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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式計價爭議

在文檔中 工程履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頁 130-138)

第五章 停工索賠爭議

第五節 乙式計價爭議

在總價契約中,由於給付價金固定,在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中項目 或數量不一致時,由於缺乏調整機制,爭議不斷;但在單價契約或數 量精算式總價契約,其特性係依實作實算計價,故發生數量不一致情 形可藉由實作實算計價,雖仍可能有少部分差異331,但引發爭議畢竟 較總價契約較少。另在「漏項」部分,任一種契約型態均會發生爭議,

惟在單價契約及數量精算式總價契約沒有給付價金固定問題,業主配 合以變更契約方式辦理意願較高,爭議較少。

然而,在單價契約或數量精算式總價契約並非完全沒有爭議,乙 式計價爭議便為其中之一,本節先就爭議緣由、實務見解、各機關契 約介紹,再探討爭議處置方式。

者,自應比照上開變更設計方式,予以補充辦理」。

330 參照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頁 231。

331 此情形係發生在某項目單價經調比後,與承商投標時填入單價不同,且可能沒有利潤甚至倒 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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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乙式計價意義

詳細價目表中單價項目大體可區分為「實作實算」及「乙式計價」

(或一式計價)兩部分,「實作實算」項目通常係該工作項目可以量 化,並且在估驗計價時可以會點、計價之項目種類;而「乙式計價」

項目,係指不論該項工作項目實作數量為何,均按表列金額計價。

由於工程施工中,某些工作項目之施作方式尚未完全確定,須由 施工承商自行提出施工計價,始得確定,或係因該工程項目之數量不 易估算或過於零星,才以「乙式計價」計價方式核付該工作項目332, 如地下電纜施工後現場清洗費、器材運搬費、工地費、工安環保費用、

稅雜費等項目,大體上可分為「工程本體相關費用」、「支持完成工程 相關費用」及「利潤、管理費用等」3 種類型。

第二項 爭議緣由

「乙式計價」項目既採乙式計價方式計價,而不論其實際施作之 數量為何,在承包商實際施作之數量大於原合約所預估之數量時,業 主僅需按合約所定之金額給付;反之,承包商實際施作之數量小於原 合約所預估之數量時,業主不得主張調減給付金額。該項目可能爭議 緣由有二,一為詳細價目表中以乙式計價方式之項目,其單價與實際 施作數量、價金顯不符合而引發;另一為工期展延、設計變更、終止 契約而引發乙式計價項目重做、多做、施作部分甚至未施作,該乙式 計價項目價金得否調整。

由於「乙式計價」項目眾多,本文試將乙式計價項目歸類介紹後 再為進一步探討。

第一款 工程本體相關費用

此種與工程本體有關之「乙式計價」項目類型,項目單價往往很 大,常為爭議處。其緣由係:1、實際施作數量與詳細價目表或單價 分析表中所概估數量差異,如殘方處理費用在詳細價目表中有標示概 估數量,但實際施作數量可能遠大於此;甚至有些費用並無概估數 量,如運搬費用等,導致承包商實際支出費用大於標價而引發「數量 差異核付金額調整與否」爭議;2、業主可能規劃錯誤,或因變更設 計、終止契約導致該「乙式計價」項目並未施作或施作一部分,該未 施作項目或施作部分項目可否核付費用或部分核付費用爭議。

332 參照李家慶,《工程法律與索賠實務》,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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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支持完成工程相關費用

此種與支持完成工程相關費用之「乙式計價」項目如「計劃書製 作費用」、「工安環保費用」等,其特色在於工程一旦進場施工,該項 費用便會產生,倘遇到工期展延、變更設計或終止契約時,導致該項 目可能重做、多做、施作部分甚至未施作,該項費用是否需核付、核 付標準爭議。

第三款 利潤、管理費用等

此種與該工程有關利潤、管理費等「乙式計價」項目,其金額約 為工作物本體 6~15%不等,在工程本體總金額發生變更,即應一併 調整,實務上大多認同。

第三項 實務爭議

第一款 可否調整 一、未施作不得請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 年度建上字第 46 號:「被上訴人依約 本負有加滿「試車油料」之義務,而該項為一式計價,單價為 4,790 元,被上訴人未將油料加滿,而由上訴人代為加滿,則依約該項單 價 4,790 元應予扣除,至於上訴人自行將消防設備發電機內加滿超過 上開計價之費用,自不應歸由被上訴人負擔,始符公允」。

二、依施作比例核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 年度重上字第 310 號:「是系爭合約 若工作項目列為「一式計價」者,除保險費、安衛、環保設施及管 理維護費及其他交通、安衛、環保設施及管理維護費外,因無單價、

數量之問題,原則上依合約單價給付,而無所謂在施工中有調整變 動之情形;惟在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被上訴人無法就「一式計 價」項目全部完成時,參照前開說明,應以被上訴人實際施作之程 度按比例核計給付被上訴人應得之承攬報酬,以臻公允」333

333 該系爭案件係由上訴人辦理工程變更減作,且契約已訂有調整辦法,「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 14 條明訂:「無論工程數量增減與否,合約詳細價目單工作項目列為「一式」者,除『保險費』、

『安衛、環保設施及管理維護費』、『其他交通設施及管理維護費』、『其他安衛設施及管理維護 費』、『其他環保設施及管理維護費』按下列辦法處理者外,其餘概按合約單價給付,不予變更 或增減。(一)「保險費」……(二)『安衛、環保設施及管理維護費』……等四項工程項目經費:

如屬甲方(上訴人)因素而全面停工之工程,基於實際需要,承包商仍應繼續辦理工地交通、

安衛、環保各項設施之管理與維護時,得向本局提出申請,按未完成部分所需之工程費,實際 停工工期與本工程合約金額、工程合約工期之比例調整給付,其他原因概不調整」等語( 原 審卷(一)第 96 頁)。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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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追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 年度建上字第 92 號:「足見兩造就「抽 水設施租用及操作維護」係約定以「一式」計價,而非採實做實算 或按月、按日計價,故不論工期或上訴人租用日期長短及施工人數 多寡,被上訴人所應給付之數額均為 492 萬 7,280 元,此部分之費用 既經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人再為請求,難認有據」。另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判決 96 年度建上易字第 27 號:「即就一式計價之項目,若 承攬人實際施作之數量與其原先預估之數量有所增加,亦不得請求 增加給付;定作人亦不得以實作數量與原先預估之數量有所減少,

而請求調減金額」。

第二款 工期展延、設計變更、終止契約等契約條件變更 一、未施作不得請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9 年度上字第 10 號判決:「衡諸常情,

工程承攬契約有一式計價者,係因工程之全部順利完成須藉助該項 目之施作或設施,因其計價不易或易生爭議,事先約定各項目之全 部價格,而約定不得增減,以杜爭議。惟此應係以承攬工程全部完 成為前提,始得請求全部之一式計價項目費用,否則工程並未完成,

該一式計價項目亦無實際施作,對於工程之完成並無助益。該工程 再度發包時,又須重複支付此種一式計價之項目,是此時承攬人仍 要求定作人支付未實際施作一式計價項目之全部費用,顯失公平」。

二、可依展延工期比例調整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重上字第 33 號判決:「依兩造前開約定,

關於交通、安衛、環保設施之管理維護等四項工程項目經費,如因 橋樑工程處因素全面停工之工程,○○公司基於實際需要仍繼續辦 理,即得向○○○○○申請按未完成部分工程費、實際停工工期與 本工程合約金額合約工期之比例調整給付,則關於系爭工程停工期 間之交通、安衛、環保設施管理維護費用之補償及其計算方法,於 系爭工程承攬合約簽定時即已於兩造間達成合意,於工程因橋樑工 程處因素停工,而○○公司於停工期間有繼續辦理相關工作之必要 及事實之要件下,○○公司即得按約定之計算方式請求橋樑工程處 補償‧‧‧。○○公司於投標當時,就「交通安全設施維護費」、「安 衛基本設備及維護費」、「其他環保設施及維護費」等費用之估算,

係以合約工期為 510 日為計算投標金額之基礎,現○○○○○於工 程施作過程中,因非不歸責於○○公司之因素,就合約工期實際展 延 221 日,與○○公司投標當時之情況全然不相同,故該一式計價 之項目,其價格之計算基礎已非合理,自有調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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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設計後可以調整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建上字第 18 號判決:「按合約以「一式」

計價者,其精神固為不論實作數量為何,均給付一定之金額,然此 所謂不論實作數量為何仍為一定之給付,應係在原合約之設計、規 定及投標條件均未變更之情形下,始足當之。若情況有所變更,與 原合約之設計、條件己不相同,若仍依原合約以一式計價,自非公 平合理。本件系爭合約關於棄土方部分以「一式」計價,原係著眼 於開挖之土方可供回填,實際棄運數量不多,惟事後既因上訴人○

○國小變更設計而指示將原欲回填之土方棄運,造成實際棄運之土 方數量增加,足認情事確有變更,實際結果與原合約之設計規劃已 不相同。原合約以一式計價之要件因已發生重大變更,致影響原約 定價格計算基礎之合理性。故上訴人○○公司依民法第 22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國小增加此部分之給付,即屬有據」。

第四項 各機關契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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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可調整標準 一、「利潤、管理費用等」

針對「利潤、管理費用等」乙式計價項目,大部分契約均肯認

針對「利潤、管理費用等」乙式計價項目,大部分契約均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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