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契約類型及履約過程
第一節 工程契約類型
第二章 工程契約類型及履約過程
第一節 工程契約類型
第一項 契約類型
工程專案在從構思、規劃至完工、營運,中間歷程大體可分為「規 劃與可行性階段」、「設計階段」、「招標發包階段」及「施工及監造階 段」四個階段。少部分具工程專業能力且具有施工部門組織之業主,
可將工程專案完全自行執行外,大部分業主依其公司組織型態、工程 專業能力或需求不同,將部分或全部階段分別委由技術顧問公司(含 建築師)或施工廠商執行,而衍生出各種契約型態:
第一款 技術服務型
技術服務契約種類包含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勞務服務4,其 內容包含「規劃與可行性研究」、「設計」、「協辦招標及決標」、「施工 監造」及「其他服務」,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增減之5。
一、工程設計技術服務契約:
技術服務內容涵蓋「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及「設計」或「規劃 與可行性研究」、「設計」及「協辦招標及決標」,技術服務廠商僅提 供服務或設計成果;業主再依照設計成果另外發包施工、監造。
二、工程監造服務契約:
技術服務內容僅為施工中之「監造」部分,技術服務廠商除須 熟悉契約規定外,亦須瞭解工程規劃設計理念及實務作業,方可落 實「監造」工作。
4 『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3 項:「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 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5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專業 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 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第 4 條:「機關委 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 項:1.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2.應徵廠商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3.服務之提供方式;
4.工作時程;5.涉及材料或設備之供應者,其規格;6.服務之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者,其績效 衡量指標、驗收項目及標準;7.廠商應提出之專業服務建議書及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 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8.智慧財產權之歸屬;9.評審項目、
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10.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11.計價及付款方式;12.招標須知 及契約條款;13.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14.預算或預計金額;15.其他必要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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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設計暨監造服務契約:
技術服務內容涵蓋「規劃與可行性研究」、「設計」、「協辦招標 及決標」及「施工監造」,由技術服務廠商規劃設計並由其監造,可 避免設計理念與實務上落差,減少設計與施工落差爭議。
第二款 工程、財物採購型
此類型僅包含「施工」階段,內容為工程6之定作或財物7之買受、
定製、承租或兩者兼含。
一、工程定作契約
由業主先完成規劃設計及發包,再由廠商進行工程施工。施工 過程中,以材料由何人提供來區分,可分為由業主負責提供之一般 承攬契約及由廠商自己提供之製作物供給契約8;一般而言,在考量 不必要購料成本閒置,大部分工程為廠商連工帶料之製作物供給契 約。
二、財物買受、定製或承租契約
由業主依需求先進行市場查訪後,編製需求規範,再辦理發包 採購。
三、工程與財物混合採購契約
此類型契約較常出現在財物採購及安裝型契約,屬買賣與承攬 之混合。
第三款 統包型
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統包」係指將工程或財 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 購契約辦理招標,其優點在於可大幅減少工期及施工界面協調。
此 類 契 約 在 國 際 工 程 契 約 上 又 可 細 分 為 「 設 計 - 施 工
(Design-Build)」及「統包(Turnkey)」2 類:
一、「設計-施工(Design-Build)」9
6 『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 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
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7 『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 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8 製作物供給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材料,製作物品供給他方,他方給付報酬之契 約。俗稱包工包料,以與承攬之純為包工相區別。參照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中)》,元照出 版公司,2008 年 8 月,頁 46。
9 「設計-施工」-「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which are recommended for the provision of electrical and / or mechanical plant, and for the design and execution of building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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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將整個計畫中某一部份的「設計階段」及「施工階段」工 作交由廠商執行。
二、「統包(Turnkey)」10
業主將整個計畫中「設計階段」、「採購」及「施工階段」工作 全部交由廠商執行,最後廠商僅須交出鑰匙,業主便可開始營運運 轉。
第二項、計價方式
契約價金為採購契約要素之一,價金計價方式依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佈『採購契約要項』第 31 條規定,得為「依契約總價給付」、「依 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
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及「其他必要之方式」。
第一款 計價方式種類
一 、 總 價 決 標 式 契 約11( Lump-Sum Contracts or Fixed-Prices Contracts)
又稱「總價承包契約」12,係指業主將詳細設計資料、圖面、詳 細價目表等發包圖說資料完備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方式,
與廠商完成契約總價金訂定:在廠商完成工程、財物或勞務服務等 契約規定工作後,業主給付契約之結算總價金。在沒有契約變更增 減帳情形下,契約總價與結算總價應為一致。
此種類型計價方式,其優點為藉由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方 式,業主可支付較低工程款,且因其價金固定,較易籌措資金,倘 契約內容及規範精確,廠商藉由良好工程及財務管理,可獲得較高 利潤;但其缺點為,因其價金固定,施工過程中技術、財務風險全
engineering works. Under the usual arrangements for this type of contract, the Contractor designs and provid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mployer’s requirements, plant and / or other works; which may include any combination of civil, mechanical, electrical and / or construction works.」,參閱鍾 志明譯,美國顧問工程師協會(ACEC)美國(Parsons Brinckrhoff)公司著,《設計-施工(統 包)執行手冊》,成陽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2 月初版,譯序第 5 頁。
10 「統包」-「Conditions of Contract of EPC Turnkey Projects, which are recommended one entity takes tot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esign and execution of an engineering project. Under the usual arrangements for this type of contract, the entity carries out all the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 providing a fully-equipped facility, ready for operation (at the “turn of the key”).
This type of contract is usually negotiated between the parties.」,參閱鍾志明譯,美國顧問工程師 協會(ACEC)美國(Parsons Brinckrhoff)公司著,《設計-施工(統包)執行手冊》,譯序第 5~6 頁。
11 參照謝哲勝、李金松,《工程契約理論與求償實務》,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11 月,
頁 28。
12 參照蔡守智,《營繕工程之行政管理:契約與規範(增修版)》,詹氏書局,增修五版一刷,2006 年 2 月,頁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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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歸由廠商承擔,一旦遇到惡性競標、契約內容規範不明確或物價 波動等因素,容易產生履約爭議。
二、單價決標式契約13(Unit-Price Contracts)
又稱「單價承包契約」14,係指業主將契約內容逐一拆成各工作 項目、數量並編列各項目單價,廠商在完成契約內容後,即按完成 工作項目之契約單價及其總數量,實作實算相乘累積計算結算工程 款。
此種類型計價方式優點在於彈性高,可應付工地變化情況,亦 可依業主需求、現況調整;其缺點在於業主無法預估全部工程費用,
且因採實作實算方式,容易衍生遺漏、追加項目之糾紛,工期因而 延宕,浪費材料等情事。
三、數量精算式總價承包契約15(Measure and Value Contracts)
為「總價決標式契約」與「單價決標式契約」之綜合體,即在 契約中編列有實作實算項目之單價及預編之契約總價,工程竣工後 依增加實作實算項目之數量及單價,相乘累積並加計原契約總價為 結算總價(結算總價=契約總價+增加項目之數量 x 其單價)。
此種類型契約兼具「總價決標式契約」之較易資金籌措及「單 價決標式契約」之較易應付工地變化情形等優點,並減低廠商技術、
財務管理之風險。
四、成本加酬金式契約16(Cost Reimbursement Contracts)
係指廠商在完成一定契約工作後,業主以廠商完成工作所花費 的成本(含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及管理費),再加上契約約定的報酬 作為工程款。此類型契約優點為廠商利潤固定,無須承擔風險,且 工程品質可以維持;其缺點在於,因廠商較無須承擔風險,容易延 誤工期。依約定報酬方式不同,其種類17又可分為:
(一)成本加算固定百分率計價契約(Cost-Plus-Percentage-Fee Contracts 簡稱 C.P.P.F)
即結算總價=成本+成本 x 固定利潤百分比
(二)成本加算固定費用計價契約(Cost-Plus-Fixed-Fee Contracts 簡稱 C.P.F.F)
將工程成本由小到大分成數個階段,每一階段報酬隨成本增加 逐步減少一種契約計價方式。通常報酬金內含有節約成本獎金及報
13 參照謝哲勝、李金松,《工程契約理論與求償實務》,頁 31。
14 參照蔡守智,《營繕工程之行政管理:契約與規範(增修版)》,頁 156。
15 參照蔡守智,《營繕工程之行政管理:契約與規範(增修版)》,頁 157。
16 參照謝哲勝、李金松,《工程契約理論與求償實務》,頁 32。
17 參照蔡守智,《營繕工程之行政管理:契約與規範(增修版)》,頁 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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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獎金在內,故成本增加、報酬降低,為此種報酬金功能。
(三)目標估價制成本加算固定費計價契約
(Target-Cost-Plus-Fixed-Fee Contracts 簡稱 T.C.P.F)
先由圖說估算工料數,於議價時雙方協定單價,由數量和單價 乘積計算出目標總工程成本,由總工程成本雙方協定報酬金額,完
先由圖說估算工料數,於議價時雙方協定單價,由數量和單價 乘積計算出目標總工程成本,由總工程成本雙方協定報酬金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