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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樂併購匯源果汁案

第五章、 中國對外資併購的審查監管

5.2 反壟斷審查

5.2.5 可口可樂併購匯源果汁案

可口可樂併購匯源果汁案為中國自《反壟斷法》於 2008 年 8 月 1 日以 來,首件決定禁止併購之案件,因此廣受中國國內外矚目。其併購消息於 2008 年 9 月 3 日經併購雙方公佈66,至 2009 年 3 月 18 日商務部之審查決定 作成之半年來,受到各界廣泛討論67,尤其目標企業涉及中國果汁第一品 牌,商務部反壟斷局發言人亦特別於 2008 年 3 月 25 日召開記者會,說明 審查決定作成之考量因素68,故本案之重要性可見一斑。

1. 事實背景

66 參照中國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 2008 年 9 月 3 日新聞網頁:

http://www.huiyuan.com.cn/huiinvestor/investor_big/detail.jsp?id=144(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6 月 1 日)。

67 韓彩珍,此「壟斷」非彼「壟斷」--匯源併購案後的進一步思考,中國外資,2009 年第 5 期,第 41 頁。

68 參照http://big5.china.com.cn/policy/txt/2009-03/25/content_17496483.htm(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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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目標企業為中國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匯源果汁」),

總部為成立於 1992 年之北京匯源飲料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為主營果、蔬 汁及果、蔬汁飲料的大型現代化企業集團。累計研發、生產了 500 多種飲 料食品。匯源果汁自 2007 年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掛牌 上市(香港股票代碼:1886),依其 2008 年年報所引用之 AC 尼爾森調 查報告指出69,匯源果汁於 2008 年之銷售量在中國百分之百果汁及中濃 度果蔬汁市場佔有率分別為 42.1%及 43.6%,於中國百分之百果汁及中濃 度果蔬汁市場汁占鰲頭地位,並獲「2007 年度中國最具社會影響力品牌 企業」、「中國飲料工業二十強企業」等稱號。

併購方美國可口可樂公司(下稱「可口可樂公司」)創立於 1886 年,

為一全球知名之碳酸飲料公司,近年來亦積極拓展非碳酸飲料市場,包括 果汁、茶飲等。其於世界超過 200 個國家銷售 3,000 種以上不同飲料產品,

品牌價值高達 130 億美元,於 2008 年的淨營業額高達 319 億美元70。本 併購之併購主體 Atlantic Industries 於 1979 年 5 月在開曼群島設立,為可 口可樂公司之百分之百持有子公司。

可口可樂公司於 2008 年 9 月 3 日對匯源果汁提出要約,欲斥資約 179.2 港元(24 億美元)、每股 12.2 港元的價格以現金全面收購匯源果汁 之已發行股份及已發行可轉債,其為可口可樂公司歷史上第二大收購案。

根據報導71,本件併購案若成功執行,將成為迄今最大一筆外資併購中國 境內企業控股權之交易72

69 參照中國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報第 7 頁:

http://www.huiyuan.com.cn/upload/1240569254211.pdf(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6 月 1 日)。

70 參照可口可樂公司網頁介紹:

http://www.thecoca-colacompany.com/ourcompany/pdf/Company_Fact_Sheet.pdf(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6 月 1 日)。

71 參照華爾街日報網路中文版,2008 年 9 月 3 日,

http://chinese.wsj.com/big5/20080903/bch140453.asp?source=article(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6 月 1 日)。

72 高鶴,最新經典併購案例評鑒,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1 月版,第 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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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審查決定及理由73

可口可樂公司於 2008 年 9 月 18 日依法提出申報,經過四次補件,

距申報日逾兩個月後,商務部反壟斷局始於 2008 年 11 月 20 日認定申報 文件齊備並立案審查。第一階段 30 日之初審期間於 2008 年 12 月 20 日屆 滿,商務部認為此併購案影響複雜,因此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並於 2009 年 3 月 18 日作出禁止集中的決定。

根據商務部於 2009 年 3 月 18 日之公告,其指出審查內容考量層面 包含《反壟斷法》第 27 條揭示之六款內容,包括:「(一)參與集中的 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二)相關市場的市 場集中度;(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四)經營 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 發展的影響;(六)匯源品牌對果汁飲料市場競爭產生的影響。」但並未 對審查內容作進一步說明。

公告表示審查工作包含舉行聽證會、實地調查、約談當事人等方式,

並廣徵來自果汁飲料上下游產業、相關法律、經濟學家等各界意見後,認 為此併購將產生下列不利影響:

「1、集中完成後,可口可樂公司有能力將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上的 支配地位傳導到果汁飲料市場,對現有果汁飲料企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 效果,進而損害飲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品牌是影響飲料市場有效競爭的關鍵因素,集中完成後,可口可 樂公司通過控制『美汁源』和『匯源』兩個知名果汁品牌,對果汁市場控 制力將明顯增強,加之其在碳酸飲料市場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應的傳導 效應,集中將使潛在競爭對手進入果汁飲料市場的障礙明顯提高。

73 參照商務部公告[2009 年]第 22 號文,

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le/ztxx/200903/20090306108494.html?2094762663=183114795(最後瀏覽日 期:20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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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中擠壓了國內中小型果汁企業生存空間,抑制了國內企業在果 汁飲料市場參與競爭和自主創新的能力,給中國果汁飲料市場有效競爭格 局造成不良影響,不利於中國果汁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該公告並指出商務部曾與可口可樂公司商談附加性條件,但商務部 認為可口可樂公司提出之初步解決方案及修改方案均無法有效減少此集 中產生的不利影響。最後根據《反壟斷法》第 28 條和第 29 條,商務部鑒 於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 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作出禁止此項經營者集中之 決定。

3. 評析

本案作為中國實施《反壟斷法》以來首件決定禁止併購之案件,引 來各界一陣驚呼,該案於程式面及實體面均有高度參考及借鑒價值。就程 式面而言,根據報導,併購方可口可樂公司對於本併購案事前作了大量調 查工作,其於 2008 年 9 月 18 日提出反壟斷申報及相關資料時,相關人員 曾表示「材料很多,我們該提供的都已經提供了」並樂觀預估「最快 30 天會有一個結果」74

該 30 天的預估日期應係出自《反壟斷法》第 25 條對初步審查期限 的規定,惟依該條規定及上述對審查期限的分析,所謂初步審查期限 30 日係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 23 條規定的檔、資料之日起」作 為起算時點,而非自申報時作為起算時點。而商務部於收到可口可樂公司 之申報檔後認為內容不完備,因此分別於同年 9 月 25 日、10 月 9 日、10 月 16 日、11 月 19 日要求四次補件,直至同年 11 月 20 日始認定申報檔 符合標準並立案審查,故 30 日的初步審查期限也自 2008 年 11 月 20 日開 始起算,商務部在鄰近審查截止日之前 2 日發布公告禁止該合併。該案自 申報日起至獲致最終決定日止,歷時約漫漫 200 日,遠高於先前預估日

74 楊顥,「大買家」可口可樂的 200 天,21 世紀經濟報導,2009 年 3 月 27 日,第 2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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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期間亦歷經全球金融風暴等市場形勢重大變化,但併購當事人亦僅能 耐心等候。

按由於申報文件之內容須詳細至何種程度,反壟斷審查機關有一定 之裁量基準,因此實務上,外國投資者可能面臨遭反壟斷審查機關多次要 求補齊檔,且會根據申報資料提出相關問題,使第一階段審查起始日與實 際申報日之間產生數個月落差之情況。申報檔之周延與否、是否符合反壟 斷審查機關之要求,將直接影響特定併購交易之反壟斷審查時程,而時間 對於瞬息萬變、分秒必爭之商業市場有重大影響。為避免併購交易遭致拖 延,外國投資者宜於申報前與反壟斷審查機關實質洽商應申報內容,建立 良好溝通平臺。

實體面而言,商務部幾乎未具體闡釋作成此決定之理由,完全無法 看出其論理過程,僅能從其結論推敲其作成此決定之背後思維。蓋該決定 雖指出其審查內容所考量的層面,惟其充其量僅為《反壟斷法》第 27 條 之複述,並未對各考量層面及實質理由加以詳述,包括在未將本案之市場 界定、市場支配力判斷等問題予以釐清,亦未舉出任何數據或實證來說明 相關銷售管道情形,即逕謂「可口可樂公司有能力將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 上的支配地位傳導到果汁飲料市場」;且在未考量相關資金成本、技術限 制、經營經驗及策略優勢等因素,即以可口可樂公司將會利用其對果汁市 場控制力加上碳酸飲料市場的支配力,故認定「集中將使潛在競爭對手進 入果汁飲料市場的障礙明顯提高」;並不附理由認定「集中擠壓了國內中 小型果汁企業生存空間」,此外其亦未說明可口可樂公司提出的修改方案 內容為何及基於何理由認為其非有效解決方案。商務部對此案僅有結論而 無理由之判斷,實嫌恣意且過於粗糙,亦難消解外界對該決定是出於保護 民族企業的質疑。

按反壟斷審查乃避免市場失靈的政府干預手段,中國在社會主義市 場經濟的制度,亦即由計畫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過渡體下,其所 實施的反壟斷審查或與一般在自由市場下所實施的反壟斷審查有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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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申言之,中國政府在經濟、政治體制改革中須發揮主導作用,反壟斷 法不僅是對壟斷等市場失靈現象的簡單回應,亦作為中國建立其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特色的法律框架的重要一環75,與中國政府型塑其經濟發展有密 不可分的關係。也因此有論者提出匯源併購案的核心問題是出於中國對企 業的扶持,以促進農村發展,因為匯源果汁的上游產業為果農,在審查本 併購案時會由實現穩定農業的國家政策出發76。外國投資者於中國進行併 購投資時應有此一認識,即反壟斷審查與中國規範的產業政策息息相關,

可能針對不同規模、不同種類的企業併購區別對待77

5.3 國家安全審查

前節所述之反壟斷審查完全基於經濟因素考慮,目的是維護公平自由

前節所述之反壟斷審查完全基於經濟因素考慮,目的是維護公平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