出「性」

無善無惡的結論。175李哲賢所據以論述的文本是〈性惡〉中所說的: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

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 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176

然而,正是荀子的這段論述,更可以看出荀子所論是「在群體中顯現的個體之

『性』」,而非形而上的「道德主體」之「性」;如此也就凸顯出「性惡論」之必 要。亦即此「性惡」的論述正是透過「經濟學」中資源有限、欲望無窮的概念下 所建構,是就個體與個體間的關係來言其「惡」。也就是荀子是從個體間互動所 應有的「倫理」(ethic)去檢視與定義「經濟人」原初之性所造成的行為與結果,

並由此言其「惡」。

171 [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頁 204。

172 [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頁 261。

173 [清]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頁 346。

174 參高希均、林祖嘉:《經濟學的世界:上篇──經濟觀念與現實問題》(臺北:遠見天下文化,

1997 年),頁 9;溫明忠:《經濟學原理》(新北:前程文化,2013 年),頁 3

175 參李哲賢:〈荀子之性惡說析論:從文本談起〉,《哲學與文化》第 40 卷第 5 期(2013 年 5 月),

頁 148。

176 [清]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頁 434-435。

1588-1679)所謂的「戰爭狀態」177下──「群體」中的「經濟個體」之自然「人 性」又怎麼能不「順是」呢?假使在沒有禮法規範的社會下,犯罪與侵犯他者都 不會受到非難與責罰,也就是犯罪的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178是零,又有 哪個理性(rational)與自利(self-interest)導向的「經濟人」能不「順是」而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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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國家無禮則不寧。(〈脩身〉)182

可以見得,「禮」對於荀子來說,是國家安定與社會秩序的最高根據,也是其最 終目標;而正理平治的追求立足於透過「禮」對人性血氣欲望的調節與平衡,使 人足於欲而不流於縱欲,是通過滿足生存需求而建立起來的政治理論。

就社會群體而言,每一個生物性「個體」的放縱,對於社會秩序來說都是個 傷害,因為在資源固定不變的情況下,「個體」與「個體」之間會處於零和(zero-sum)

狀態──此多則彼少、此得則彼失、此利則彼害。是以個體的欲望在荀子的政治 理論中就不得不將之視為「惡」,否則「禮義」作為秩序保證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就撐托不住。正如史賓諾莎(Baruch de Spinoza, 1632-1677)所說,「惡」是「關 係的解體」183──荀子所謂的「惡」正是人性欲望中足以使「禮」──作為共同 規範與價值被破壞的衝動與力量,這是站在社會群體與秩序的角度必須確立的人 性特質。

182 [清]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頁 22。

183 參[荷]斯賓諾莎著;國立編譯館主譯;邱振訓譯:《倫理學》(臺北:五南圖書公司,2010 年),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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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