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停工索賠爭議
第二節 工程契約變更涵義
業主在完成設計後,將設計圖說及標單等投標資料公告上網供承 包商投標並為日後施工依循,此時,不論為圖說不完備、設計問題、
無法預期事件、或業主要求變更或承包商建議變更原因等,均會造成 契約變更。然實務上常將「工程契約變更」、「工程變更」及「設計變 更」混淆,實有釐清之必要。
第一項 工程契約變更
在學理上有區分為「狹義的工程契約變更」及「廣義的工程契約 變更」兩種。「狹義的工程契約變更」係指契約標的、工作項目、價 金、履約期限、或付款時程等契約內容之變更,其中價金、履約期限、
或付款時程主要係因工程契約標的內容之變更所致之反射變更。「廣 義的工程契約變更」係指除「狹義的契約變更」外,更包含契約主體 變更,在法律上之意義,為債務之承擔或契約之轉讓或承擔267。
依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
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 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 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及第 66 條「得標廠商 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 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規定,基於招標公平性及對投標廠商資格
4.「產品,預拌混凝土材料費,350kgf/cm2(TYPEⅡ)」,單位:M3,數量:1,編碼:M0305048201;
5.「產品,化學摻料,緩凝劑」,單位:式,數量:1,編碼:M0305013005;6.「現場輸送設 備及振動機等機具費」,單位:式,數量:1,編碼:E3532X6ZA04;7.「零星工料」,單位:
式,數量:1,編碼:W0127110004。
266 空白標單,指公共工程採購標案招標時,招標機關提供廠商之下列資料:(一)價格欄位部 分為空白之詳細價目表。(二)工項項目固定而數量、價格部分為空白之資源統計表。參照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台九十工技字第九○○四四八四一號函頒佈『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 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3 項,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0 日。
267 參照顧美春,《工程契約風險分配與常見爭議問題之研究》,頁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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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原則上禁止契約主體變更,僅在例外情形如公司合併、聯合承 攬、履行連帶保證268等,始予同意契約主體變更。因此,實務上「工 程契約變更」所指應為狹義的工程契約變更,並不包含廣義的工程契 約變更269。
第二項 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係根據工程契約內工程變更條款,授與業主或工 程師單方面之權利,將原約載工作範圍內之工程加以變更,而承包商 根據契約規定不可加以拒絕而必須予以履行。換言之,「工程變更」
係指定作人依據契約之約定,單方指示工作增刪、工作數量增減、工 作內容與性質改變、施工方法、施工順序及施工時程之改變270。
前述「狹義的工程契約變更」除契約內容外,尚包含契約條件變 更,因此,「工程變更」範圍較「狹義的工程契約變更」窄。
第三項 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271(或「變更設計」),係指已發包施工之工程,因 工程實際需要或緊急應變事項所必須辦理圖說或工程內容之設計變 更,包括工程數量之增減、工程項目之增刪、工程性質變更、新增工 程項目等。亦即工程無法依原設計施工,而必須變更原來設計改由其 他設計施工。
由於「設計變更」為工程內容或施工方法或品質之變更,係將原 已設計好之工作物內容辦理變更,因此業主會頒佈新的設計圖,指示 變更範圍及變更後工作物內容。工程變更設計通常附帶有原詳細價目 表中工作項目數量的增減,甚至會增刪工作項目。
前述之「工程變更」除工程內容外,尚包含施工順序及施工時程 變更,故其範圍較「設計變更」範圍廣。此外,實務上對於「工程變 更」定義甚廣,其所使用概括、廣義性文字「變更計畫」及「增減工 程數量」,事實上已擴張至「取消全部或一部契約所定之工程計畫」、
268 『採購契約要項』第 23 條:「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 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 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269 參照李家慶,《工程法律與索賠實務》,頁 148、顧美春,《工程契約風險分配與常見爭議問 題之研究》,頁 116 及陳世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涉及契約變更爭議之研究》,國立政治法學 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民國 95 年,頁 96。
270 參照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4 年 7 月,頁 39。
271 參照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頁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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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任何契約原定工作範圍以外之工程」、「變更原有設計」、「增 加、減少工作之數量」、「施工期間遇到不可預料狀況所做之必要變 更」、「工程師指示錯誤所造成之變更」等;換言之,工程界慣例上已 把「工程變更」與「契約全部或一部終止」、「額外工程」、「變更設計」、
「工程數量增減」及「應合理調整契約」等觀念混為一談,往往造成 許多糾紛與問題272。
第四項 計價
公共工程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由於設計瑕疵或工地異常狀況等原 因,使得圖說等契約條件無法完全與現場實際狀況符合,需依實際情 況為必要的調整或變更。在前述「設計變更」及「圖說與詳細價目表 不一致」所造成「計價」問題,均可歸責於業主過失所致。有論者將 之通稱為「設計瑕疵」273,並依過程分類為:1、「各設計成果本身錯 誤或瑕疵」,包含設計錯誤274、設計不完整275及綁標276三種態樣;2、
「各設計成果界面上衝突、不符之瑕疵」,包含圖與圖的衝突277、圖 與說的不符278及漏項或數量計算差異279(詳圖表 1)。
在「計價」問題類型中,倘圖說正確無誤,其因大多係設計成果 界面瑕疵所致,其態樣有「圖與圖的衝突」、「圖與說的不符」及「漏 項或數量計算差異」。在「圖與圖的衝突」或「圖與說的不符」時,
契約中大多有規定圖說依循優先標準,及依業主解釋為準,故施工中 遇此問題時,有此標準依循,較不生爭議。至於「漏項或數量計算差 異」則是圖說與詳細價目表所列不一致,是否漏項、數量短少抑或已 包含於其他項目中而非屬漏項、數量短少,便常引發爭議。
272參照王伯儉,《工程契約法律實務》,頁 102。
273 參照張皓傑,《工程設計瑕疵認定標準之研究》,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中 華民國 95 年 7 月,頁 25~26。
274 「設計錯誤」,係指違反建築法令(含相關設計規範與技術規則)、標準(國家標準)及通則 或公用事業供電、供水、供氣、污水排放及電信、消防等之規定。
275 「設計不完整」,係指雖不妨礙公共安全,但妨礙使用需求,或減少工程慣例之價值與效用 或契約預定之價值與效用,抑或欠缺約定之品質,或承包商無法按圖估價與施工。
276 「綁標」,係指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意圖 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
277 「圖與圖的衝突」,係指圖與圖衝突係設計圖面上對同一結構物或同一項目之標示有互有衝 突,或圖上註明某一材質而圖上註解不同。
278 「圖與說的不符」,係指設計圖與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所載內容不符。
279 「漏項或數量計算差異」,係指漏項係指工程圖上規定必須施做,而詳細價目表上卻找不到 對應之工作項目,或工程圖說上之工作項目數量比工程價目表多或少而達一定比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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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設計變更」與「計價」實務區隔
「設計變更」涉及圖說修正,其結果會導致工程數量之增減、工 程項目之增刪、工程性質變更、新增工程項目,與「圖說與詳細價目 表不一致」所造成「計價」問題類型之結果雷同,但性質上及處理方 式並不相同。
「設計變更」係設計本身成果瑕疵所致,往往導因於原設計錯 誤、不完整或不可預見情況等情況,致須辦理「設計變更」時,此時,
業主須先修正圖說,方有依據檢討增減工作項目或數量。然而,「圖 說與詳細價目表不一致」所造成「計價」問題,係設計成果界面瑕疵 所致,為詳細價目表計價項目或數量漏列,並不涉及圖說修正,換言 之,工作範圍是正確、無變更,但由圖說轉錄至詳細價目表時因疏漏 所致計價項目漏列或數量差異。因此,「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不一致」
與「設計變更」兩者結果可能均會產生漏項或數量差異,但兩者在性 質上及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第六項 小結
業主與承包商在訂定工程契約時,必有雙方合意一定工作範圍,
此一範圍依實務見解均以「圖說」所載為準,若逾此一範圍,不論原 因為何,便為「設計變更」範疇;倘未逾此範圍,則僅為「圖說與詳 細價目表不一致」之「計價」問題。不論是「設計變更」或是「計價」
問題,均涉及契約內容、價金變更,屬「工程變更」;至於「工程變 更」中不屬「設計變更」或是「計價」問題,如施工順序及施工時程 變更等,以及「工程契約變更」中涉及「契約條件變更」或「契約主 體變更」等,而且恐有違政府採購法程序及有涉及圖利、背信之嫌,
均屬少數案例。
「設計變更」爭議常在於是否屬「設計變更」認定問題、設計變 更後履約期限問題及新增減工作項目計價等問題,倘在「設計變更」
程序為詳細規範,其爭議性便僅剩認定之技術問題,可由第三公正鑑 定單位鑑定,以杜紛爭。惟「計價」爭議,有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不一 致及總價承攬契約、乙式計價等特殊契約性質,其涉及不一致之風險 應由何人承擔及契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等問題,故本章重心著重於
「計價」等相關爭議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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