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轉型正義樣貌與政黨財產處理之問題
第一節 轉型正義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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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轉型正義樣貌與政黨財產處 理之問題
我國2016 年 8 月 10 日公布施行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其第 1 條明文,調查與處 理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是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也轉型正義 概念首次在法律上出現,其後於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布施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二 部法律均將「轉型正義」正式納入法律用語,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更是從名稱開始,整 部法律都在談轉型正義之進行。雖然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優先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制定,
都是以轉型正義為中心概念之立法,但從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2 條及第 7 條規定去 觀察二部法律之關係,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為上位階法律,主要任務有政治檔案之開放、
威權象徵之清除;不義遺址之保存;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及其他轉型正義事項,也就是不當黨產處理是促進轉型正義條 例任務之一,並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為黨產處理之主要法律。
在此背景下,本文認為有探討我國轉型正義之需要,其內涵如何、是否可具體化 操作,又轉型正義之實施與政黨公平競爭之關係如何,均是本章所欲探討重點。
第一節 轉型正義之內涵
第一項 轉型正義之意涵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的研究,學者大抵認為起源於二次世界大戰後的 紐倫堡大審,其與在後的東京大審所樹立的國際審判規範與程序,明白宣示違反人道 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殘害人群罪(genocide)、戰爭罪(war crimes)等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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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侵害人權行為,並威脅國際社會安全與秩序,需要受到刑事處罰,以彰顯正義,在 1980 年代以前,刑事正義就等於轉型正義。45
然而,在二次大戰後的日本、德國、義大利等國家的轉型經驗,以及約莫於1980 年代開始,如西班牙(1975)、波蘭(1989)、匈牙利(1989)、東德(1990)、烏 拉圭(1985)、巴西(1985)、阿根廷(1983)、智利(1990)、菲律賓(1986)、
南韓(1993)、臺灣(2000)等等國家體制從威權轉型為民主政體,被稱為第三波民 主化浪潮,但轉型正義是與民主轉型息息相關的概念,仍非無所不包。學者 Louis Bickford 定義,轉型正義指涉「一個原先不民主的社會,如何處理過去所發生過的人
權侵犯、集體暴行、或其他形式的鉅大社會創痛(包含種族滅絕或內戰),以建立一 個比較民主、正義、和平的未來。」另有稱威權體制在民主轉型後,依據正義原則對 於當權者過去對人民的暴行所為的平反、道歉、賠償或司法追訴等措施,為「溯往正 義」(retrospective justice)。46
根據李怡俐研究,國際轉型正義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
ICTJ)認為轉型正義為「當社會由一段暴力衝突或壓抑時期,邁向和平、民主、法治,
並尊重個人與集體權利時,社會著手處理過去廣泛或系統性的人權侵害所留下的遺緒
(legacy),轉型正義便是處理前述問題的方式(a range of approaches)」。47江宜樺 教授整理國際轉型正義中心(ICTJ)主要工作項目依序為,真相調查、起訴加害者、
賠償受害者、追思與紀念、和解措施、制度改革、人事清查。48該中心指出,轉型正
45 李怡俐,當代轉型正義的制度與規範脈絡-兼論南韓與台灣的經驗比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 究所博士學位論文,2014 年,頁 8-9。
46 江宜樺,台灣的轉型正義及其省思,思想,5 期,2007 年,頁 66-68。
47 李怡俐,前揭文(註 45),頁 13。
48 江宜樺,前揭文(註 46),頁 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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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的主要目標有三:承認個人尊嚴、糾正及承認大規模侵害人權行為、防止此類侵害 人權行為再度發生。49
張志銘教授研究Teitel 有關轉型正義的理論與內涵指出,轉型正義是抽象概念,
不具有固定的本質內涵,其是指涉歷史時空中現實生成變化的文化現象,而透過科際 整合取向研究轉型正義,對於方法的選擇仍決定於不同的轉型社會諸多文化脈絡,可 以說並無絕對單一真理式的轉型正義論述,也因此沒有絕對單一的轉型正義措施。50 李建良教授則指出,轉型正義的法治課題在於轉型步入民主政治後,如何終結過 去責任的逸脫,在追究過去不法行為的同時又不脫離民主法治的常態要求,尤其以「柏 林圍牆射殺案」分別經過德國法院及歐洲人權法院審判時,所面臨獨裁統治下個人責 任如何辨識的難題,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彼此關聯與如何追究,更凸顯民主憲政下刑 事溯及追訴的法治難題。轉型正義可以是觀念、事實、過程、處理機制或法律程序,
轉型正義作為訴求工具,無論採取方法如何,首要事項在於「揭露真相」的必須作為 所有轉型正義措施的基礎,其次轉型正義的國家任務在於營造民眾對於正義問題的開 放討論,這也是政治穩定的前提要件,最後關於責任追究仍必須避免實踐正義時造成 新的不正義。51
施 正 鋒 教 授 則 認 為 , 所 謂 轉 型 正 義 是 指 國 家 在 進 行 民 主 轉 型 (democratic transition)之時,如何面對與處理「歷史正義」(historical justice)的課題,即便已 自由化、民主化,仍必須面對歷史所遺留的不公義,包含經濟剝奪、社會歧視、政治
49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 ,讀取自 https://www.ictj.org/about/transitional-justice,最後瀏覽日:2017 年 6 月 1 日。
50 張志銘,法的文化研究—以轉型正義為例,植根雜誌,28 卷 1 期,2012 年 1 月,頁 1-14。
51 李建良,轉型不正義?—初論德國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柏林圍牆射殺案」相關裁判,月旦法學 雜誌,148 期,2007 年 9 月,頁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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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與文化流失。而轉型正義的場域則包含國家主權如何確立、國家體制如何改造合 宜,以及集體認同如何凝聚。52
第二項 德國轉型正義經驗
轉型正義的理念最先源自於德國處理納粹統治所遺留問題,再逐漸形成政治思想,
並為各國政治發展上處理前政權所為不公義事件、恢復正義所借鏡。在探討臺灣的轉 型正義經驗之前,由於我國繼受大陸法系,憲法公法領域受德國影響最深,且德國經 歷面對 1945 年納粹瓦解的問題及 1989 年兩德統一的背景下,德國轉型正義法理與 實務發展較為完備,也為我國相關法制所參考,因此對其作簡要探討。
「過往之克服」(Vergangenheitsbewältigung)為德國歷史上最棘手的概念之一,
「Vergangenheits」是過去、歷史過往、「bewältigung」是處理、完成或克服。德國歷 史上最重要兩次轉型正義,第一次乃是克服對納粹時期歷史的不光榮,包含多數德國 人成為納粹政權的幫兇、對歐洲國家發動戰爭、集中營、屠殺猶太人;第二次是處理 兩德統一後前東德政權的不義,包含迫害政治異議分子、柏林圍牆射殺案、前東德時 期「德國社會主義統一黨」(Sozialistische Einheitspartei Deutschlands, SED,以下簡稱 東德共產黨)黨產問題等等。在法律上對過往的克服指,在憲法的架構下,對於過去 事件的規範性評價(Bewertung)、重新評價(Neuwertung),甚至改變評價(Umwertung), 這些需要考慮在什麼範圍內重新評價與改變評價是可能的、是必要的,又需要考慮憲 法國家從現在對過去事件再次規範性評價時,界限何在?憲法國家在面對「不義國家」
(Unrechtsstaat)或前法治國(vor-rechtsstaatlich)的歷史時,必須自己決定先前秩序
52 施正鋒,台灣轉型正義所面對的課題,台灣國際研究季刊,10 卷 2 期,2014 年夏季號,頁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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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哪些法律相關的決定要繼續沿用、哪些需要排除,並對於過往的反省,要促成哪 些新法律的建制,哪些法律或事實行為需要重新歸類。53
德國歷史上的兩次轉型正義,所處理主要課題,首先是1945 年公職體系去納粹 化、1989 年後對於前東德政權之人事清理。第二是對於受害者賠償、補償與復權,改 變過往的評價。第三是對於前東德政權下受害者的損失補償、復權與財產返還,而復 權包含刑法上的復權、職業與行政法上的復權。第四是對於加害者的刑事追究,最有 名的例子柏林圍牆射殺案,聯邦憲法法院認為刑罰溯及既往之禁止,在此案中,需要 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在法理論辯上也最具爭議性。54
第三項 轉型正義在我國法理探討
有關轉型正義在借鏡國外與觀察臺灣的實踐過程,蘇永欽教授指出,轉型正義在 時間上必在獨裁或威權體制結束後,新的民主體制尚未穩固之時,單純為了鞏固民主,
避免重蹈覆徹,而不是表彰勝者為王的公道。在各國經驗中,或有無可避免調整常態 法治嚴格遵守的原則,例如以行為時不存在的規範對行為的合法性判斷,對已確定的 法律狀態重新啟動司法程序而對特定人造成不利結果,排除時效制度等,但也因為這 類的方式在各國實踐的經驗,也有造成政治、社會強烈衝突的案例,因而在實踐轉型 正義的方法選擇上仍保有相當大的彈性,例如必要時予以特赦、大赦換取認罪,以發 掘真相,或僅選擇性執行責任追究,以公開道歉、建立紀念館等其他替代方式進行,
均顯示落實轉型正義必須充分考量各國脈絡差異,去做合目的的方法選擇。55
53 Horst Dreier 著,江嘉琪譯,憲法國家對歷史過往的克服,收於:Peter Baruda/ Horst Dreier 主編,
蘇永欽等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週年紀念論文集(上冊),2010 年,頁 169-173。
54 Horst Dreier 著,江嘉琪譯,同前註,頁 175-218。
55 蘇永欽,夏蟲語冰錄(一O五)—轉型正義,法令月刊,67 卷 10 期,2016 年 10 月,頁 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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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張文貞教授指出,東歐新興民主國家曾採取「肅清政策」來面對與處理過 去歷史的問題,也就是轉型正義的標的,例如制定「肅清法」容許新政府可以篩選回 溯曾經為舊政權效命的人員,然後禁止其再從事公職,但被肅清法予以整肅的人民會 強烈反抗此種措施,如果他們再次掌握政權時,將會進行另一次報復,形成政治上的 冤冤相報、不穩定,尤其傷害犧牲法安定性與法治。臺灣在透過轉型正義理論與方式,
去面對與處理過去威權歷史走向民主鞏固同時,例如二二八事件採取賠償被害者但不
去面對與處理過去威權歷史走向民主鞏固同時,例如二二八事件採取賠償被害者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