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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政黨經費法制之變遷

第一節 政黨財務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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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政黨經費法制之變遷

考量選舉與財務向來為規範政黨之重心所在,在本章接續從政黨經費法制之變遷 角度,相關規範如何促進政黨間與選舉之公平競爭,並據以先行討論不當黨產處理條 例第5條所提「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對 於政黨經費來源規範是否具備正當性,政黨有無其他經費來源之可能,此乃考量上述 不當黨產條例之規定,先於政黨法第19條有關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規定通過立法之故。

第一節 政黨財務公開原則

第一項 政黨財務公開原則之肯認

對於政黨經費之規範,最優先且重要的就是政黨財務公開問題,財務基本上包含 經費與財產兩個面向。德國基本法第21 條第 1 項規定:「政黨應公開說明其經費與 財產之來源與使用。」第3 項規定:「其細則由聯邦立法規定之。」135可說德國基本 法已經承認政黨為形成國民政治意思中在憲法上必然的制度,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德國開創世界憲政史的先例,將政黨財務公開的規定納入德國基本法,使其具有憲法 位階的規範效力,且基本法進一步要求立法機關應制定政黨法據以規範政黨行為。有 鑑於此,其後世界民主國家在政黨財務規範方面,無論是憲法層次或者法律層次,均 予採行政黨財務之公開原則,例如:希臘憲法有關政黨競選費用之公開;美國聯邦選 舉運動法對於政治資金收支之公開加以規範 136;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第 1 條規定,

對於政治團體及公職候選人有關政治資金收支的公開,採取必要規範 137。雖然各國

135 司法院網站,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讀取自http://www.judicial.gov.tw/db/db04.asp ,最後 瀏覽日:2017 年 5 月 1 日。

136 趙義德,前揭文(註 4),頁 127-128。

137 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讀取自

http://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323AC1000000194,最後瀏覽 日:201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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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體制不同,而政黨扮演的角色與重要性也不盡相同,因而對政黨財務規範內容或 有差異,但是政黨財務公開原則在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性,均獲得肯定並予以落實。

政黨財務公開的規範目的,趙義德研究指出有4 個目的:首先,「增加大眾對政 黨財務監督的可能性」,政黨經費來源及如何收受、使用,攤開在陽光下提供大眾檢 視與監督的機會,並受公評。第二,「抵制金錢政治或財閥政治的影響」,政黨為了 募集充裕資金,經常需要爭取企業界的捐款,而企業界捐款的背後,難免隱藏著操作 政治活動的企圖,造成政商勾結,形成所謂的金權政治或財閥政治,透過政黨財務公 開的手段,期待減低與避免官商勾結。第三,「防範政黨不透明經費的來源」,匿名 捐助的不透明經費,往往容易發展成不當的影響力,為了避免匿名資金扭曲政黨活動,

爰課予政黨公開說明經費來源的義務,使其每一筆經費都能攤在陽光下。第四,「暢 通選民與候選人及政黨間連結的管道」,基於政黨組織特質之一為競選備準組織,在 選舉時,透過選民的捐助情形,可以知道政黨受支持程度,也可以知道支持選民的組 成特色,為了使選民捐款不受不當使用,政黨自需加以公開,進而使選民與候選人或 政黨間透過金錢捐助方式建立暢通管道。138

第二項 人民團體法時期對政黨財務規定之探討

我國現行法令對於政黨的主要規範,在於人民團體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 治獻金法及2017 年公布施行之政黨法,其中對於政黨財務公開的要求,除了 2004 年 始制定的政治獻金法就政治獻金有特別定義與規範,並明定收取時間、數額限制與申 報公開外,其餘期間法制仍待建置齊備,直到2017 年通過政黨法後,才可稱為政黨 財務公開法律建置完成。有關政黨財務公開的法規範變動,仍值得依時間序列探究之,

以利梳理問題。

138 趙義德,前揭文(註 4),頁 12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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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年修正之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 34 條規定,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

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 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同法第49 條規定,政 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 選任、解任、

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現行人民團體法條文內容相同亦未變動。

觀察上述二條文,是否當然解釋為人民團體法第 49 條排除第 34 條的規定?可 從兩個方面觀察,第一,從立法過程討論而言,依據主管機關內政部說明當時認為世 界上只有德國、韓國、巴西等少數國家訂定政黨法,德國也經歷 15、6 年才訂定完成,

而如美國、日本、英國等大部分民主先進國家都未訂定政黨法,為了盡快滿足部分人 民成立新政黨的慾望,若是立刻訂定政黨法,正反意見不一,恐緩不濟急,乃決定先 行修正「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增訂「政治團體」與「政黨」規範條文以資因應,

並且採取低度規範原則,大幅放寬人民組織政黨的形式要件,促進政黨競爭的法制化,

對於人民團體法第49 條規定之討論,未著重在財務申報與否139。又當時民進黨籍立 法委員尤清等 13 人提出修正動議,對於人民團體法第 49 條規並未於訂定財務申報 等要求,而另於第50 條增列第 2 項「政治團體不得利用特權,經營、投資事業。其 經營、投資事業者,每年應公布期事業報告、資產負債表,並說明其融資來源及交易 對象。」以排除黨營事業特權,當然上述條文草案因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居少數,並未 獲共識140。其二,依據法務部1991 年 7 月 30 日(80)法律字第 11513 號函法規諮 詢意見,「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於修正時,揭示『尊重人民團體的自主性,期 望透過章程之規範,依內部民主程序自律自立。』之原則,研擬相關條文,亦即對政

139 立法院內政、司法委員會 1987 年 12 月 15 日(76)臺內發字第OO三四二號函,立法院內政、

司法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140 立法院公報(1989 年),78 卷 5 期,頁 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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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團體,係採高度自治,低度規範原則辦理。該法第49 條『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 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 、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

於其章程中另定之。』乃係因應政治團體之特殊性與實際運作之需要,所作之自主性 規定。揆其立法真意,當係排除該法第33 條及第 34 條有關經費事項之規定,以符合 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時,增加政治團體自主性之國際潮流。」141也就是說,

政黨主關機關內政部對於政黨財務公開,係依據法務部上述諮詢意見而採取一貫見解 是基於政黨自律原則,由政黨自行依據章程規範處理即可,但是對於政黨財務公開事 項,排除法律規範而由政黨章程自行規定,其是否完全屬於政黨自律範疇而毋庸受公 眾監督?就法律解釋而言,人民團體法第49 條乃是規定政治團體依據民主原則運作 及章程應規範內容,並未直接明示排除適用同法第34 條,又其與所謂國際潮流是否 相符?徵諸二次大戰後德國基本法、1967 年德國政黨法及 1948 年日本政治資金規正 法等等其他民主國家之潮流,不無疑義。

其後,我國1990 年代啟動民主化、政治改革與經歷政黨輪替後,國民黨黨產爭 議及處理更受社會矚目,因而對於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要求日益提高,使得政黨主管 機關內政部在2006 年邀集包含國民黨、親民黨、新黨、民進黨、建國黨、台灣團結 聯盟、中國民國婦女聯合會、海峽兩岸和平統一促進會等等政黨及政治團體之代表會 商後,於2006 年 11 月 16 日函頒「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142予各政黨及各 政治團體作為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規範的基礎。主要內容為1.政黨及政治團體應設置 及保存會計帳簿。2.黨費、會費收取方式、數額及其他經費來源,應於章程中訂定,

並提經黨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3.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決算報

141 法務部 1991 年 7 月 30 日(80)法律字第 11513 號函法規諮詢意見。

142 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讀取自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1148 , 最後瀏覽日:2018 年 5 月 10 日。

145 內政部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資訊網,讀取自https://party.moi.gov.tw/,最後瀏覽日:2018 年 5 月 1 日。

146 行政罰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三、影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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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執行效果,主要是藉由公開手段形成政治壓力,促使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時 代力量、台灣團結聯盟、新黨等主要政黨落實政黨財務公開,但是政黨財務來源、應 遵守事項等等依舊不若德國政黨法之規定,且主管機關內政部並沒有進一步財務查核 權。

對於政黨財務公開之法制化期盼,終於盼到 2017 年 12 月 6 日公布施行「政黨 法」,在第21 條規定,政黨需要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提出上一年度之財產、財務狀 況決算書表予主管機關內政部,並需要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 表大會通過。內政部應於受理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截止後45 日內彙整列冊,刊 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如有違反該規定則依第40 條處以罰鍰。

觀察比較政黨法第21 條規定,可以說乃是提升「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之 法位階,並配合處罰規定,賦予強制力。

進一步而言,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制多數繼受自歐陸國家,為了避免 形成金權政黨,腐蝕廉能政治,終於在解嚴第30 年通過政黨法,該法仿效德國法制

進一步而言,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制多數繼受自歐陸國家,為了避免 形成金權政黨,腐蝕廉能政治,終於在解嚴第30 年通過政黨法,該法仿效德國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