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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能源相關稅費及實施現況

第七節 石油基金

一、法源

為了穩定石油供應及維護油品市場之秩序,依據「石油管理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成立石油基金。另依「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石油基金 之收入用途。

二、主管機關及課徵主體

石油基金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徵收機關為經濟部能源局。依據石油管理法 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經濟部對探採或輸入石油者及將製造石化原料工業所副產 之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者,得收取一定比率之金額,成立石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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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或再灌注香煙用或類似之打火機用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整理自 2010 年 1 月 5 日經能字第 09804607200 號公 告修正。

五、課徵方式

依據石油管理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石油基金採取從量課徵方式,收取金 額,由經濟部能源局依照石油輸入帄均價格調整並公告。

六、收入性質與用途

石油基金性質屬於規費,依據石油管理法第 36 條以及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石油基金之用途如下:(1)政府安全儲油; (2)山地鄉及離 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 (3)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之 獎勵; (4)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及替代能源之研究發展; (5)油氣安全與合 理有效利用、節約油氣技術與方法之發展及推廣; (6)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執行石油管理及取締、調查或查核業務之補助; (7)其他穩定石油供應及維護油 品市場秩序之必要措施。

七、石油基金實施現況

表 17 為民國 94 年至 98 年我國石油基金收入及支出金額,歷年基金收入約 90%皆用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上,其次用於山地鄉及離島地區石油 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民國 96 年及 98 年石油基金支出高於當年 度收入,高額支出即是為滿足政府儲油需求。若未來將石油基金納入能源稅之稅 制整合中,在我國節約能源與研發替代能源之能源政策下,可與其他具相同立法 目的與收入用途之稅費進行整併,在達到相同目的下節約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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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7 民國 94 年至 98 年石油基金收入與支出金額

年度 94 95 96 97 98

收入(百萬元) 10169.153 8387.139 4036.390 4467.163 5753.291 支出(百萬元) 9935.174 4577.154 16257.269 4384.401 7438.656 當期滕餘 592.061 4043.247 -11638.952 1355.032 -1546.022 註:本表所列之基金收入為石油管理法所收取之金額,基金孳息亦為基金收入。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98 年統計年報。

第八節 小結

隨著能源價格日漸升高以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減緩全球暖化趨勢之國際 責任的雙重壓力下,我國若欲以能源稅作為能源稅貨品之稅制整合,並達到節約 能源與保護環境兩大目的,應先檢視現有之稅費,查各項稅法在功能上是否相 同、收支運用上是否相互重疊以及對稅率進行整合,由上述各節可知,我國目前 開徵與能源貨品或與能源有關之稅費種類眾多,各有其開徵目的及稅費收入用 途,然各項稅費之課徵主體與客體多有重疊,除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納稅義務人為 汽機車所有人外,其餘稅費之納稅義務人均為能源貨品供給鏈上游之進口者或製 造者;大量用於工業及運輸業之能源貨品(如:汽油、柴油及燃料油)皆為各項稅 費之課徵客體;進口者或製造者於進口或產製能源產品時,同一產品卻需申報繳 納各種不同的稅費,且能源產品於不同稅費之費率計算方式及計算單位也各不相 同,無疑是增加上游業者多餘的成本,並將成本轉嫁於消費者身上169

本文認為若以現有之能源相關稅費作為能源稅稅制整合的出發點,應先確定 新制訂之能源稅法之立法目的為何,若僅是將現有與能源相關稅制進行合併,則 整併後的能源稅由於節省行政及人力成本,則稅率應較目前現有之稅率為低;若 新的能源稅法之立法目的除現行稅制整併外,期望推行如歐洲各國之綠色稅制改

169 附錄三為七種稅費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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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達到節約能源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之目的,則應將現行之能源使用方式以及 能源使用效率一同納入能源稅立法之考量範圍內,訂定我國預期達到能源減量使 用或二氧化碳排放減量之各期目標,依此制定稅率,並重新分配能源稅收入,達 到兼具經濟與環保之綠色財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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