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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違約金

在文檔中 工程履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頁 58-61)

第四章 履約期限爭議

第二節 逾期違約金

第一項 逾期違約金定義

在工程接近完工時,承包商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業主提報竣 工申請,在監造人員於預定竣工日現場查證屬實後,便簽證為竣工;

在後續驗收合格時(包含驗收有瑕疵,承包商能於限期內改善完成達 驗收合格,及減價收受等情形),方能正式確定前述承包商申請預定 竣工日為竣工日。換言之,倘承包商非因業主因素而無法通過驗收或 達減價收受條件時,前述竣工查證亦無效,此時仍計工程逾期133。故 監造人員現場查證竣工合格應解為附解除條件之竣工合格,解除條件 為驗收合格與否。

在前述「竣工日」確定後,便可計算是否逾期。以「開工日」加 計「工期」,扣除「不計工期」或加計「展延」日後即為應完成期限,

若竣工在此期限前完成,即無逾期,反之,則為逾期。總之,是否「逾 期」端視承包商有無在期限內完成契約所定工作。

工程逾期後,業主依約可為逾期罰款,逾期罰款制度源自民法第 250 條第 1 項違約金134。訂立逾期罰款目的,主要係為掌控工程進度,

迫使承包商在工期內完成135,與違約金確保債之關係履行之目的相

132 如該展延期間之管理費用及保險費等。

133 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之「一般條款」00700V5.0,T.3 驗收(2) 驗收不 合格:「主辦機關於辦理驗收時,若發現工程有任何瑕疵而不能接受時,比照 T.2(3)「初驗不 合格」之有關條款辦理。」T.2 初驗(3)初驗不合格:「(B)初驗如有瑕疵應予改正時,其改正期 限應由承包商與工程司協商後載明於初驗記錄內,並由工程司以書面通知承包商於期限內完成 瑕疵改正工作,承包商應於改正瑕疵後通知工程司辦理複驗,此項複驗以一次為限。如上述瑕 疵改正工作已逾改正期限及契約原定屐約期限時,則視為逾期並依契約 H.10「逾期違約金」

規定辦理。」

134 民法第 250 條第 1 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135 參照謝哲勝、李金松合著,《工程契約理論與求償實務》,頁 179,李家慶,《工程法律與索 賠實務》,頁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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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該制度亦可免除業主需舉證承包商逾期所造成業主損害之困擾,

寓有充實債權人實現債權意義136

第二項 逾期違約金性質

在工程實務上,逾期罰款計罰方式鮮少約定不論逾期長短均以固 定金額計罰;倘不論逾期長短,計罰方式又是一固定金額,不僅造成 不公平情形,亦難以督促承包商努力趕工,有失逾期罰款目的。故計 罰方式大多為採按日計罰,其基準有定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例(通 常為訂約金額之千分之一至三137),計罰總上限為訂約金額百分之二 十138

在逾期罰款外,倘業主有其他損害,是否仍得請求損害賠償,需 視逾期罰款性質而定。按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規定違約金分為「損害 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兩種139

第一款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140

乃是債務人對債務不履行時一種需負擔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不 論實際上發生損害額度較預定總額高或低,僅可依該預定總額求償,

可避免日後求償時舉證困難。

第二款 懲罰性違約金

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時,除可請求支付違約金外,尚可 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及民

136 參照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作者自版,2003 年 3 月第 1 版,頁 541。李家慶,

工程法律與索賠實務,頁 114。

137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 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 明者,為 1‰)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 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計 算逾期未約金」。

138 『採購契約要項』第 46 條第 1 項:「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

擇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載明於契約,並訂明扣抵方式:(一)定額。(二)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前項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139 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 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 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 額。」

140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第 4 項規定:「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

(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 18 條第 8 款之賠償責 任上限金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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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責任不宜當然具備處罰、制裁之用,故原則上違約金為「損害賠償 額預定性違約金」,至於「懲罰性違約金」解釋上應限於明示情形141

第三項 逾期違約金種類

逾期違約金基準訂定方式,如該工程僅為一工期時,其計罰基準 便僅為一種,但實務上尚有其他不同方式:

第一款 分工期訂定

在單一工程中倘訂多個工期,通常會分為第一工期、第二工期 等,因每一工期內容、履約期限及金額不同,計罰基準亦有所不同。

計算逾期罰款時,在每一工期分別竣工時,即可依據各工期逾期天數 及計罰基準計算之。

第二款 保證里程碑訂定 一、保證里程碑意義

業主為了控制承包商工程進度,除就完工期限訂定逾期違約金 計罰外,對於在工程中某一重要及關鍵階段工作完成,亦於工期中 設定一保證里程碑日期(Guaranteed Milestone Date),並規定承包商 未能按契約鎖定保證里程碑日期完成規定工作時,亦課予逾期違約 金。

工程實務上,保證里程碑之約定,其意義除可控制本件工程進 度外,最主要目的在於,對於存在工程界面關係之他件工程,可確 保本工程保證里程碑前之工程進度不落後,而不影響他件工程之進 行。因此,保證里程碑設定點多為與其他關連性工程具有界面關係 之處。

二、違約金訂定

保證里程碑多在單一工期內訂定,亦可能單一工期中有多個里 程碑,其影響程度各有所不同,當然違約金計罰基準亦有所不同。

第三款 重複計罰違約金

在分工期或保證里程碑訂有逾期違約金,且總工期逾期時亦訂有 違約金時,可能出現重複計罰而損害廠商權益情形。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於民國 87 年 6 月 22 日函頒「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契約訂有 分段進度及最後完工期限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一覽表」142,以解決重 複計罰問題143

141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頁 553。

142 詳附件 13,http://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MenuContent.do?site=002,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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