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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產處理重要歷程

第三章 我國轉型正義樣貌與政黨財產處理之問題

第四節 國民黨黨產處理重要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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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民黨黨產處理重要歷程

由於國民黨在戒嚴時期位處黨國體制之核心,掌握國家資源並有為其所用之情形,

龐大黨產來源與問題從戒嚴時期留至解嚴民主化後,基於政黨財產之運用,對於包含 政黨推薦不分區候選人得票率、個別候選人選舉結果等在內之選舉,具有重大影響,

爰面對政黨在戒嚴時期迄今取得的財產,加以調查處理或予以限制,顯得必要。

有關面對國民黨黨產的歷史問題,大抵在2000 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政府才正 式透過行政措施或法律手段予以處理國民黨黨產的問題。換句話說,在於國民黨在執 政時期或居於國會多數黨之際,要藉由行政措施或推動立法來調查釐清與處理黨產問 題,終究屬於高度政治性問題,一切繫於政黨的政治實力予以決定如何處理過去黨產 問題。以下藉由從監察院、行政院(2000 年至 2008 年)、立法院及公民投票方面,

並輔助以國民黨所提供說明資料予以爬梳國民黨黨產處理歷程:

一、監察院

2001 年 3 月黃煌雄、張德銘、趙昌平、林秋山等 4 位監察委員完成關於國民黨

黨產之調查報告(090 財調 0029),內容主要包括三大類,並責成行政院應確實清查 處理91

(一)「行政機關於訓政時期將中國國民黨以政府名義接收之國有特種房屋,以轉帳 撥用等帳面處理方式移轉予該黨,以及於行憲後將該等房屋所屬基地併列轉帳 予該黨,與當時法令規定有悖之嫌」。

其主要理由認為,「在訓政時期,由於黨國一體,中國國民黨雖因具有國 家機關地位,而得代表國家管理上述國有特種房屋,但該等一一四棟房屋之所

91 監察院網頁,讀取自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4205 ,最後 瀏覽日:201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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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仍為國家所有,僅係由中國國民黨以國家機關地位管理,於行憲之後,中 國國民黨不再具有國家機關地位,自也失去其管理權限」。

(二)「行政院及相關政府機關對於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撥歸中國國民黨經營之十九 家戲院,未能釐清該黨僅有經營權而無所有權,致該等戲院現已移轉予他人或 仍登記該黨所有」。

其主要理由認為,「十九家戲院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接收日 資電影戲院移交予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接管經營,既係撥歸該黨經營,該黨 對於該十九家戲院應僅有經營權而無所有權,惟行政院及相關政府機關竟未能 釐清兩者之分際,致該十九家戲院陸續已有移轉予他人者,有仍登記為該黨所 有者。行政院身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應本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之職責,

確實澈底清理,依法處理。」

(三)「各級政府機關將其管有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陸續贈與中國國民黨,顯與憲法 規定及法律之實質精神有悖,亦似與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列示之公有財產 管理方式不符」。

其理由認為,「各該政府機關雖係依上開規定程序,提經各該管民意機關 同意,並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准後,將各該公有財產贈與中國國民黨,然揆諸其 程序,依事件當時之法律,雖有所據,惟在當時黨國體制之下,多年來陸續將 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贈與該黨,此種獨厚特定政黨之作法,顯與法律 實質精神有違;又衡諸憲政原理,所謂國有財產,屬全國人民所有,政府機關 不過是受人民付託,並為人民之利益而代為管理。」、「過去各級政府將國家 財產無償贈與中國國民黨之行為,已在人民及政黨之間,形成不公平之差別待 遇,顯與憲法第七條人民不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精神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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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 2000 年至 2008 年)

行政院(2000 年至 2008 年民進黨執政時期)基於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對於國民 黨黨產處理的問題,從兩個方向著手:

(一)責成法務部研擬「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並由行政院 2002 年 9 月13 日送立法院審議,但由於民進黨在立法院席次因素,並未通過立法。立 法的主要理由認為,「如依現行法律規定請求政黨返還其不當取得之財產,基 於法律安定之考量,或已罹於時效或除斥期間已經過,且可能涉及第三人已取 得權益之保障,實務上有其困難」。該條例草案主要斟酌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政 黨應有之地位與功能,並借鏡德國統一前、後調查與處理前東德共產黨黨產之 法律與執行模式,以立特別法之方式,規範處理政黨之黨產92

(二)在行政院下設「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由跨部會組成,

並訂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及「各機關 處理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專案獎懲要點」,由財政部擔任主 要幕僚機關,透過與國民黨協商返還財產方式處理國民黨黨產,並有具體的返 還原屬國有不動產之成果。另有責成交通部就中國廣播公司接管日治時期臺灣 放送協會之資產,如「嘉義民雄土地」、「天馬計畫房地」、「八里機室土地」、

「板橋機室土地」、「花蓮機室土地」等案,提起民事訴訟,並有勝訴之案例93

三、立法院(第 2 屆至第 8 屆)

92 法務部新聞稿,讀取自https://www.moj.gov.tw/cp-21-49148-7480e-001.html,最後瀏覽日:

2018 年 5 月 20 日。

93 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讀取自

http://old.cipas.gov.tw/igpa.nat.gov.tw/mpb9c1.html?mp=1,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1 日。

http://old.cipas.gov.tw/igpa.nat.gov.tw/lp0583.html?ctNode=59&CtUnit=50&BaseDSD=7&mp=1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1 日;楊淳卉,追討不當黨產立法 民進黨奮鬥 14 年,讀取自 http://news.ltn.com.tw/index.php/news/focus/paper/1014694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1 日。

95 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讀取自http://www.cec.gov.tw/central/cms/p_v_res ,最後瀏覽日:2017 年5 月 1 日;當時之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規定:「(第 1 項)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 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 通過。(第2 項)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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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2006 年 8 月 23 日國民黨所提出的黨產總說明96,為配合國家發展之需要,

國民黨在大陸時期即存有以文化事業為主的黨營事業,在訓政時期,也以正中書局、

中央日報、中央通訊社、中國廣播公司及生產事業齊魯公司等,為政府分擔政令宣導 的工作。其後在 1949 年國民政府遷台後,依據時間演進劃分,國民黨取得黨產有以 下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1950 年至 1988 年),在動員戡亂時期與戒嚴體制、黨國一體下,

政府透過國民黨,強化民眾服務,協助經濟發展,例如:設置民眾服務社,輔 助政府服務;中影公司當時負責輔導國內電影事業之發展;中廣公司配合政府 政令宣導及國際廣播的任務,上述種種黨產,雖國民黨透過當時政府同意之程 序取得部分產權,但依據監察院2001 年 4 月就國民黨黨產調查報告所提方式 所取得的黨產,即便當時合法,但今日看來未必合理。國民黨在台灣之黨營事 業也從1961 年代的開創期投入水泥、紡織、貿易等領域,在 1970、1980 年 代的經濟成長期,投入金融、租賃、石化、電機、環保及營建、文化傳播等領 域,其中包含投資台積電、聯電、中興票券、中華開發等企業。

(二)第二階段(1988 年至 2000 年):李登輝先生擔任黨主席,建立黨產管理制度,

黨營事業在1980 年代因國際經濟蓬勃發展,相關產業投資事業陸續上市而出 售持股獲利,其中台積電達131 億元、聯電達 113 億元、中華開發達 143 億 元、中興票券達117 億元。此外,股市、房地產市場、經營不善企業進行紓困 等方面,也都有黨營事業介入之案例,除了產生虧損,也衍生許多重大投資案

96 面對歷史 向全民交代: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黨產總說明,讀取自

http://zero-kmt.blogspot.com/2011/12/2006823.html ,最後瀏覽日:2018 年 5 月 30 日;社團法人中國 國民黨黨產報告,讀取自http://www.kmt.org.tw/2016/03/1050310.html ,最後瀏覽日:

201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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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爭議與弊端。

(三)第三階段(2000 年至 2016 年):連戰先生於 2000 年 6 月擔任黨主席後,將 清理國民黨黨產列重要事項,全面清查與造冊當時名下所擁有之土地、房屋。

2005 年馬英九先生擔任黨主席後,公開提出在 2008 年以前將黨產處理完畢;

爭議中的黨產,由司法訴訟解決;沒有爭議的黨產予以出售;出售黨產所得,

優先用以安置退休、離職黨工。自2000 年後,國民黨對於黨產之處理大致內 容為,對於在轉帳撥用之房地產,部分已辦理回贈或拋棄產權;對於各級政府 機關贈與,辦理回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台北新世界等5 家戲院對國民黨所 有所提訴訟敗訴;實踐堂及實踐大樓拋棄所有權登記為國有;中央投資公司等 黨營事業股權信託;標售黨產;原中山南路之中央黨部產權處理;中影、中廣、

中視(三中案)之處理,並對於黨工的退離予以保障。另國民黨除了有上述的 處理黨產的作為,也陳述將健全政黨財務制度,推動政黨法的立法,明文規定 政黨收入來源僅黨費、政治獻金、國家補助,並公開財務及禁止政黨經營營利 事業,然而囿於政治層面種種考量,在2016 年以前,政黨法終究都未在國民 黨執政時期或國民黨作為國會多數黨時期通過立法,仍持續面對各界對於黨產 的質疑與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