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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環境稅理論與實際應用

第二節 環境稅歷史沿革與歐洲各國環境稅

環境稅是由北歐國家最先開始實行,在北歐各國開始展開第一波的綠色租稅 改革(green tax reform)後,歐洲其他各國也隨之跟進,尤其是到了 1990 年代末期,

環境稅在歐洲各國更有加速推廣的趨勢,在 1996 年以前,只有四個國家採用碳 稅,到了 2001 年將增加到十國;在 1990 年代初期只有兩個國家開徵垃圾傾倒稅,

2000 年則增加為九個國家;此外,開徵產品稅的項目也陸續增加,例如電池、

輪胎和包裝容器等,以期減少對環境造成的汙染13。以下將針對歐洲主要國家的

8 葉鼎煜,兩種減碳誘導機制-「碳稅」與「總量管制」,科技法律透析,第 21 卷第 3 期,2009 年 3 月,頁 15-16。

9 OECD 著,蕭代基、葉淑綺譯,前揭註 6,頁 30。

10 OECD, supra note 5, 15.

11 陳鴻達,綠色租稅改革–歐美環境稅的推動現況,財稅研究,第 33 卷第 4 期,2001 年 7 月,

頁 162。

12 OECD, supra note 5, 51-52.

13 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USE OF ENVIRONMEN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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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稅進行簡介,內容仍以與能源相關之稅環境稅為主:

芬蘭

芬蘭是第一個針對二氧化碳排放進行課稅的國家,芬蘭政府除了對石油課與 能源稅之外,並於 1990 年對能源產品(包含石油及電力)課徵附加稅,此附加稅 是基於石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進行課稅,因此又稱為二氧化碳稅(CO2 tax),目前 二氧化碳稅的稅率為每噸二氧化碳課徵 20 歐元14,但在其後針對能源使用密集 的產業予以額外減稅或退稅的優惠,而針對電力所進行的稅收課徵,則從對使用 石油發電進行課稅轉向對消費電力的行為進行課稅,這些透過綠色稅制所徵集的 稅收部分用來補償勞工因開徵環境稅所造成的損失。除了能源稅與二氧化碳稅之 外,芬蘭在減少道路用能源消費量上,對汽機車開徵一次性的登記稅(registration tax)以及年度流通稅(annual circulation tax),2008 年修改後的登記稅仍為從價稅,

但其稅率卻是以二氧化碳排放量進行計算,目前芬蘭正積極的逐步將對能源及電 力課徵二氧化碳稅轉為以對汽機車課稅,並以汽機車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作為差別 稅率的依據,此種課稅模式將提供誘因予汽車製造商及消費者趨向選擇對能源使 用更有效率的車輛進行投資或購買,提升空氣品質的同時,更加速科技的進展15

挪威

自 1990 年代開始,挪威的環境政策開始從強制管制方式轉移到利用經濟工 具來改變消費模式的型態,1990 年代是挪威對其環境政策進行整合的年代,環 境稅以及其他措施(例如自願性協議(voluntary agreements)、政府綠化計畫(Green Government Project)以及土地使用計畫(land-use planning))都是挪威政府為改善環 境所推行的政策。1998 年來自環境稅所徵得的稅收已佔整體稅收收入之 8%,大

EFFECTIVENESS,at 13,17-18,62-63(2000).

14 在 1997 年稅率為每噸二氧化碳 11.77 歐元。

15 OECD,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S FINLAND,at 144-14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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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之環境稅收入來自於對能源及對運輸所開徵之能源稅及環境稅,其他包含對 殺蟲劑、不可回收飲料容器以及對環境與健康有害化學物質均為挪威環境稅之範 圍。挪威於 1991 年對礦物油開徵二氧化碳稅(CO2 tax),綠色稅制實施後,在 1996 年由「綠色稅制委員會」(Green Tax Commission)發表一份報告,並於報告中提 出綠色稅制可達到「雙重紅利」(Double Dividend)的可能性,然綠色稅制委員會 認為挪威之二氧化碳稅仍有改進的空間,特別是針對其稅率以及免稅項目而言,

每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不同產業與能源所課與的稅率有極大的不同,例如每噸 汽油課與 300 挪威克朗(NOK);而工業用礦物油之稅額則少於 200 NOK,部分產 業甚至完全在免稅範圍內。1999 年第二波綠色稅制改革,是針對以掩埋式垃圾 以及焚化兩種廢棄物處理方式加以課稅,並給予利用風力或潮汐發電以及生質能 源免稅。在挪威,環境稅的稅收部分是用於降低所得稅、增加對節能投資以及再 生能源的支持16

瑞士

瑞士於 1991 年開始一個嚴守稅收中立的稅制改革,藉由對二氧化碳和硫課 徵環境稅重新建構其能源稅制並且擴張了加值稅(value added tax)的稅基,此稅收 收入用於降低所得稅,並且有明顯降低所得稅的效果。而在工業上,能源稅的稅 率顯著的較低。2001 年,針對柴油、暖器用油以及電力所增加的稅收則用來降 低所得稅以及社會安全保險費(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在瑞士的環境稅總稅 收中,對能源產品課與能源稅所徵得的稅收佔最大的比例(超過總環境稅稅收的 50%);其次為對運輸業所課徵的稅收(約為總環境稅稅收的 36%),對運輸業所課 徵的稅收包含對載重量大之貨物運輸課與稅收以及道路稅(road tax),自 1990 年 至 2007 年,瑞士之環境稅稅收增幅已高於其他類稅收增幅17,顯著的稅收增幅

16 OECD,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S NORWAY,at 37-40(2001).

17 自 1990 年至 2007 年,環境稅稅收增幅約為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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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於持續增加的能源稅稅率以及與運輸業相關之稅率18。排放或丟棄對環境有 害物質所課徵的稅收(例如有機氣體(VOCs)19、廢電池及罐頭等)的稅收比重也日 益增加,2007 年此類稅收已為 1995 年的二倍,其中對有機溶劑課稅所徵得的稅 收用於減輕全民的醫療保險費20

丹麥

丹麥之環境稅可分為許多類別,對能源所課與之環境稅包括:能源稅、二氧 化碳稅及硫稅,能源稅是附加於能源產品上,例如石油產品(1977)21、煤(1982)、

天然氣(1996);1992 年開始課徵二氧化碳稅;硫稅則從 1996 年開始課徵,並持 續針對各項環境稅進行改革;電力消費除了頇繳納消費稅之外,生產電力時所使 用的石油產品仍頇繳納能源稅以及二氧化碳稅,額外增加的成本提高了電力消費 的最終價格,但對簽署自願性協議的工業給予高額的退稅優惠,降低了環境稅在 減少能源消費上的有效性。對運輸部門課與的環境稅包括車輛登記稅與年費,高 昂的稅額有效的抑制丹麥的車輛年增率22。在水資源與農業部門方面,政府於 1996 年開始對殺蟲劑徵收額外的稅費,1997 年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對廢水徵 收稅費。丹麥亦對各種廢棄物包含飲料空瓶、廢電池、廢輪胎、紙袋及塑膠袋等 課與環境稅。其綠色稅制改革的目的在於降低所有與所得稅類似稅收的邊際稅率 以及減少稅法上的漏洞23

荷蘭

荷蘭課徵與能源相關之稅費有兩種,第一種為 1988 年開始對石油產品(包含

18 OECD,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S SWITZERLAND,121(2007).

19 2000 年開始對有機溶劑開徵環境稅,課稅目的在於減少有機氣體的排放,採逐年增加稅率的 方式,2000 年稅率為每公斤 1.29 歐元;至 2003 年稅率提高為每公斤 1.94 歐元。

20 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ENVIRONMENTAL TAXES:RECENT DEVELOPMENTS IN TOOLS FOR INTEGRATION,74(2000).

21 西元年代表示丹麥對該項目開徵稅收之年。

22 丹麥之能源稅與運輸部門相關稅費詳細內容,請見第四章第三節。

23 OECD,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S DENMARK,at 149-15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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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所課徵的一般石油稅(general fuel tax),此稅法於 1988 年開徵時屬於規 費,至 1992 年才更改為稅費,一般石油稅之稅率計算是基於石油之碳含量,徵 收目的並非基於能源及環境因素考量,主要目的是增加財政收入。因此,為節約 能源與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荷蘭於 1996 開始進行新的綠色稅制改革,能源稅 法(Regulatory Energy Tax; REB)對天然氣、電力、石油及暖氣用油課稅,綠色 稅制改革希望藉由創造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誘因,進而達到改變消費者消費型態 的目的,在綠色稅制改革中,為了維持產業競爭力,主要的能源使用者可免徵能 源稅,因此,該稅收的 60%都來自於家用能源,而政府以降低所得稅的方式來弭 帄課徵能源稅對家庭所造成的額外稅賦負擔;其餘 40%之稅收是來自商業,此部 份稅收主要用於三項回饋商業機制:(1)降低雇主應繳納之社會安全保險金;(2) 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3)給予自營商更高的減稅優惠。小部份的能源稅稅收(約 8%)則用於鼓勵特定節能計畫。環境稅(包含對石油、地下水、廢水及鈾課稅)與 能源稅的稅收由 1995 年收入 90 萬歐元至 2001 年增加為 340 萬歐元,若將石油 的消費稅以及對運輸業所課與的稅費(如車輛稅及登記稅)一同納入環境稅的範 圍內,則於 2001 年荷蘭之環境稅收入已佔總收入之 13.5%,課稅制度由向所得 及勞動行為課稅轉成環境稅與能源稅,成功的稅制改革並未增加人民的稅賦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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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

比利時課與環境稅費的目的是希望改變消費行為以及利用徵收之稅收來減 輕課稅所帶來的額外負擔,使其稅制更符合污染者付費以及使用者付費原則。比 利時聯邦政府對能源以及石油產品課徵國內消費稅,且於 1993 年針對部分能源 產品課徵特別稅費,此項課稅主要是課予家庭使用能源,課稅客體有汽油、暖氣 用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以及電力,汽油與柴油在此特別稅費中免稅,稅收收

24 OECD,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S NETHERLANDS,at 50, 14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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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則用於降低員工的社會保險費。長期以來,家庭所繳納之能源稅佔總能源稅收 入之最大比重,工業用能源除了暖氣用油需課徵能源稅之外,其餘能源皆列入免 稅範圍,至 2003 年,比利時政府才將能源稅課徵客體擴展到工業用能源,並取 消對汽、柴油的免稅優惠25。其他環境稅包含車輛登記稅、車輛年費、廢棄物處 理費及水資源使用費等,比利時以經濟工具作為手段進而改善環境有緩慢增加擴 大使用的趨勢26

奧地利

奧地利於 1996 年對天然氣和電力課徵能源稅,石油產品則頇繳納國內消費 稅,2004 年天然氣、家用暖氣用油以及工業用暖氣用油稅率分別提高 51%、42%

及 67%,並新增課與煤炭之能源稅,但用於發電及工業之煤炭免徵能源稅。在電 力稅方面,2000 年奧地利降低電力價格以期能建立更自由的電力供應市場,但 同時加倍電力稅的稅率,避免電力價格降低而增加多餘的電力消費量,地方政府 可獲得 17%之能源稅稅收,用於保護環境以及其他節約能源計畫,地方政府和自 治區分別可獲得 12%和 5%的稅收。在節約運輸業能源使用方面,自 1990 年代 貣,對車輛所徵收之環境稅稅率即是基於車輛耗油量或是引擎大小而定,從 1995

及 67%,並新增課與煤炭之能源稅,但用於發電及工業之煤炭免徵能源稅。在電 力稅方面,2000 年奧地利降低電力價格以期能建立更自由的電力供應市場,但 同時加倍電力稅的稅率,避免電力價格降低而增加多餘的電力消費量,地方政府 可獲得 17%之能源稅稅收,用於保護環境以及其他節約能源計畫,地方政府和自 治區分別可獲得 12%和 5%的稅收。在節約運輸業能源使用方面,自 1990 年代 貣,對車輛所徵收之環境稅稅率即是基於車輛耗油量或是引擎大小而定,從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