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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環境稅理論與實際應用

第三節 環境稅的分類

環境稅可依照不同的分類標準進行分類,不同的分類標準分別有其針對與注 意的面向,選擇適當的分類標準則有助於對個別環境稅法和原始數據進行分析,

以下依序介紹從政策目標、操作領域、運用點以及稅基的四個切入點進行分類:

32 OECD,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S FRANCE, 49(2005).

33 Id. at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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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政策目標(objectives)進行分類34

(1) 使用成本費(cost – covering charges)

意即污染者付費,此類稅收收入用於監測或控制污染源,可細分為使用 費(user charges)和特別指定費(earmarked charges),前者的收入用於明定的環 境服務項目,例如廢水、垃圾處理等等,依據經濟理論,價格的變化會對消 費者行為產生影響,因此,評估使用成本費是否有效是對該稅收收入所支應 之計畫成果進行評估。

(2) 誘因稅(incentive taxes)

此種環境稅純粹是為了增加改變破壞環境行為的誘因,較不考慮增加財政收 入,徵收額度視其對環境破壞之程度以及達成境目標所需的費用而訂,收入遵守 稅收中立原則,通常用來提供補助或是提供租稅誘因給予付費者,以進一步鼓勵 改變行為。

(3) 財政環境稅(fiscal environmental taxes)

此種環境稅主要是用於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其次目的才是促進綠色稅制改 革,藉由財政環境稅來改變生產或消費行為,並利用增加之稅收減少公債和降低 所得稅等。此種對資源消費、環境汙染課稅,同時減少所得稅等的方式,一般稱 之為「綠色租稅改革」。若僅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則稱為「財政環境稅」。

以上三種分類並分互斥的二分法,有些稅在制定的時候,因立法政策的考量 以及所欲達成的目標,可能同時具有幾種性質。上述三種不同的立法考量其出現 年代先後大致上為:1970 到 1980 年代為特別指定費;1980 到 1990 年代為誘因

34 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supra note 20, at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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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1990 即至目前環境稅多屬於財政環境稅。

二、依照操作領域(field of operation)進行分類:

此類分類是以單一操作領域作為界定進行分類,儘管此分類會使環境稅之政 策目標不明顯,但以操作領域作為界定方式是較為容易的,例如能源稅、交通稅 (課與交通工具之稅費)、污染稅、天然資源使用稅等35。在此分類下,單一操作 領域可能是由數個不同的法律所組成,例如能源稅可能由燃料稅、天然氣稅、航 空燃油稅、電力稅等數個稅法所組成。歐盟統計局(Eurostat)、OECD、國際能源 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簡稱 IEA)為了方便統計而採取此分類方式。

本文針對能源稅進行討論時亦採用以操作領域的方式作為分類標準。

三、依照運用點(point of application)進行分類:

理想的環境稅應該直接尌其對環境的損害課與相對應的成本,但這有時候執 行貣來非常複雜,甚至無法執行,因此針對在製造過程中,選取個別的階段或時 點進行課稅,以取代對污染本身課稅。依照運用點進行的分類方式,例如污染稅、

產品稅、資本財稅和活動稅等,運用時點的選擇是此類環境稅設計中最重要的一 環36

四、依照稅基(tax base)進行分類:

依照稅基進行分類是最能夠直觀的了解個別環境稅的方式,但缺點是在稅法 或課稅項目太多或太瑣碎時,只能了解單一稅法制度,無法對與其相關的環境稅 法有比較全面的了解。依照稅基進行的分類方式,例如燃料稅(如對汽油、柴油、

煤等課稅)、產品稅(如對肥料、農藥、破壞臭氧層物質等課稅)、廢水稅、排放稅、

35 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supra note 20, at 20.

36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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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材稅等。OECD 亦常使用此種分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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