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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能源相關稅費及實施現況

第四節 汽車燃料使用費

雖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課徵客體並非能源產品,但由於我國能源稅條例草案

159 適用總額型營業稅之業別為本法第四章第二節各條之規定之行業別,例如:銀行業、保險業、

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 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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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定於能源稅開徵後,將免除汽車燃料使用費,且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原稅收用 途亦由開徵後的能源稅稅收支付,由此可見汽車燃料使用費同樣屬於我國能源相 關稅費整合中的一環,因此,本文於與能源稅相關之稅費討論中,亦將汽車燃料 使用費納入其中。

一、法源

依據「公路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 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並依同條第 2 項制定「汽車燃料使 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於本節中下稱本法)。

二、主管機關及課徵主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徵收機關是由交通部委任公路總局進 行稅費之徵收,直轄市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是由直轄市政府之交通局所屬之監理處 辦理徵收業務,而台灣省各縣市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則是由各區監理所徵收之。依 據本法第 2 條規定凡使用道路之各型汽車,除本法第 4 條規定免徵之車輛,均依 本辦法之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為汽車所有人。

三、課徵客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課徵客體為行駛於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各型汽車,除本法第 4 條規定之免稅車輛外160,其餘各型車輛依其排氣量大小,定期繳納固定稅費。

160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4 條:「下列各款車輛,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1)戰列部 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 (2)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 (3)外交使節車 及享有外交待遇之外國人汽車; (4)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

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5)電動汽車; (6)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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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率

依據本法第 3 條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係按各型汽車每月耗油量計算其費 額,耗油量之計算是按各型汽車之汽缸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計算之。

課徵稅率為:汽油每公升 2.5 元,而柴油每公升 1.5 元。附錄一為汽車燃料使用 費耗油量計算表。附錄二為各型汽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費額表。

五、課徵方式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制度歷年來分為三個階段,民國 49 年 7 月至 50 年 6 月採隨車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隨車徵收實施期間,各界認為此種徵收方式有欠 公帄合理,因此政府於民國 50 年 7 月將徵收制度改為隨油徵收,亦即將原「預 估耗油量」之徵收方式改為按「實際耗油量」之徵收方式,惟因當時燃料配售管 制取消,在非車用油、軍用油及免稅油之管理制度未盡完善下,使免徵汽車燃料 使用費之油品大量流入車用油市場中,地下油行猖獗,故於實施一年二個月之後 復改回隨車徵收方式161

民國 51 年 9 月至今汽車燃料使用費皆是採取隨車徵收的方式,大法官釋字 第 593 號解釋理由書謂:「徵收方式是否逾越公路法相關規定之授權,則頇尌公 路法整體規定,綜合判斷授權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目的而定,不因公路法使用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名稱,並規定以燃油之價格定其費率,即得遽予論斷主管 機關應以個別汽車使用燃油之實際用量,採隨油徵收方式徵收,方與授權意旨相 符。系爭規定按各型汽車之汽缸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推計其耗油量,

以反映用路程度多寡,雖不若以個別汽車實際耗油量計徵精確,惟乃主管機關考 量稽徵成本與技術所作之選擇,尚未逾越公路法之授權意旨,與憲法第 23 條之 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認為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車徵收之徵收方式,並

161 張祥榮,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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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逾越公路法之授權範圍,現行制度符合於法律保留原則。

依據本法第 5 條規定,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

自用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機器腳踏車(機車)則於每二年換發行車執照時,一 次徵收二年。由上述附錄一可知,我國汽車燃料費之徵收係以汽缸總排氣量之大 小推估該車輛每日所行駛之公里數後,對各型車輛進行定期定額課徵汽車燃料使 用費,並未實際落實使用者付費或汙染者付費原則,因此,於現行能源稅條例草 案中,擬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整併入能源稅中,使其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更 能達到節約能源使用之政策目標。

六、收入性質與用途

汽車燃料使用費係基於汽機車使用公路,因而需要對道路進行養護管理,該 稅費在性質上屬於規費162,本法第 8 條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由交通部統籌分配,

並於本法第 7 條指定稅收用,作為公路之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之用,並依市區 道路條例之規定分配於市區道路之養護。

七、汽車燃料使用費實施現況

表 13 為民國 91 年至 98 年歷年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金額,由表格中之規 費收入金額可知,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呈現成長的趨勢,顯示我國國民持續增加 購買汽機車,抑或是購買新車時趨向選擇排氣量較大的汽車,兩者皆不利於節約 能源以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162 規費是為滿足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需要,而以高權的方式,加以課徵之金錢給付,亦 即個人對於公共設施以特定的方式實際上加以使用的對價,規費原則上是以固定的費率加以衡 量。參照 陳清秀,稅捐、規費、受益費與特別公課,律師通訊,第 171 期,1993 年 12 月,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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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 民國 91 年至 98 年歷年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 單位:百萬元 年度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稅費收入 20,849.44 21,686.04 22,855.77 23,413.94

年度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稅費收入 23,637.27 24,418.29 24,188.96 23,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