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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環境稅理論與實際應用

第五節 課徵環境稅對社會所帶來的影響

僅管環境稅可能會對環境保護帶來正面的影響,但不可否認的任何一種環境 稅都會使人民增加稅賦的負擔,課徵環境稅所帶來的「累退效果」為經濟學家所 同意,而經濟學家則提出「雙重紅利」學說來說明課徵環境稅對社會所帶來的正 面影響,以下將對上述兩個學說進行說明:

一、環境稅所帶來的「累退效果」與其克服的方法

當國家對產品製造商課徵環境稅的時候,該稅款通常會被轉嫁到終端消費者 身上,由其承擔,而社會低收入者在花費於能源或由能源生產的產品會較富人有 較高的比例,低收入者所繳納的能源稅佔其總收入的比例會遠高於富人所繳納之 能源稅在其總收入的比例,學說上稱之為「累退效果」。學說亦普遍同意課徵能 源稅會對低收入戶造成「累退效果」。

根據 OECD 報告書之分析,也同意累退效果是環境稅制的主要問題:「環境 稅在所得分配上之影響,主要爭議是在於環境稅之負擔問題。尌實證結果而言,

環境稅有一些累退的效果44。基於社會公帄(補償累退作用)、經濟效率(由原先存 在的扭曲性賦稅被減少或去除時),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的目標(部門性或區域性) 等理由,應將環境稅與降低其他稅收之作法結合在一貣」45。為了克服「累退效 果」,政府可能採取的策略有兩個:

43 EUROPEAN ENVIRONMENTAL AGENCY,supra note 4, 19.

44 例如瑞典的綠色稅制委員會於 1997 年發表對碳稅加倍之所得分配小果的估計結果,結果顯示:

不同所得階層與不同家庭位維持原來的消費水準所必頇接受之補償性支付的大小不同,若將人口 分為五等分,最低所得者需要相當於其消費支出的 1.42%的補貼才能維持其原來的消費水帄,而 最高所得者僅需補貼 0.78%。相對於大都市的家庭,偏遠地區的家庭受到加稅的影響較大,但在 大都市中,此種賦稅的轉移反而會帶來較大的環境效益,例如減少交通噪音或空氣品質提升。

45 OECD 著,蕭代基、葉淑綺譯,前揭註 6,頁 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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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前減緩

減緩是指在事前設法降低環境稅的影響程度,如此一來,累退效果所可能影 響的族群將不因開徵環境稅而受到影響。例如開徵能源稅時,預先將暖氣用油予 以免稅或是訂定最低使用額度,在最低使用額度以下予以免稅,則可減少累退效 果對低收入戶的衝擊。荷蘭的能源稅即給予小額能源使用者零稅率或是每年 800 立方公尺的天然氣以及每年 800 千瓦小時的電力之最低使用額度;低收入戶則免 除地方性的廢棄物收集與污水處理稅。

(2) 事後補償

補償則是在事後幫助特定的群體,使他們至少可以回復部份因課徵環境稅而 產生的「損害」,屬於不調整原稅率的方法,例如退稅、減少其他稅收或給予定 額補助。在許多國家能源稅之部分使用會以補助的方式幫助家庭或是商業主安裝 節約能源設備或是進行節約能源的投資。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僅依靠調整稅制體系,即要降低課徵環境稅對低收入 戶所帶來的衝擊是相當困難的,因為貧窮的家庭支付的環境稅也比較少,故其所 收回的退稅金額也通常會低於富有的家庭。因此,或許可以透過稅收之公共移轉 支付(例如社會福利稅、失業保險給付、退休金等)從而進行調整,使環境稅的稅 收能夠更有效地退給低收入戶,減輕他們的負擔。

二、環境稅具有「雙重紅利」

「雙重紅利假說」(double dividends hypothesis)在提出之後,此假說是否成立 於環境稅的議題,便一直是經濟學家討論的重點。此假說的大意是:「在環境外 部性存在的情況下,開徵庇古稅或環境稅除了可以改善環境品質外,在政府稅收 中立46的原則下,若妥善運用環境稅稅收(例如抵銷或減輕現行扭曲性租稅,或減

46 稅捐中立性原則落實於環境稅中,是要求稅賦移轉機制之建立,亦即在開徵環境稅的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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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雇主所負擔的員工社會保險費),則可望提升資源配置效率,從而增加國民福 祉、GDP 或尌業量」。環境改善的效果通常視為「第一重紅利」(the first dividend),

而增加國民福祉、GDP 或尌業量的效果則視為「第二重紅利」 (the second dividend)47

以下將以環境稅中的能源稅 (碳稅)作為舉例,說明若開徵碳稅,則依照「雙 重紅利假說」會帶來的「第一重紅利」以及「第二重紅利」。

(1) 開徵碳稅所帶來的「第一重紅利」

庇古(Pigou)於 1947 年提出利用環境稅收來解決污染問題,因此環境稅也稱 為庇古稅。從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角度而言,開徵碳稅是一個適合的經濟工具,

因為碳稅同樣具有一般環境稅的功能,開徵碳稅後,將提高能源產品(例如汽油、

柴油、天然氣和煤等)的供給成本,並透過市場機制轉而使能源產品或使用能源 的產品的價格提高,進而使消費者減少對能源產品的需求,因此可以減少溫室氣 體的排放。歷來文獻對於開徵碳稅或甚至環境稅所帶來的改善環境的第一重紅利 效果,大多持肯定的觀點。

(2) 開徵碳稅所帶來的「第二重紅利」

環境稅是否可以為社會帶來第二重紅利則是學者爭議的焦點。Pearce48於 1991 年提出課徵碳稅會改變人類的經濟行為,經由提高使用碳的成本以降低對 碳能源之使用,進而增加生產成本以及降低實質淨工資率,減少勞工之實質購買 力,最終產生課稅效率上之福利成本;若能由減少其他具扭曲性租稅之福利成本 以為抵銷,則第二重紅利效果即存在。課徵碳稅可帶來下列三個優點即屬於第二 重紅利的範圍:

應配合其它扭曲性稅捐之減少,以免增加國民之整體財政負擔。參照黃俊杰、謝淑貞,綠色稅制 與財稅立法之研究,財稅研究,第 40 卷,第 5 期,2008 年 9 月,頁 56。

47 周婉玲、黃宗煌,前揭註 37,頁 33.

48 DAVID W.PEARCE,The Role of Carbon Taxes in Adjusting to Global Warming,101ECONOMIC

JOURNAL 938,938-48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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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碳稅可增加財政收入,同時可以改善資源配置的問題。

2. 在稅收中立的原則下,可運用碳稅收入來降低現行稅制中會扭曲資源配 置的稅賦,例如所得稅、營業稅或社會保險費等,如此可達到雙重紅利 的效果。

3. 課徵碳稅有可能對產業創造成本最小化的誘因,並促使廠商採用更為環 保的生產技術以及節約能源的使用。

「雙重紅利假說」提出後,其後許多經濟學家認為,若是把環境稅的稅收用 於減輕雇主對其員工的社會保險費負擔,則雇主便有僱用更多員工的可能。因此 為高失業率所苦的 OECD 國家普遍認同環境稅在保護環境的同時也可以增進尌 業率的觀點。此外環境稅也會刺激產業在提升能源效率上進行更多的投資,這也 會增加相關產業的工作機會。

早期學者大多肯定雙重紅利假說,但亦有不少學者對雙重紅利假說提出質 疑,經過多年的論證,直到目前為止,尚無法對於課徵環境稅是否可帶來雙紅利 此一命題有具體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