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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政黨之公費補助

第五章 我國政黨經費法制之變遷

第三節 國家對政黨之公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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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家對政黨之公費補助

第一項 德國、日本與我國在國家對政黨之公費補助立法例

國家對於政黨的財務補助,可以分為直接補助與間接補助共二類。例如競選費用 的補貼為直接補助,又如捐獻者的稅務優惠為間接補助。對於國家給予政黨公費補助,

肯定論者認為有5 項,1.謀求政黨與候選人的機會平等、2.藉國民克服政黨的財政危 機、3.政黨的「公共任務論」、4.避免不適當資金來源,除去金錢政治弊端、5.避免國 民對政治資金籌措的不信任。相反的,持不給予公費補助的否定論點者理由是,1.政 黨自由係立於國家外之自由、2.適當的分配標準難尋、3.監督公費使用的兩難、4.影響 國民與政黨的關係、5.強迫國民支持不認同的政黨、6.只對政黨補助違反平等原則、

7.公費補助制度將招致國民自發性選舉的不當干涉,並增加國家財政上的負擔159

有關政黨財務補助的正當性基礎,大抵可以依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針對政黨財務 補助法制作出的重要判決中探究,也就是以政黨之憲法地位與其憲法任務作為正當化 論據,「此項憲法任務並不限於選舉的準備工作,憲法賦予政黨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 志的任務,足以作為國家補助政黨一般活動的正當性基礎」。其次,基於「政黨定位 衍申出來的政黨應獨立於國家之外的原則要求,國家對政黨為直接財務補助時,應防 制國家以補助方式介入國民政治意志的形成,政黨在其財源的籌措上仍應本於其社會 基礎,訴諸社會階層的支持,而非仰賴國家的支援」。此外,「針對國家以租稅優惠 之類的方式提供政黨財務補助而論,政黨競爭機會平等原則與國民平等政治參與權利 的保障為關鍵性的審查標準。二者要求,不應使訴諸高所得階層支持的政黨,或高所 得的國民藉由國家間接的優惠規定獲得額外的政治上競爭優勢或政治影響力」。最後,

159 趙義德,前揭文(註 4),頁 15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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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決定政黨財務補助制度的資格與分配標準時,仍應考量政黨機會平等原則所要求 的嚴格、形式意義的平等」160

以下就德國政黨法、日本政黨助成法及我國法制作比較說明。

一、德國政黨法

有關德國國家對於政黨直接財務補助的規定,主要是德國政黨法第18條規定,政 黨得基於為履行由基本法賦予政黨一般性任務所必要之財務支出,而獲補貼。161質言 之,國家並沒有義務給予政黨全盤補助。補助的數額主要決定於兩項因素,其一,政 黨本身的努力,包含各該政黨於上次重要選舉所獲得的票數、黨員所繳的黨費及私人 或企業捐獻之總數。其二,以上計算而出的國家補助金額,並受到「絕對上限」與「相 對上限」之限制162

依據德國政黨法第18條規定,「相對上限」指在政黨法第24條第4項第1款至第7 款規定金額的總額,包含1.各黨所收取之黨員會費、2.政黨公職人員繳納之分擔金、

3.自然人捐助、4.企業捐助、5.政黨經營企業與投資股份之收入、6.其他之財產收入、

7.出版刊物或舉辦活動之收入。而「絕對上限」是指國家每年度為補貼所有政黨得支 出之最高總額,在2011年度為一億四千一百九十萬歐元,2012年度為一億五千零八十 萬歐元,該絕對上限的訂定,是參考物價指數變化(物價指數之衡量基礎為一般消費 者物價指數佔70%,地方自治團體約聘僱職工依團體協約所約定之月薪之指數佔30%)

後,由聯邦議會循一定機制調整。

160 陳鵬,前揭文(註 2),頁 117-118。

161 內政部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資訊網,德國政黨法,讀取自

https://party.moi.gov.tw/pgms/politics/law!list.action,最後瀏覽日:2018 年 5 月 1 日。

162 羅天綱,論憲法平等原則對國家補貼政黨制度的規範,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4 年 6 月,頁 1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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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間接補助方面,德國所得稅法中有規定每人每年對於政黨捐助之特別扣 除額;公司所得稅法規定政黨免納所得稅,非營利職業團體對政黨之贊助,捐贈金額 也有部分免納所得稅之規定163

二、日本政黨助成法

日本政治上因多次發生貪污案及不法收受政治獻金之事件,引發民眾對政治高度 不信任。為防止類似事件發生,日本國會藉由政治資金規正法之修正,更嚴格限制企 業、團體捐贈政治獻金給政黨等政治團體,但也修正增加政黨及公職候選人資金來源 的管道,以作為修正「政治資金規正法」後大幅增加限制的替代因應措施,日本國會 於是在1994年3月(平成6年)制定「政黨助成法」。政黨助成法採間接補助及直接補 助二種方式由國家透過金錢或行政手段予以補助。間接補助方式乃是對議員及都道府 縣知事選舉之候選人與政黨免費提供電視與廣播頻道播放政見與經歷,以及對相關公 職候選人免費印製選舉公報、免費印製定量明信片、傳單、海報,免費提供於報紙刊 登一定篇幅與次數之新聞廣告,以及免費提供一定數量之乘車證等行政措施。直接補 助則係對擁有現職參院或眾院國會議員五人以上之政黨及政治團體,或者最近一次眾 院選舉或參院定期比例代表選舉中,能在單一選區或依比例代表計算取得有效票數百 分之三以上之政黨及政治團體;政黨補助金每年總額係以基準日當時之人口(依最近 一次之人口普查數據),乘以二百五十日圓之所得總額為標準而定出預算,依各參眾 二院議員人數比例結算之總額與計算各黨得票數比例之總額,則各佔全年政黨補助金 總額的二分之一。164

163 羅天綱,前揭文(註 162),頁 27。

164 藍敏煌,前揭文(註 151),頁 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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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黨助成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補助小黨以促進政黨政治多元化發展,透過補助 政黨運作的資金,以減少政黨競爭的差距。但大黨也會拿「公平的政黨補助原則」作 為獲得更多政治資金的藉口,因而導致與「政治資金規正法」雷同的制度和實務之間 的謬論165

三、我國國家對政黨公費補助制度

我國在國家對選舉補助上,從1989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之 5 即規定補貼競選費用,「公職人員候選人得票超過各該選舉區最低當選票 數四分之三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 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其立法目的是在引入公費競選制度,以 淨化選風。嗣後在1997 年 6 月 18 日修正該法增訂「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 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政黨之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

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 新臺幣五十元,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其立法目的在於民主選舉所需資金 愈來愈龐大,政黨接受私人或企業政治捐獻,容易衍生金權政治問題,因此由國家介 入給予政黨公費補助。從上面規範變遷可以得知,我國在選舉補助上是從國家對候選 人競選經費補助,後來增加國家對政黨公費補助,二者門檻各異,規範目的均是為了 減低收受政治捐獻導致金權政治問題。在國家對政黨補助部分,從立法目的來說,並 沒有考量政黨獲得補助門檻如何影響政黨公平競爭,也並非以促進多元政黨為目的。

但無疑地,國家對政黨補助門檻,將影響小黨生存機會,並影響政黨多元性。

我國政黨得請領公費補助的規定,在 2017 年政黨法通過前,乃是依據 2016 年 12 月 14 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第 6 項至第 8 項的規定,「國家應

165 鄭子真,前揭文(註 154),頁 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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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全國 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 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 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摯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 為止。⋯⋯」雖然上述規定將政黨補助性質定位為「競選費用補助金」,但實際上是 賦予政黨每年領取的權利,已無異於政黨的一般性活動的財務補助,然而補助政黨並 不具有普遍性,乃是有參加選舉的政黨且提名不分區與僑選立法委員選舉結果達到一 定門檻才具有請領資格166。在政黨法通過後,該法第22 條繼續沿用上述政黨補助金 之規定,但已將降低政黨得票率為百分之三即可領取政黨補助金,而該法第45 條則 明定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政黨補助金之規定不再適用。

其次,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 條規定,「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 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

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 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因其係以「政 黨」作為領取對象,所以也同屬於國家對政黨財務的直接補助。

另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8 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 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供登記之政黨從事競選 宣傳,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也可以說是國家無 償提供的給付,此規定對於參加選舉的政黨較具有普遍性。

至於間接的政黨財務補助部分,政治獻金法第19 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

至於間接的政黨財務補助部分,政治獻金法第19 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