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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能源相關稅費及實施現況

第五節 空氣污染防制費

一、法源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污 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並依同條規定制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 費辦法」,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等其 他應遵循事項由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之。

二、主管機關及課徵主體

空污費之主管機關為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7 條規定,徵收 機關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收之外,其餘稅費均由環境保護署徵收 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將排放空氣污染之污染源分為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 染源兩類,分別對其徵收空污費。道路汽車於行使時使用汽油及柴油會排放空氣 污染物質,屬於移動污染源,應課徵空污費。依據同條規定空污費依油燃料之種 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以我國而言,環保署即對台灣中油以及 台塑石化公司所銷售之車用汽、柴油徵收空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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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徵客體

課徵空污費之污染源中,與能源相關者為對汽油及柴油所課徵之油(燃)料空 污費。

四、稅率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7 條第 2 項空污費之費率由主管機關環保署訂之,

目前我國移動污染源空污費之稅率依照 2010 年 9 月 14 日環署空字第 0990083785 號公告內容,車用汽油與車用柴油費率均為每公升 0.2 元;而酒精汽油及生質柴 油等再生能源,則按其所含比例及應繳交費率計算其所需繳交之空污費。

五、課徵方式

為了落實污染者付費之原則,空污費是採取從量徵收之方式,納稅義務人應 於每月 15 日前,繳納前月份之空污費。此課徵方式係利用對油燃料之銷售者或 進口者課徵稅費,將污染空氣之成本轉嫁於消費者身上,促使消費者減少油燃料 之消費,進而達到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之 立法目的。

六、收入性質與用途

空污費因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 法上負擔,且課徵所得之金錢,係以特別基金之模式,專供改善空氣品質、維護 國民健康之用途,故在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而與稅捐有別163。大法官釋字

163 特別公課之性質如下:(1)特別公課之課徵有其所追求之特定經濟或社會目的,而非僅限於財 政上之目的,因此,其收入不得被用以支應國家一般性任務之財政需求; (2)特別公課是用來實 現特別任務,與一般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相較,特別功課之負擔義務人與該特別任務之關聯性較為 密切,且能與一般納稅義務人劃分; (3)對特別公課之納稅義務人而言,國家不需為相對應的對 待給付; (4)特別公課之課徵係以「金錢給付義務與負擔理由之間需存在特殊的法律關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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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6 號解釋文說明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法律定 之,如以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頇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164。依據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 17 條,所徵得之稅收 40%由中央主管機關(即環保署)統籌規劃,60%

撥交縣市政府,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並於同法第 18 條規定空污費係專供空 氣污染防制之用,並列有支用項目165,且該收入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據此成立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基金專款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

七、與能源相關之空污費實施現況

圖 13 為民國 91 年至 98 年空污費之總收入及移動污染源所繳納之空污費,

由圖形可知我國近 8 年來之空污費收入約為 4 億元,移動污染源所繳納之空污費 約佔空污費總收入之 35%,由整體觀察,我國近年來空污費總收入及移動污染源 所繳納之空污費均呈現持帄穩定趨勢。

圖 13 空污費收入及移動污染源之空污費收入統計

一「特殊的法律關聯」亦為是否容許開徵特別公課的重要審查標準。參照何愛文,特別公課之研 究-現代給付國家新興之財政工具,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164 參照大法官釋字第 426 號解釋文。

165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1)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2)關於空氣污染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3) 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項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4)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5)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 鑑事項; (6)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7)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 保工作事項; (8)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9)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 關費用事項; (10)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11)關於空氣污染之險評 估事項; (12)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13)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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