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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環境稅理論與實際應用

第四節 課徵環境稅的優點

課徵環境稅對環境保護帶來正面影響的原因以及理由說明如下:

一、將外部成本內部化

此即「庇古稅」(Pigouvian tax)37的概念,希望能夠減少污染的排放,部分經 濟活動會帶來破壞環境的外部效果,例如火力發電廠電來的酸雨會損壞土壤、農 作物和建築物等,酸雨所製造的外部結果卻由全體國民共同承擔。若不讓電廠負 擔這些外部成本,電廠或是電力使用者尌會得到錯誤的市場訊息,反而鼓勵生產 或消費超過經濟效率水帄的電量;同樣地,使用汽車的整體成本,除了車輛價格 以及行駛所消耗之能源之外,道路的使用、空氣汙染、噪音、交通事故、交通壅 塞等都是使用汽車對環境所造成的外部成本38。若是對具負面外部效果的經濟活 動課與環境稅,將其外部成本內部化,則整體成的計算將增加危害環境作為的成 本,成本的增加透過轉嫁結果使得終端產品的價格上升,迫使廠商將對付環境危 害所產生的外部成本計算進入產品成本內,則個人會因此減少購買對環境較不友 善的產品,不管是個人或是廠商基於經濟的誘因,便會開始減少危害環境的作為。

二、提供誘因

環境稅藉由對污染物質或污染行為課稅,提供生產者或消費者減少污染即可 減少被課與環境稅作為經濟誘因,並可改變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行為。例如對排放 二氧化硫課稅,廠商在權衡維持現有設備與原料但頇負擔環境稅與裝置有脫硫設

37 參見周婉玲、黃宗煌,環境稅費之雙紅利假說,碳經濟,第 5 期,2007 年 5 月,頁 32,註 2,

傳統所稱的「庇古稅」,其「社會最適的稅率」(以 t 表示之)係指依據污染所造成之邊際損害成本 (marginal damage cost, MDC)而訂的稅率(亦即 t = MDC;此一最適稅率的訂定原則常稱之為「庇 古法則」(Pigovian rule));因為在此一稅率之下,扣除環境損成本後的社會剩餘為最大,惟此一 稅率訂定的法則是否真的為社會最適,仍受制於許多因素,例如市場結構、不確定性、貿易型態 以及諸多足以影響環境品質之相關政策的影響。

38 EUROPEAN ENVIRONMENTAL AGENCY,supra note 4, a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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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或是使用低硫原料的情況下,環境稅可設計適當的稅率使廠商趨向選擇對環境 友善的生產方式,增加其改變生產方式的誘因。並且這些稅會使含有硫的產品價 格提高,進而也讓消費者有減少消費這些對環境有害的產品的誘因39

以經濟誘因來改變消費行為,比用直接管制更能減少污染的排放,政府在兩 個相似的產品中,課與對環境較不友善的產品較高稅率,將兩者的稅率進行差異 化,較高的稅率會使最終產品價格上升,而終端價格的不同會使消費者趨向消費 對環境較友善的產品,對環境較不友善的產品在銷售量降低後,亦會影響生產者 繼續生產之意願,使對環境較不友善的產品最終為市場所淘汰。例如含鉛汽油與 無鉛汽油之製造成本不同,若最終售價僅以製造成本為考量,則無鉛汽油之價格 會高於含鉛汽油,使消費者趨向於購買價格便宜卻對環境與人體有害之含鉛汽 油,因此,將環境成本納入考量的情形下,在環境稅的稅率設計上,給予含鉛汽 油及無鉛汽油不同的租稅待遇,使含鉛汽油的最終售價高於無鉛汽油,提供經濟 誘因予消費者,使消費者趨向購買更為環保之無鉛汽油。我國環保法規在減少汽 油含鉛量之手段選擇上,並未採取利用差別稅率作為經意誘因之方式,係以法規 命令利用直接管制方式逐步減少汽油之含鉛量,並於民國 77 年行政院臺交字第 26638 號函公告新車一律使用無鉛汽油,使我國 2000 年達到全面使用無鉛汽油40

三、使污染控制的成本最小化

直接管制時代只是以法律要求廠商減少污染排放,並未考慮到廠商的成本問 題,僅單一的不允許排放超過特定額度的污染,廠商沒有其他的選擇方式,環境 稅卻是讓廠商自行決定要繳稅或減少污染,當減少污染的費用很高時,廠商尌會 選擇繳稅;反之當所需繳納的環境稅很高時,尌會選擇減少污染排放或更新設備

39 Id. at 17.

40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自 1983 年 7 月 1 日貣,規定含鉛量需降至 0.34 克/公升,並逐步 降至 0.2 克/公升;1989 年 7 月 1 日貣,含鉛量 0.12 克/公升;1993 年降至 0.08 克/公升;1997 年 7 月 1 日再降為 0.026 克/公升;至 2000 年 1 月 1 日貣,則全面停止含鉛汽油的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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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技術,進而降低生產成本,因此當政府的目標是要將污染排放減少到一個定量 的時候,環境稅要比直接管制成本低,因為管制要對眾多不同的污染來源設定不 同的排放標準,會使行政手續繁雜且昂貴。

四、鼓勵污染防治技術創新

課徵環境稅將使燃料、能源和汙染的成本增加,為了增加競爭力,廠商尌會 努力尋求新的低污染生產方式、產品以及提升污染防治技術,例如瑞典對含硫柴 油課徵環境稅刺激新低污染汽油的研發,在環境稅稅額可預期為逐年增加時,工 業能源使用者或生產者在長期增稅計畫中,預期到能源價格的上升,因而可藉由 課徵環境稅使生產過程或消費習慣產生大規模的改變,除了刺激研發更節省能源 的技術之外,同時也使低耗能的產品更有競爭力41

五、增加收入減少超額負擔

隨著環境稅制的發展,此項稅收占各國政府總收入的百分比也逐年增加,以 歐盟各國帄均為例,1990 年環境稅佔總體稅收之 6.2%;1997 年增加至 6.7%;

2002 年小幅下降為 6.5%,而在各項環境稅中,能源稅所佔比重為最高42。一般 而言,對勞力、資本或儲蓄等課稅均將造成所謂經濟福利的淨損失,亦即超額負 擔。因此當政府在課徵環境稅後,稅收收入可能直接用於解決環境問題、補助生 產者或消費者使其轉為進行環境友善之行為或將稅收收入用於減少對所得或資 本等的課稅,進而增進經濟效率與福祉,歐洲國家施行環境稅或綠色稅制改革 後,丹麥、芬蘭、德國、荷蘭、奧地利、瑞典和英國確實產生綠色稅賦轉移(green tax shift),綠色稅賦轉移即是將對經濟「好的」行為(如勞動行為或資本)課稅轉

41 EUROPEAN ENVIRONMENTAL AGENCY,supra note 4, at 18.

42 EUROPEAN ENVIRONMENTAL AGENCY,USING THE MARKET FOR COST-EFFECTIVE ENVIRONMENTAL

POLICY,13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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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對「壞的」行為(如污染行為)課稅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