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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場產處理條例立法歷程與架構

第六章 我國政黨財產處理之法制規範

第四節 不當場產處理條例立法歷程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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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德國聯邦統一特殊事務局以處理財產信託事務,二個機關分權處理事務,避免單 一機關專斷。最重要的,由於處理東德共產黨黨產問題,乃是溯及既往追溯不當財產,

需要受到更嚴格的標準檢視,使基本權利受到完全保障。203

第四節 不當場產處理條例立法歷程與架構

第一項 政黨現有財產處理之方法探討

在監察院2001 年提出國民黨黨產調查報告後,學者在 2002 年「重建政黨公平競 爭的基礎」研討會─從法制層面談政黨不當財產與黨營事業之處理,在討論法務部所 研擬的特別法草案,分別指出在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的環境為目標下,國民黨黨產之處 理有不同模式,並且應該注意法治國原則的遵守,學者看法摘要如下204

一、黃世鑫教授:國民黨之政黨屬性是在解嚴後,由威權時期一黨獨大在民主化後轉 型,在威權時期有關國家與政黨界線不分下取得之財產、經營黨營事業等應該予 以處理。政黨財源應來自於黨費、民眾或企業之捐獻,而政黨財務應該透明化,

使金錢流向透明,避免金權政治,又對政黨之捐獻租稅減免應該注意到國民平等 參政原則,避免富者貧者租稅不平等對待問題。此外,國家對政黨補助應置於政 黨競爭機會平等原則下檢驗,避免新舊政黨、大小政黨競爭機會不平等,並且規 範國家與政黨間保持距離,避免政黨依賴國家,使國家可控制政黨。最後,處理 國民黨黨產主要基於政黨競爭機會公平原則出發,使民進黨、親民黨、新黨等晚 近獲得黨競爭機會公平。

203 董保城,前揭文(註 196),頁 104-114。

204 許宗力、黃世鑫、陳英鈐、蔡宗珍、林濁水、董保城、陳慈陽、張政雄、張清溪、田習如、林復 宏、林立,「重建政黨公平競爭的基礎」研討會─從法制層面談政黨不當財產與黨營事業之處 理,月旦法學雜誌,86 期,2002 年 7 月,頁 18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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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英鈐教授:對於處理國民黨所擁有之黨產問題,是以法治國家的手段來處理以 非法治國家手段所取得的財產,雖然我國憲法沒有明文政黨地位,仍可肯定政黨 財產仍受到憲法財產權保障及平等權保障。政黨財產取得應符合實質法治國家原 則,不能僅形式認為目前擁有的財產,就受到憲法財產權保障或法律不溯及既往 之適用,另因為國民黨乃是由威權型政黨轉換為競爭型政黨,在界定黨產處理之 特定時間界定,可以 2000 年 5 月 20 日國民黨第一次政黨輪替實質交出政權以 前為界,即實質無法基於執政優勢地位取得財產作為準據。

三、蔡宗珍教授:國民黨主體自威權時期到民主化後一直存在,其性質是由威權時立 於國家資源主宰者角色、一黨獨大,於政治民主化後轉變為需要與其他政黨競爭 的人民團體,基於民主建立與民主鞏固,重建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對國民黨黨產 的處理是以過去取得財產行為與法律關係為清理焦點,並非對人的清算,其方法 由民事、刑事及行政法途徑皆可,但需要考量社會成本、司法成本及對法安定性 的破壞,因此以特別法的方式處理較為妥當。另考慮政黨仍有黨費等正當財產,

不能斷定所有財產皆屬於國家財產,而在特別法的立法技術採取推定制,使受不 利推定者可舉證推翻。至於清查黨產之合憲性問題,如政黨以立於國家地位取得 之財產,則不受憲法有關財產權之保障。

四、董保城教授:國民黨黨產的處理需從正義的重建與民主程序出發,即透過實質法 治國原則來涵蓋處理。實質法治國原則包含法律保留、法律優位、法安定性、法 明確性、信賴保護及正當法律程序。正義的重建也不可忽略法安定性,必須考量 社會整體要付出多少成本,而且不是使國民黨黨產恢復到正義狀態就代表政黨競 爭環境健全,仍必須從政黨法、國營事業管理法、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等法制建構周全,方能建構政黨公平競爭之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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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陳慈陽教授: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的自然狀態,即使立特別法調查與處理國民黨 黨產,恢復到正義自然狀態,也需要其他法律建構良好政黨競爭環境。由於政黨 之權利義務關係在憲法位階上有別於一般人民團體,政黨可受到較嚴格規範,該 規範需符合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人權保障等。在法治國原則中形式內涵包含 法律優為、法律保留等實定法層次,抽象層次包含法哲學、法正義、法安定性等 內涵,如果政黨財產造成政黨競爭不平等,在實定法層次無法處理,則需提升到 實質意義法治國來處理,也就是從法正義、法安定性、法的妥當性來處理,又如 果不公平不正義的結果達到人民無法忍受,則法正義要居優先地位,法安定性要 退居其次。不正義的狀態包含政黨財產取自「無償贈與」、「被迫無償贈與」、

「政府無償撥用財產」,而背離政黨代表民眾政治意志本質而為的營利行為、黨 營事業也屬不正義。

另外,鄭昆山教授曾指出,國民黨黨產爭議在於所擁有財產合法性問題,而飛是 否可以經營企業,追求在政黨公平競爭下,本於法治國原則處理威權統治下所取得之 財產,其建議研擬政黨法、政治獻金管理條例、信託法、遊說法,目的在揭露政黨經 費來源及使用,並向後禁止政黨投資或經營事業,而對於既有財產權仍有享有相對保 障,例如可交付信託,但需要避免成為另一黨營事業,又建議有關退輔會獨佔的黨營 石油氣公司進行利益歸公、制定法律以揭露政府與黨營事業交易資訊。205

由上述學者看法可以觀察到,國民黨黨產之處理,並非只有立特別法從實質法治 國原則予以檢視財產取得是否妥當,現行也本可循現有民事、行政法途徑處理,但基 於社會成本、司法成本等考量,如果以特別法規定調查與處理,仍須本著法治國原則 審慎為之,避免徒增社會成本並侵害政黨財產權。

205 鄭昆山,中國國民黨黨產處理與法治國刑法,月旦法學雜誌,63 期,2000 年 8 月,頁 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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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不當場產處理條例立法歷程

回顧解嚴與終止動員戡亂時期、1990 年開始一連串修憲與憲政改革,乃是我國 憲政發展與民主轉型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在動員戡亂時期與戒嚴時期,「威權體制」、

「黨國一體」的現象及其衍生的問題,例如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期間不當審判、言 論自由的限制等人權侵害案件,以及國民黨累積黨產問題,向來屬於社會高度敏感性 議題。對於國民黨的黨產處理,在2000 年首次政黨輪替,政府第一次由民進黨執政 後,監察院2001 年 4 月 6 日函送行政院的調查報告(090 財調 0029)中認為行政院 及各級政府機關將其所管有之公有財產贈與、轉帳撥用或撥歸予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所有或經營涉有違失;行政院嗣後於2004 年 7 月 27 日據以訂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 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組成黨產清理之任務小組,初步清查與處理 國民黨黨產涉及國家財產的問題;另外行政院也有透過訴訟程序向國民黨等請求返還 國有財產。206

直到2016 年 1 月 16 日第九屆(2016 年起算)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產生,立法院 首次由民進黨取得過半數立法委員席次,完成首次國會的政黨輪替後,第九屆立法委 員在同年 2 月 1 日宣誓就職,眾所矚目的提案就是對於中國國民黨過去累積的財產 處理,相關的法律提案除了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與國民黨黨團等 黨團的版本之外,也有個別立法委員提出相關版本草案。

第九屆立法院是由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在行政部門是由內 政部為首要列席審查部會,其他列席行政機關包含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

監察院等等。在總歷程五個多月的議事審查(包含公聽會)衝突與黨團協商過程後,

206 李怡俐,前揭文(註45),頁 29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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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6 年 7 月 25 日晚上 8 時三讀立法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經過總統於 2016 年 8 月 10 日公布後,於同年月 12 日正式生效施行。

其中,在2016 年 4 月 28 日立法院第九屆第 1 會期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 員會召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各相關版本之公聽會,即有學者主張參考德國統一後,

對於前東德共產黨黨產處理的立法模式,基於政黨競爭機會平等採取「實質法治國原 則」逐一檢視東德共產黨所取得的財產207

但比較該條例的初始雛形,最早在民進黨首次執政的2002 年 9 月,經責成法務 部研擬「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後,由行政院通過送請第五屆(2001 年至 2004 年)立法院審議;其後立法院民進黨、台灣團結聯盟等黨團、立法委員相關提案 的版本,大抵上參考法務部所提的草案為架構,而法務部該版本也是參考德國清理前 東德共產黨之黨產,並斟酌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政黨應有之地位與功能為,以建立政黨 公平競爭之環境為出發點而研擬,但是由於直到第八屆(2008 年至 2012 年)立法院 為止,立法院多數黨均為國民黨,對於類此提案都在表決人數優勢下予以封殺。由於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內容具有高度政治爭議性與法理爭議性,社會各界正反意見均 有之,但在「轉型正義」的理念下,最終仍於 2016 年 7 月 25 日由立法院立法通過不 當黨產處理條例,作為處理過去威權統治下政黨過去至今累積的財產的依據。

第三項 不當場產處理條例立法架構與內容

有關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屬於高度政治爭議性法律,從 2016 年 7 月 25 日該條例

有關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屬於高度政治爭議性法律,從 2016 年 7 月 25 日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