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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範政黨之重要憲法原則

第三節 民主原則與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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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如憲法規定司法權、監察權及考試權之行使,應超出黨派,依法律獨立為之;直 接禁止而排除政黨者,如憲法第138 條規定,陸海空軍應超出黨派效忠國家,揭示軍 隊國家化、中立化,又如人民團體法第50 條之 1 規定,政黨不得在大學、法院或軍 隊設置黨團組織,政府採購法第38 條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 得參與投標;另有規範政黨不得介入及影響行使職權者,如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擔任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 條對於公務人員涉及政黨、政治活動之行為限制等,此規範類 型在我國實體法上較為常見。14另學者王韻茹指出,德國基本法第 21 條將政黨納入 憲法規範,是為了避免重演粹時期國家社會主義之黨國體制,在基本法第38 條也規 範國會議員是作為人民之代表,不受黨意拘束,僅受個人良心拘束,又基本法亦授權 制定政黨法,據以細緻規範政黨與國家之關係,不容許政黨與國家權力混同。15

第三節 民主原則與政黨

董保城教授指出,「民主」是指涉「國家權力擁有者是誰」的問題,無論國家元 首是君主或總統,只要國家權力屬於人民,均可視為民主國。「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 國民全體」明定於我國憲法第2 條,可知我國全體國民擁有國家權力,應為民主國。

又如果欠缺人權保障、欠缺政黨競爭機會平等、採取黨國合一制度、沒有落實真正的 多黨原則、不可能有反對黨存在、欠缺真正獨立的司法機關等條件者,便為假民主,

而現代民主國家因為人口因素與專家政治之需要,乃是以實施間接民主之政治制度為

14 詹鎮榮,總統、政黨與國會之相互關係—以政黨影響國政之憲法基礎及界限為中心,憲政時代季 刊,41 卷 3 期,2016 年 1 月,頁 442-444。

15 王韻茹,政黨爭議的法律性質與爭訟,台灣法學雜誌,233 期,2013 年 10 月,頁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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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軸,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實行直接民主為例外。16另外,學 者林佳和指出,民主國原則的主要特徵為禁止世襲、有限任期,以及責任政治,渠等 特徵其內涵置於國民主權原則下,包含權力分立、議會主義、複數政黨、政治自由權 與平等權(包含政黨自由競爭、多元主義、選舉權、服公職權、無國家干預人民政治 意志之形成、少數保護等)、政治統治正當性及政治統治不中斷原則等17。以下就民 主之特徵,分別從國民主權原則、組黨自由原則及多黨政治原則予以說明。

第一項 國民主權原則

主權,對外代表國家具獨立性,不受他國干涉,對內表示國家權力高於國內任何 團體,有權制定並解釋其憲法、建立內部規範秩序和政府組織、劃分次級團體權限以 及對法律爭端作最後裁決;就國內法而言,主權所在即政體之表徵,主權在君主即君 主主權、主權在國家即國家主權、主權在人民全體即為國民主權,我國憲法第 2 條即 揭示國民主權原則,國家權力基礎來自於人民,始有正當性。憲法上所定的統治性權 力機關在行使國家權力,應與國家權力的真正擁有者產生關聯,這個橋樑即「民主正 當性」,國家權力之表現須以人民意志為出發點,且以大多數人民同意為基礎。具體 而言,因憲法來自於人民選出之制憲者所制定,憲法本身就是國家權力機關取得民主 正當性的基礎所在。從而,透過國民主權的行使,賦予憲法規範具有最高性,憲法規 範運作下的民主,就為國民主權原則規範秩序所包含,即便是公民投票、國會立法,

理論上也不能動搖制憲者依國民主權原則所制定的憲法秩序,憲法秩序下的民主制度 才不會反過來推翻憲法。另外,國民主權必須經由國民意思形成之程序予以確保,並 據以確立代議士制度,代議士透過定期選舉接受國民委託據以進入統治權力機關代表

16 法治斌、董保城,前揭書(註 6),頁 11-19。

17 林佳和,憲法民主國原則的教條與挑戰,月旦法學雜誌,263 期,2017 年 4 月,頁 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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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國民主權,並受主權擁有者國民之監督。18在代議制度下,必然具備由有決定權 之人民定期改選出代表、定期且自由秘密選舉、多數決、權力菁英的競爭、妥協與合 作、直接民主為例外等特色原則19。我國司法實務上,大法官於釋字第 499 號解釋理 由書中說明,「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 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肯認代 議制度為具體化國民主權原則之方式。

第二項 政黨自由原則

相較於德國基本法第 21 條明文規定人民組黨自由,我國憲法並無類似條文,但 透過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可以推導人民組黨自由必然也受到保障。組黨 自由不僅是人民自由組織政黨,不受國家特別許可,也同時包含個人加入政黨、退出 政黨之自由,國家更不可透過法律或事實行為阻礙政黨之成立或政黨之數量,也必須 保障政黨本身生存和作為活動之自由,例如:黨名、黨綱、內部章程決定、自我解散 等等自由,又政黨之目的在於宣傳政治理念之主張,並參與人民形成政治意見,爰政 黨之言論必然也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所保障,是以,學說上政黨自由原則乃包含 至少組黨自由與政黨活動自由兩部分在內。20

基於政黨設立自由,人民在符合法定程式下即可自由成立政黨,而多元的民主價 值體系下,各種不同政治立場均能在言論市場中自由競爭,勢必會形成多黨制度,不 可能只存在一個政黨,而多黨制度也要求各政黨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能賦予某個政黨 特別地位。21另詹鎮榮教授指出,人民政治意見之形成,屬於言論自由、參政權等行

18 法治斌、董保城,前揭書(註 6),頁 19-21。

19 林佳和,前揭文(註 17),頁 25。

20 陳慈陽,前揭書(註 11),頁 256-257;詹鎮榮,前揭文(註 14),頁 433-434。

21 法治斌、董保城,前揭書(註 6),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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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基本權範疇;國家意志之形成,屬於統治權行為之一部,必須建構在民主正當性之 基礎,但國家非有合憲事由,不得干預人民政治意見之形成。至於政黨往往是積極參 與人民政治意見之形成,扮演國家與人民之政治意見媒介角色,也積極將本身政治意 見,傳播影響民眾,吸引選票與加入成為黨員,對照之下,十分有別於國家,更可說,

政黨為實現民主功能與價值,均為政黨自由保障之範圍。22

第三項 多黨政治原則

民主政治的目的在於人民自由與平等之保護,而社會各種價值透過討論、辯駁、

折衝與妥協的過程,形成全民福祉,此種多元主義的民主理念,其憑藉的在於政黨政 治與多黨體系、多元團體體系與大眾傳播媒體機制促成「互相競爭的民主制度」23, 因而真正的民主,必定有兩個以上政黨可以提供人民選擇,才能真正促進政黨競爭,

反映多元民意,為確保多黨體系,在法律制度上就必須保護政黨在設立、活動及參與 機會上的平等權利,促成多數主張不同政綱且具有治國能力的政黨存在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