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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稅條例草案各版本內容之分析比較

第七章 我國能源稅條例之立法

第二節 能源稅條例草案各版本內容之分析比較

本節將以目前唯一有效草案–「田版草案」為主,佐以其他各版本內容,對 能源稅條例草案進行分析比較。附錄四為各版本內容比較。附錄五為田版草案之 能源稅稅率。

一、立法目的與理由

各版本能源稅草案之立法目的皆著眼於節約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減少 溫室氣體排放以及開發替代能源。以田版草案之立法目的及理由為例,其立法目 的有以下五項:

(1) 節約能源

由於我國能源價格低,浪費情況嚴重,大量資金耗費於進口能源,使得企業 發展受扭曲,缺乏誘因往低耗能高附加價值產業轉型,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因 此藉由開徵能源稅,達到能源價格合理化之目標,才能有助於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及促進低耗能產業之發展。

181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 1798 號,委員提案第 8140 號,2008 年 5 月 21 日,委 39 頁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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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溫室氣體的增加會造成地球暖化,進而使冰河融化、海帄面上升、氣候變遷、

良時減產等問題,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仍應負貣減碳的國際責任,台灣二氧 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二十一名,人均排放量為亞洲第一,產生二氧化碳之化石燃 料(煤、石油、天然氣)佔我國能源 90%以上,開徵能源稅為最有效的二氧化碳減 量手段。

(3) 穩定能源供應

台灣能源安全存量偏低,以發電用的液化天然氣為例,僅有 3 至 5 天的存量,

產油國家之政局並不穩定,全球能源供應鏈十分不穩定,政府應用負稅手段將能 源供應之風險計入,稅收部分作為能源安全存量所需之經費。

(4) 開發替代能源及建構永續發展之社會

政府利用能源稅之財政收入發展替代能源,改善能源供應結構,促進能源供 應多元化,取代未來可能耗盡之化石燃料,在開發替代能源的同時,也建構一個 低耗能、永續發展的社會。

(5) 稅制合理化,增強國際競爭力

藉由能源稅之開徵,依據稅收中立之原則,將稅收用於矯正具扭曲性之稅 制,達到「稅基廣、稅負低」之經濟發展環境,創造雙重紅利,提升我國競爭力。

二、課徵主體與客體

田版草案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能源稅之課徵時點為能源出廠或進口時,同條第 2 項明定納稅義務人為:(1)國內產製之能源,為產製廠商;(2)委託代製之能源,

為受託之產製廠商;(3)國外進口之能源,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各 版本能源稅條例草案均將課稅主體定為產製廠商或進口者,顯示我國能源政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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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定上游之產製或進口者,於能源出廠或進口時課與能源稅,一則易於掌握能源 使用情形;二則便於課稅,節省人事及行政成本,此外,更有助於上游廠商一次 性的計算應納稅額及其生產能源成本。

田版草案、王版草案與陳版草案之能源稅課徵客體均為九項,包含:汽油、

柴油、煤油、航空燃油、燃料油、溶劑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煤炭,翁版草 案以及行政院版草案之課徵客體為八項能源產品(不包含溶劑油),按翁版草案第 8 條之立法說明,因溶劑油非屬於供能源使用,因此不宜納入本條例所訂能源之 範圍。

三、各項能源產品稅額

田版草案第 7 條第 1 項明定能源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同條第 3 項規定各 項能源產品每年應增稅額,同條第 7 項規定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內予以增減。課稅項目之各年應徵稅額如附錄五 所示。各版本之能源稅稅率以王版草案之稅率最高,財政部版之稅率最低。田版 草案能源稅課徵方式是採取從量課稅,目的在於簡化稽徵並維持物價穩定,立法 說明表示我國能源價格遠低於韓國、香港及 OECD 國家,新制訂之能源稅法預 計於八至十年內逐步縮減我國與前述國家能源價格之差距,達到前述國家能源價 格之七至八成。此外,為給予民眾多一些準備時間,開徵能源稅之第一年汽油應 徵稅額只整併貨物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

由能源稅各年應徵稅額可知,田版草案將課徵能源稅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 段為課稅後的第一年至第四年,在第一階段中,常用能源(如汽油、柴油、航空 燃油及液化石油氣)之年增稅額皆為每年 2 元;第二階段則為課稅後的第五年至 第八年,第二階段常用能源之年增稅額皆為 3 元,於開徵後八年,汽油與柴油之 課稅額度會較開徵第一年增加 18 元,經由將賦稅轉嫁到消費者之機制,可以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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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汽油最終售價亦會以年增金額 2 至 3 元持續增加。目前 OECD 主要國家的無 鉛汽油價格約為 60 元182,我國的無鉛汽油價格為 32 元183,按田版草案第 7 條之 應徵稅率確可於八年後達到與他國家相近之油價。

四、免徵能源稅項目

田版草案第 5 條:「應稅能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能源稅:(1)用作製造 另一應稅能源之原料者;(2)運銷國外者;(3)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前項免稅辦 法由財政部定之。」第 1 款之免稅理由是為避免重複課稅,因此用作製造另一應 稅能源之原料者,暫予免稅,俟另依能源出廠時在課稅;第 2 款免稅理由係因能 源稅屬國外消費稅,因此運銷國外之能源未在國內消費,應不予課稅。

翁版草案對於免稅項目的規定最為完整及明確,翁版能源稅條例草案第 5 條:「應稅能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能源稅:(1)用作工業原料;(2)用作發電 用途燃料;(3)運銷國外者;(4)參加展覽,並不出售;(5)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 用」,其立法說明指出參考歐盟能源稅課徵原則,非供能源用途者,不予課徵能 源稅,因此第 1 款規定用作工業原料者,免徵能源稅;並參考芬蘭、瑞典等國,

對於發電用途燃料(如燃料油、煤炭)免徵能源稅,而改課徵較高之消費稅提高電 力價格,以促進節約能源。翁版草案第 6 條:「應稅能源屬能源密集產業使用燃 料者,減半徵收能源稅。」立法說明規定給予鋼鐵、石化、水泥、造紙、紡織業 等能源密集產業能源稅減徵優惠,並輔導節能技術發展。

王版草案則於第 7 條立法說明中將各能源之稅額依用途區分予以減免:(1) 民生用途:煤油、液化石油氣考量物價與民生用途,以開徵後第八年應徵稅額之

182 2011 年 3 月德國無鉛汽油價格為 58.69 元/公升,稅前價格為 23.08 元/公升,稅率為 154.3%;

英國無鉛汽油價格為 61.07 元/公升,稅前價格為 22.99 元/公升,稅率為 165.6%。資料來源:經 濟部能源局。

183 2011 年 3 月我國無鉛汽油價格為 32.80 元/公升,稅前價格為 21.73 元/公升,稅率為 50.9%。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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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課徵;(2)產業用途:溶劑油攸關部分產業競爭力,以開徵後第八年應徵稅額 之 70%課徵;(3)發電用途:燃料油、煤炭、天然氣以開徵後第八年應徵稅額的 60%課徵。此外,開徵能源稅後,各能源項目應徵稅額以現價一倍為上限。

能源稅法中的免稅項目為能源政策中最重要之一環,一國在能源節約、環境 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如何取捨,並達到立法目的,端視能源稅中各期程之免稅項 目如何設計,田版草案之免稅項目規定除無爭議之第 1 款及第 2 款外,以第 3 款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作為其他免稅項目的依據,此款規定雖使行政機關享 有較大之行政裁量空間,但本文認為此種立法設計會使能源稅條例無法於法案內 完整呈現我國之能源稅法律內涵,且嗣後所通過之免稅項目可能會降低原能源稅 條例之有效性。相較之下,翁版草案明確規定免稅以及減稅項目,使能源製造、

進口以及消費者可由能源稅條例中計算其生產或使用成本,給予能源密集產業減 半稅額之優惠,促使產業轉向更為有效率的生產方式,兼顧節約能源與維持產業 競爭。王版草案於立法說明中針對各能源依其用途在應徵稅額上予以減免,有助 於減少課徵能源稅所帶來之衝擊,但能源用於運輸用途者,並未獲得減免,由此 可知,王版草案之能源稅全額課徵客體為道路使用之汽油及柴油,首要目標為藉 由減少道路用能源達到節約能源與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五、能源稅稅收用途

田版草案第 8 條:「課徵之能源稅全數用於下列項目:(1)降低個人綜合所得 稅,包括提高個人免稅額及降低稅率;(2)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3)補助中低收 入戶,包括直接補助或建立負所得稅制或其他福利措施;(4)提高教育經費,提 升教育品質,縮小城鄉差距;(5)提供托兒、帅教及小學課後輔導之經費;(6)提 供具國際競爭力的大學研究環境與教學品質;(7)提供建立大眾運輸系統及節能 交通建設所需之經費;(8)公路之養護及安全管理;(9)補助可行性的替代能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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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研究及應用;(10)補助能源政策、國家公共政策之研究與考察;(11)提供化 石燃料安全庫存之經費。前項各款分配比例及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定之。」田版 草案由稅收用途可知該草案將能源稅性質定義為特別公課,非屬一般租稅,稅收 用途專款專用並不交由國庫統籌收支,稅收用途依據立法目的與性質大致上可分 為四類:第一類與減低能源稅對社會造成之衝擊者為第 1 款至第 3 款;第二類與 交通建設相關者為第 7 款及第 8 款;第三類與能源節約相關者為第 9 至第 11 款;

最後與立法目的無關聯性者為第 4 款至第 6 款。

田版草案第 24 條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貣,貨物稅條例第 10 條規定之 課稅項目,停止課徵貨物稅,並免依公路法第 27 條規定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本條立法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於實施能源稅後,併同取消油氣類貨物稅,並將 汽車燃料使用費併入汽油與柴油之應徵稅額。依據草案第 24 條,開徵能源稅後,

將免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將使目前隨車徵收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改為隨油徵收,更

將免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將使目前隨車徵收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改為隨油徵收,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