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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範政黨之重要憲法原則

第六節 公平競爭與政黨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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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包含政黨平等原則(政黨競爭機會公平)、比例原則、權利救濟等等,又縱使 政黨享有基本權保障與普通人民或有差異,例如並無人身自由權問題,但享有集會結 社自由、言論自由、參政權(政黨比例代表制)、財產權等等權利,亦應在法治國原 則下予以保障。

第六節 公平競爭與政黨財務

有關國家對政黨之規範,首先要回應的問題是,基於政黨為私人團體,需設問國 家可否不管、為何而管、要管哪些?也就是管制之正當性與管制之內容,當然,這必 須回到政黨在民主政治中扮演的角色予以確認。

第一項 國家介入管制政黨之容許性

在民主憲政國家之下,政黨作為國家與人民之中間媒介,其地位與功能在議會體 制中顯得極其重要,在內閣制國家議會本身即為政治權力中心,而在總統制、雙首長 制等非內閣制國家,經過選舉行政權首長之後,還需選舉代議士組成議會予以監督。

從而現代民主體制之基礎,必須奠定在政黨競爭原則,也就是人民必須擁有選擇權,

既然人民要擁有自由選擇政黨的權力,則法規範設計上必須容許不同的政治主張得以 存在,也必須保障多元的、多數的政黨得以存在,縱使人民數年才行使一次選擇權利,

最終仍透過政黨參與選舉公平競爭,由人民賦予獲選之政黨具有統治正當性。正因政 黨在民主政體中扮演高度公共性角色,倘若政黨脫離具體實現民主政治所賦予功能,

也就是形成人民之政治意志、參加選舉競爭,政黨便失去存在價值,同時也喪失政黨 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應有之角色。35所以,國家管制政黨之正當性與必要性,必須

35 林佳和,前揭文(註 17),頁 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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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政黨置於民主政體脈絡中予以理解,而相關法規範之設計,也必須考慮到政黨競爭 機會平等。

然而,在國家介入管制政黨之實務,無論是憲法層次之規範或類似政黨法之規範,

在世界各國是否具有普遍性?依據陳淳文教授研究指出,政黨入憲並非普世原則,除 了政黨本身就具備高度政治性格之外,基於憲法多僅規定重要事項,因而倘政黨入憲,

首要考量如何規範才適合又不至於過度細瑣,如僅規範綱要原則,其餘交由立法者制 定,則又面臨是否常常因為政治勢力消長而使常常變動不穩定,此於1787 年美國、

1815 年荷蘭、1831 年比利時、1949 年丹麥、1937 年愛爾蘭等國家之憲法,可資對

照。在歐洲方面,政黨入憲始於1940 年代,背景在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陸國家 政治經濟社會局勢變動下息息相關,從 1944 年冰島、1945 年奧地利、1947 年義大 利、1949 年德國等國家之憲法,可以參酌;另在 1970 年代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及 1990 年代共產黨瓦解後等東歐國家之新憲法,則是因為獨裁政權瓦解而強調政黨保 障而予以入憲。至於政黨入憲之類型約有三類:第一為現代政黨政府模式,強調因選 舉國會、席次分配、政黨補助等需要,第二為防衛性民主模式,強調政黨運作必須符 合民主原則及規範解散程序,第三為公共機構模式,強調保障組黨及政黨活動自由之 需要。36

另外在政黨法之立法的普遍性而言,依據中國學者劉紅凜研究,歐洲國家有 19 個國家有政黨法,但除了德國、西班牙、瑞典、芬蘭、馬其頓以外,其餘為前蘇聯共 產黨國家;亞洲有20 個國家有政黨法(日本有、南韓沒有)、非洲有 19 個國家有政 黨法、北美洲僅墨西哥有政黨法37。陳淳文教授指出,多數有政黨法之國家,並非成

36 陳淳文,憲政民主體制之政黨規制:國際準則與中華民國政黨法制比較,政治科學論叢,75 期,

2018 年 3 月,頁 108-111。

37 劉凜紅,政黨法的世界概況與主要成因,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09 年 1 期,2009 年,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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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穩定之民主法治國,制定政黨法與民主法治成熟度未必有關係,而有憲法層次授權 才制定政黨法的國家也十分有限。政黨相關法制規範類型可分為宣示性規範,還有限 權性規範、賦權性規範,基於國會政治實力與利益衝突問題,限制政黨相關權利的法 規範一般難以通過,給予利益性質的法規範,容易通過,但未必與社會期待相符。整 體而言,對於政黨進行規範的基本原則,主要需要保障結社自由、政治多元主義、透 明原則,加上涉及憲法保留與憲法授權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監管機關獨立公 正原則、有效救濟原則等8 種,這也是較為國際公認的基本原則。38

第二項 政黨政治在臺灣政治發展之實務(以 1990 年至 2000 年為例)

在威權時期及戒嚴體制下,國民黨黨國一體、有黨禁的情形下,雖然有基層選舉,

但不具備政黨政治條件,又雖然政治經濟資源多數由國民黨所壟斷,但為勝選之故,

也常與地方派系甚至黑道結合;直到開放黨禁後,除了地方基層選舉外,又增加了中 央民意代表的選舉,選舉結果影響政權更替程度日益提高,使得選舉競爭激烈程度變 更高,選舉所需花費更為龐大,政黨、候選人為了勝選,經常借重地方派系、黑道甚 至與財團的經費挹注,當然選後需要透過政策與法律上的利益、甚至公共工程予以回 饋,並且賄選、貪污案件時有所聞,即所謂的黑金政治、金權政治之弊端39。有關國 民政府遷臺後,直到解嚴民主化後,政府對於政黨成立之態度,容後於本文第四章敘 述。

121。

38 陳淳文,前揭文(註 36),頁 111-125。

39 任羽中,台灣地區基層民主選舉中的「黑金政治」,二十一世紀(網路版),總 38 期,2005 年 5 月,讀取自http://www.cuhk.edu.hk/ics/21c/media/online/0411019.pdf ,最後瀏覽日:2018 年 5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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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民主實踐的主流方式為代議民主體制,不同於專制體制或非民主體制所採取 統治手段施恩、用威,或恩威並施,代議民主體制以定期選舉為最重要的方法,好處 是人民定期體現國民主權並決定是否讓政權輪替,因而政黨與候選人無不以勝選為唯 一目標,使選舉產生龐大的經濟成本,且選戰策略上也傾向將選民分裂,勝選一方選 後再將人民結合40。學者吳親恩分析,金權政治在國民黨於2000 年卸下執政前最受 更病,除了選舉需要攏絡村里長、農漁會幹部及地方民選行政首長與地方民代,需要 耗費大量金錢之外,在地方派系與財團代表進入國會後具有法案、預算否決的力量,

為了爭取支持執政黨反過來以各類公共工程、土地開發、金融貸款、司法案件偵查與 審判等方面給予利益,又隨著黑道勢力介入地方政治日盛,黑道提供政黨與政治人物 競選經費,民選執政者提供黑道政治上保護,使黑道介入賭場、特種行業、有線電視、

營造與砂石業等,免於政府取締,而在首次政黨輪替有一部大份原因在於選民對黑金 政治、金權政治的不滿,民進黨執政後在查賄、肅貪、修改農漁會法解職黑金的農漁 會幹部等案件較以往提升,但也為了選舉勝選之緣故,執政時也透過釋出執政資源,

強化建設經費與活動補助等,收攏基層樁腳。在實證上,以地方議會第14 屆至第 16 屆為例,因賄選、貪污罪被起訴之議員,以國民黨籍、無黨籍居多,而民進黨籍也有 增加趨勢,金權政治、黑金政治的負面影響,也造就了制定政治獻金法、修正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強化金錢捐贈、排黑條款、政黨連坐處罰等規範。41

另外,趙永茂教授指出,1990 年代後期臺灣開始民主化,由於政黨選舉競爭之 故,在中央、地方仍以國民黨執政為主的情況下,在野的民進黨以地方包圍中央之策 略作為政黨發展主軸,使得執政黨與在野黨高度重視地方政權輪替機會,而執政黨縱

40 許國賢,民主的政治成本,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17 卷 2 期,2005 年 6 月,頁 271-280。

41 吳親恩,地方議會金權政治的變化:司法判決書的分析,台灣政治學刊,12 卷 2 期,2008 年 12 月,頁16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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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與地方派系整合運作,形成政黑結盟、政商結盟造,造成地方治理腐化與失能之現 象,此時期透過公民社會參與及相關法制建構,例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陽光法案,據以開始打破金權、黑金政治,乃是達 到民主鞏固之首要工作。42

第三項 國家管制之圖像

基於現代民主政治以代議制度為基礎,又臺灣從地方基層選舉直到包含中央在內 的民主化過程,定期選舉已然政黨搶佔政治市場的必爭之所在,因而政黨、候選人必 須向各界籌措足夠經費才有持續投入選舉與勝選之可能。又談論國家介入管制政黨或 選舉之方式,仍必須回到歷史脈絡予以觀察,方能在事件背景與法制規範目的之間觀 其全貌,已敘述如本節前文。臺灣從威權時代開始,地方選舉就有黑金政治問題,其 後臺灣民主化及政黨政治發展路程,雖於1990 年後大有進展,但也伴隨更嚴重的黑 金與金權政治之弊端,又因為對政黨訂定管制規範,本身即具有政治性與敏感性,相 關立法要通過不容易。回顧1990 年開始的民主化歷程與弊端,葉俊榮教授指出,在 民主轉型下面對金錢政治的法律因應,有以下5 個方面之管制措施:43

一、政治迴避與預防:預先將可能導致金錢政治弊端的因素加以排除,此為金錢政治 管制的最前端。例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排黑 條款、公務人員服務法有關禁止經商兼業與旋轉門條款。

二、政治競爭:政黨與候選人在參與選舉時,在選舉經費上予以限制,以公開經費為 基本底線,並將選舉花費設上,且從政治獻金收取數額與對象來源、財產申報、

二、政治競爭:政黨與候選人在參與選舉時,在選舉經費上予以限制,以公開經費為 基本底線,並將選舉花費設上,且從政治獻金收取數額與對象來源、財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