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現行能源稅條例草案設計可減少開徵能源稅產生之衝擊

第九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現行能源稅條例草案設計可減少開徵能源稅產生之衝擊

本文認為我國能源政策應選擇以開徵能源稅之方式達到節約能源之效果,而 非僅以提高能源價格的方式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雖兩者均藉由提高能源產品之 終端價格,進而以市場機制減少能源之消費,然於開徵能源稅時,其收入之一部 分用於降低累退效果,另一部分則可減少超額負擔,且在能源稅作為特別公課以 及稅收中立原則下,其給付義務需與負擔理由之間具特殊法律關聯性,能源稅收 入在法律規定下之使用即可與能源政策及環保政策具關聯性,開徵能源稅對於節 約能源之效果,遠較僅提高能源價格而使增加之收入由國庫統籌收支運用為佳。

第二節 現行能源稅條例草案設計可減少開徵能源稅產生之衝擊

目前唯一有效能源稅條例草案為立法委員田秋堇所提之草案版本,由先進國家實 施能源稅經驗以及深度訪談研究可知,在此能源稅草案中,有數項立法設計可減 少開徵能源稅對產業及社會所產生之衝擊:

一、逐年累進稅率可提供足夠緩衝時間

田版草案能源稅稅率設計與先進國家能源稅稅率相同,採取逐年累進稅率方 式,規劃長達八年之稅率調整時程,預期於開徵後八年使我國能源消費價格達到 鄰近國家能源價格之七至八成,採取逐年調升稅率之目的在於提供能源生產者以 及能源消費者足夠準備以及緩衝時間因應漸增之能源消費價格,且於能源稅條例 中明定各年度能源稅率,可使能源消費價格成長幅度具有可預測性,作為增加能 源生產者以及消費者提升其能源使用效率之誘因。

161

二、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及補助低收入戶可減輕社會衝擊

能源稅議題中,如何減輕因開徵能源稅而額外增加之稅賦負擔,尤其是降低 對中低收入戶所造成之累退效果是能源稅法制設計中重要的一環,為了避免統籌 統支可能導致開徵能源稅僅是為了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田版草案特別將能源稅收 入設計為專款專用,遵守稅收中立原則明定稅收用途項目,其中部分收入用於降 低個人綜合所得稅,包含提高個人免稅額以及降低稅率,可有效減輕開徵能源稅 對個人以及家庭所造成的負擔;部分收入用於補助低收入戶,則可適度減輕新增 稅賦對低收入所造成之累退效果,整體而言,上述兩項能源稅收入用途可減輕開 徵能源稅對社會所造成之衝擊。

三、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減輕對商業部門之衝擊

先進國家將能源稅收入用於減輕商業部門(如企業)負擔方式各不相同,如德 國之生態稅制改革將稅收用於降低勞工保險費,減輕雇主之保險費負擔,期望藉 此提高尌業率。而我國能源稅條例設計上,則是採取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方 式,減輕企業之負擔,此項設計使無論有無雇員之商業經營者,皆可享受到減輕 稅賦的優惠,減輕開徵能源稅對商業部門之衝擊。

四、以能源稅加速我國能源消費結構轉變

先進國家在實施綠色稅制改革前,能源消費結構比例中,工業部門之能源消 費略高於其他部門,綠色稅制改革主要目的在於節約能源使用,並藉由所徵集之 稅收達到雙重紅利效果,因此,在稅制設計上多顧及產業競爭力,往往給予工業 (尤其是高耗能產業)減稅優惠,利用所徵集之稅收進行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之補助 計畫,得以在綠色稅制改革後,使工業部門之能源消費量與其他部門同步或更為 明顯之下降。

162

反觀我國能源稅條例草案設計中,並未給予工業減稅優惠,且由深度訪談資 料可知立法者亦傾向不給予工業減稅優惠,此點與先進國家之能源稅法制設計不 同,並非代表在能源稅稅制設計上未顧及產業競爭力,然我國能源消費結構與先 進國家有顯著的不同,工業能源消費量佔總能源消費量之六成,此比例遠高於先 進國家之工業能源消費比重,因此,改變我國能源消費結構是節約能源的第一 步,亦是當務之急,藉由開徵能源稅,使能源最終消費價格反應生產成本與環境 成本,迫使產業結構朝向低耗能產業移動,加速能源消費結構轉變,使工業部門 能源消費比重與其他部門能源消費比重相近。

五、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整併入能源稅中有助於減少運輸部門之能源消費

同上所述,先進國家在能源稅法制設計上往往給予工業(尤其是高耗能產業) 減稅優惠,與之相對的,未獲得減稅優惠是道路用能源,因此,在綠色稅制改革 中運輸部門所受影響為最大,此亦為先進國家能源稅法制之目的之一,丹麥更以 其他高昂車輛稅費抑制私人客車數量的成長。

我國運輸部門之能源消費量同樣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僅從道路用能源最終 消費價格觀察,我國能源價格以及現行對能源課徵之稅費均較鄰近國家為低,然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雖於公路法第 27 條明定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稅率,然由於汽 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方式是採隨車徵收,因此,其所附加於能源之稅率並未納入 最終能源消費價格的計算中,從深度訪談資料可知,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由於採 行隨車徵收制度,過高的預設里程數以及過低的預設能源使用效率使一般道路使 用者繳納遠高於公路法第 27 條所規定之稅費。尌此,儘管現行能源稅條例草案 並未給予道路用能源減稅優惠,然汽車燃料使用費將於開徵能源稅後整併入能源 稅法制體系中,使原來隨車徵收之稅費改為隨油徵收,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可 使道路駕駛人負擔之能源稅與實際能源消費量相符,提升節約能源使用以及購買

163

能源效率較高車輛之誘因,進而達到減少運輸部門能源消費量之目的。

雖然開徵能源稅對我國運輸部門影響較小,本文認為仍有下列兩點需要注 意,第一,由於我國道路交通工具選擇模式與先進國家較不相同,機車擁有率遠 高於汽車,機車為短程代步工具,在開徵能源稅使能源價格逐年增加的前提下,

可能會使交通工具選擇趨勢更轉向能源消費較少之機車改變;第二,以漸增之能 源價格抑制私人客車使用與成長的同時,可能會降低汽車汰換率,能源使用效率 較低之老舊汽車反而消費更多能源以及製造更多空氣污染。本文認為得參考丹麥 以及日本之經驗緩解上述兩個問題,第一,利用能源稅收入加強大眾運輸系統或 發展以腳踏車作為短程代步工具,減低機車數量;第二,適度推行節能車輛補助 計畫,可提升汰換老舊汽車之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