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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先進國家能源稅法制研究

第三節 丹麥綠色稅制改革

一、丹麥能源政策及其目標

在了解丹麥之能源稅相關法規制度前,本節先尌丹麥之能源政策目標以及其 能源政策進行說明,方可結合能源稅法制對丹麥整體能源政策有全面性的了解。

丹麥之能源目標與其他 IEA 國家相似,主要有三:第一為建構開放自由的能源 市場;第二為維持穩定的能源供應及第三為保護環境,然丹麥與其他國家不同之 點在於,丹麥之能源政策特別重視第一以及第二目標的達成,這是由於丹麥之能 源百分之 88.7%皆由國外進口,能源供應極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例如丹麥經 濟皆在第一次與第二次石油危機中受到重擊,因此,能源的節約與儲存成為丹麥 能源政策的首要目標115

近年來,丹麥政府為達到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目標,推行三項主 要的能源政策:(1) 2004 年 3 月 29 日實施的法規;(2) 能源策略 2025(Energy

114 例如:強化大眾運輸系統、透過再生能源法,推廣再生能源消費、發展熱電混合型發電廠等 都有助於減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歐盟於 2005 年開始採用排放權交易制度,作為達到京都議定書 減碳目標之工具,因此,自 2005 年後亦應將排放權交易制度計入德國之減碳措施中。

115 IEA,ENERGY POLICIES OF IEACOUNTRIES DENMARK 2002 REVIEW, 2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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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tegy 2025);(3) 2005 年 6 月 10 日實施的節能計畫(energy-saving initiatives)116

(1) 2004 年 3 月 29 日實施的法規

2004 年 3 月兩項重要的法案由丹麥國會所通過,第一個法案是為了確保在 未來丹麥擁有可靠的能源供應設備,藉由法案,兩家擁有高壓電力變電系統的公 司同意將該系統的所有權轉為由國家經營,確保國家可擁有且經營高壓電力變電 系統。第二個法案擴大風力發電量,增加兩座發電發電廠,每座發電廠均有 200 千瓦小時的容量,並藉由補助擴充現有風力發電廠之發電量,增加以再生能源發 電的比例。

(2) 能源策略 2025

2005 年丹麥政府宣布的「能源策略 2025」為丹麥未來的能源政策走向藍圖,

在節約能源部分:加強對運輸部門能源消費數量的監控以及增加再生能源的使 用;在減緩全球氣候變遷部分:支持新能源科技的發展;在制定環境政策時,將 地方與具地域性的環境因素納入考量、鼓勵歐盟在 2012 京都議定書到期之前,

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尋找更為有力的協定,並積極參與國際氣候變遷協議117

(3) 節能計畫

2005 年 6 月丹麥所有主要政黨一致同意對未來節能的計畫與節能目標,預 計在 2006-2013 年國家每年要節省帄均 7.5 千兆焦耳(PJ)的能源,此節能目標是 目前年節約量的三倍,且並不將運輸部門之能源節約量納入計算。為達成節能計 畫的目標,丹麥能源局於 2005 年 9 月提出節能計畫草擬辦法,辦法係針對三類 進行設計來達到能源節約的目標,第一類是發電與原油使用;第二類是藉由更嚴 格之能源使用標準以及更為昂貴的環境標示,節約建築業的能源使用;第三類是 從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節約能源使用。

116 IEA,ENERGY POLICIES OF IEACOUNTRIES DENMARK 2006 REVIEW, at 24-28(2006).

117 「能源策略 2025」另有對維持良好運作之能源市場以及科技研發兩部份制定能源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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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之節約能源政策近年來已由單純減少使用,轉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以及 發展再生能源,以能源稅及二氧化碳稅作為經濟工具,一直是丹麥節約能源政策 中重要的一環。

二、丹麥之綠色稅制改革

丹麥對能源產品課稅已有相當久遠的歷史,1917 年開始對汽油課徵稅收,

1977 年擴大至對其他石油產品以及電力課稅,1982 年開始對煤課稅。丹麥政府 基於國家環境政策,於 1991 年對能源稅制進行改革,於 1992 年開始施行,將原 能源稅分為能源稅與二氧化碳稅兩部分,做為綠色稅制改革的開端,並將大部分 稅收用途用於節約能源與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上,目前施行的綠色稅制即以 1992 年的稅制改革作為基礎進行修改及擴增,丹麥 1994 年開始對綠色稅制進行第一 次修正,更多與環境相關的稅收於此二次綠色稅制改革中引進118,1994 年到 1998 年之間能源稅的稅率亦顯著的增加,尤其是大幅增加煤以及電力消費之稅率,使 得暖氣與電力所繳納之稅額在 4 年之間增加 30%,此波綠色稅制改革的目的在於 使家庭繳納較低的所得稅以及較高的環境稅。

1992 年的綠色稅制改革並未改變商業及工業界的稅賦負擔,因此在 1996 年 至 2000 年間丹麥政府所推行的「綠色稅制計畫 1995」(Green Tax Package 1995) 對此一缺失進行修正,該計畫之目標是希望能夠增加節約商業與工業界的能源使 用量,對天然氣課徵稅收、對不同能源使用方式進行差別的能源稅及二氧化碳 稅,並引入硫稅,一大部分綠色稅制計畫所徵得的稅收是用於回饋或補貼與企 業,例如降低勞工之納稅負擔、給予小公司特別補貼以及對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計 畫進行補貼,其中用於降低勞工納稅負擔之補貼計畫又為最大部分119

三、丹麥能源稅、二氧化碳稅及硫稅

118 例如對水資源、廢水以及使用塑膠袋與紙袋課徵環境稅。

119 IEA, supra note 115, at 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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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之與能源產品相關稅制是由能源稅、二氧化碳稅以及硫稅三種不同課徵 標的的稅法所組成,三種稅法係各有其課徵目的,彼此互不相斥,一能源產品上 可能同時存在三個稅額。

能源稅

丹麥能源稅之課稅範圍僅限於家用領域、非商用領域以及工業用暖氣三部 分,「綠色稅制計畫 1995」於 2002 年完成對所有能源產品之增加稅率計畫,然 石油因稅率增加而變得更為昂貴,使能源消費趨勢轉為使用天然氣,丹麥政府因 而開始增加天然氣之稅率,增稅年度緩慢且持續直到 2009 年。丹麥之能源稅之 稅率設計是針對不同能源給予差別稅率,以及對相同能源但不同使用用途進行差 別稅率兩種稅率計算方式,針對不同能源給予差別稅率設計更能清楚凸顯國家能 源政策走向,也使國家容易針對單一特定能源進行能源消費量管控以及稅率變 更;藉由相同能源但不同使用用途進行差別稅率的設計,則有助於降低高耗能產 業之能源稅負擔,維持該產業之競爭力。由於丹麥已對電力進行課稅,為避免雙 重課稅,用於發電使用之能源免徵能源稅。

二氧化碳稅

二氧化碳稅適用於幾乎所有的能源使用者,包括工業在內,工業所使用之能 源基於下列兩個準則可有不同的稅率,一是以能源使用方式而定;二是以企業是 否與政府簽定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之自願性協議而定,與丹麥政府簽訂協議之企業 以先全額繳納能源稅,在該企業達成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後享有退稅優惠的方式,

獲得較低的能源稅稅率。丹麥將能源使用依其使用密集度分為重處理(heavy process)以及輕處理(light process),而給予使用相同能源但具重處理製成的產品較 低的稅率,用以維持其國際競爭力,約 1/3 之工業用能源享有較低的能源稅稅率。

為減少工業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丹麥政府以達成自願性協議可享有較低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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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經濟誘因,促使企業願意提升其能源使用效率,以低耗能產業而言,原始二氧 化碳稅稅率為每噸二氧化碳 90 DKK,若簽屬自願性協議則稅率下降 22 DKK,

轉為每噸二氧化碳 68 DKK;高耗能產業之原始二氧化碳稅稅率為每噸二氧化碳 25 DKK,若簽屬自願性協議則稅率下降 22 DKK,轉為每噸二氧化碳 3 DKK120, 給予高耗能產業非常顯著的差別稅率,使大企業以及具有高耗能製程的工業願意 率先同意簽署並完成自願性協議。與能源稅相同,用於發電之能源免徵二氧化碳 稅。

硫稅

丹麥於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簡稱 UNECE)承諾將降低硫的排放量,因此,硫稅成為「綠色稅制計畫 1995」中第三重要的稅制,硫稅於 1996 年開始課徵,硫稅在 1996 年至 2000 年 採逐年增加稅率的方式使消費型態由含硫量高的能源趨向於含硫量低的能源,硫 稅的稅率是基於各種石油含硫量的多寡,並不以能源使用方式給予差別稅率,此 點與能源稅及二氧化碳稅之稅率設計不同,含硫量高之石油課與較高的稅率,且 稅率逐年增加121。儘管用於發電之能源免徵能源稅及二氧化碳稅,但電力稅已將 個別發電廠產生定額硫含量納入稅率的計算。

表 5 為能源產品於 2005 年之能源稅及二氧化碳稅,表格中另外列舉 2002 年及 2003 年之能源稅稅率,由表格數據可知,綠色稅制改革中能源稅之稅率為 主要影響最終能源價格者,二氧化碳稅之稅率在各能源產品之間相差不大,這是 因為二氧化碳稅之稅率設計是基於其二氧化碳排放量來計算,而能源稅之稅率則 與丹麥政府之能源與環境政策以及消費者之能源消費型態有關,丹麥之能源稅設 計採取每隔數年緩慢調升的方式,給予能源消費者更充裕的時間改變其消費方

120 此為 2000 年二氧化碳稅率,丹麥之二氧化碳稅率逐年調升,以低耗能產業為例,二氧化碳稅 率由 1996 年每噸二氧化碳 50 DKK 上升至 2000 年 90 DKK。

121 1996 年含硫量 0.5%的汽油每噸課與 20 DKK,至 2000 年稅率已上升為每噸 100 DKK;1996 年含硫量 1.0%的汽油每噸課與 120 DKK,至 2000 年稅率已上升為每噸 200 D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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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丹麥擁有私人客車,頇繳納車輛登記稅(car registration tax)、加值型營業 稅以及年費(annual circulation tax),附加於私人客車之整體稅額相當昂貴。在 2005 年車輛登記稅是以購買新車時的車輛價格進行計算,車輛價格在 62,700 DKK 以 下部分繳納 105%之車輛登記稅,高於 62,700 DKK 部分繳納 180%之車輛登記

在丹麥擁有私人客車,頇繳納車輛登記稅(car registration tax)、加值型營業 稅以及年費(annual circulation tax),附加於私人客車之整體稅額相當昂貴。在 2005 年車輛登記稅是以購買新車時的車輛價格進行計算,車輛價格在 62,700 DKK 以 下部分繳納 105%之車輛登記稅,高於 62,700 DKK 部分繳納 180%之車輛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