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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不一致

在文檔中 工程履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頁 113-116)

第五章 停工索賠爭議

第三節 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不一致

有論者將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不一致情形區分為廣義及狹義兩種

280,廣義的數量差異包含「契約本身數量差異」及「變更設計與額外 設計」;狹義的數量差異僅指「契約本身數量差異」,在未變更設計情 形下,因契約本身問題而導致數量不一致(如圖表 2,其中(A)-a.b.d.e 便是本節討論範疇)。

第一項 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不一致態樣

「詳細價目表」係由「圖說」逐一轉錄而成,理論上不論在項目 或數量上均應相同,惟實務上,兩者仍存在差異,其態樣有:

一、圖說所載項目之數量較詳細價目表多(圖表 2 (A)-a)

在「圖說」上所標示每一分項工程項目及數量,大多可以量化,

倘在「詳細價目表」上所載項目之數量較少時,俗稱「數量短少」。

此種差異,在「單價承攬契約」281及「數量精算式總價承攬契 約」282中,由於可依實作實算方式增減帳,故爭議性較少;但在「總 價承攬契約」283中,由於業主給付價金固定,承包商施作項目或數 量大於「詳細價目表」所載,會認為已超出原投標及預算金額,常 引發爭議。

二、圖說所載項目之數量較詳細價目表少(圖表 2 (A)-b)

此種情形除出現在設計「圖說」轉錄為「詳細價目表」過程缺 失外,部分機關在設計上並未完全將「假設工程」或「準備工程」

納入「圖說」,但在施工過程中係為必要且需計價,在「詳細價目表」

上亦須編列,或將圖說中數個工作以乙式項目替代標示,故形成圖 說所載項目之數量較詳細價目表少。

由於承包商投標估價時常以「詳細價目表」為主要計價基準,

倘為「總價承攬契約」以固定價額給付,一般而言,承包商異議情 形較少,僅在估驗計價時可能會有所爭議;反而,以「單價承攬契

280 參照張宏節、江苑臻,《公共工程總價承攬契約數量差異問題》,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2003 年 12 月 103 期,元照出版有限公司,頁 122~123。

281 「單價承攬契約」,係業主事先決定工程項目單價後,以最低單價決標訂約,工程總價以實 際完工數量乘上單價,再加上一定比例之其他費用及稅金之總和。

282 「數量精算式總價承攬契約」,為「總價承攬契約」與「單價承攬契約」之綜合體,在契約 中附有總價及單價,廠商依照業主提供之圖說與規範完成工作,俟工程完成後,在統計實際使 用工料,計算出工程總價,向業主要求給付之契約,可應付變更設計之項目、數量調整,減少 糾紛。

283 「總價承攬契約」,即業主提供圖說、詳細價目表等招標文件,以廠商所提出最低價決標,

廠商依圖說完成契約約定之一定工作後,業主給付「固定價額」報酬之契約。除變更設計外,

給付報酬為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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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及「數量精算式總價承攬契約」計價之契約,其中短缺項目屬 實作實算者,爭議較小,但為以「式」284計價項目者,便衍生出『乙 式計價』爭議。

三、圖說有標示工作項目及數量,詳細價目表並無該項目(圖表 2 (A)-d)

一般俗稱為「漏項」,係指「圖說」上規定必須施做或應由「圖 說」上合理引申者,但價目表或單價分析表未明列其合理之對價「報 酬」而言,故漏項應係指報酬計價項目之「漏列」,而非工程範圍內

「工作項目」之漏列,故所謂「漏項」之工作項目仍應屬契約工作 範圍之一部分,並非契約工作範圍外之「額外工作」。

四、圖說無標示工作項目及數量,詳細價目表卻有該項目及數量:(圖 表 2 (A)-e)

實務上較少出現此種情況,通常出現在「乙式計價」之項目中,

如工地費等,如確定係為完成「圖說」所定工作所必需,則不論承 攬廠商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之多寡,機關仍應按詳細價目表上之項 目及數量予以計價給付。亦即圖說雖未標示但仍屬廠商應予施作之 工作,因工程圖說雖為廠商施工之依據,但不應以圖說未記載,即 一概認為該工作項目非契約工作,該工作可能在工程慣例、技術上 屬於無須圖示而仍必須施作之工作,此問題仍應在個案中探求當事 人真意及工程慣例決定285

第二項 漏項

「漏項」情形須先究明該項目是否為工程慣例上所須施作,或探 求工程設計真意,契約是否業已涵蓋此一項目286。倘工程慣例上應該 施作或已涵蓋於其他項目中,便不形成「漏項」。反之,則為契約「漏 項」,須辦理工程變更。

第一款 漏項之型態

漏項之型態大致有下列幾種情形:1.圖說上有記載此工作項目,

但價目表中未列此工作項目之單價;2.圖說上對某工作項目中有記載 要使用某種材料,價目明細表中亦有對該工作項目計價之單位,但該 使用某種材料之成本,卻未顯現在該計價項目之單價分析表內;3.圖

284 工程項目以一式計價方式計價者,或係因該工程項目之施作方式尚未完全確定,而須由施工 承商自行提出施工計畫,始得確定,或係因該工程項目之數量不易估算或過於零星。參照李家 慶,《工程法律與索賠實務》,頁 43。

285 參照陳世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涉及契約變更爭議之研究》,頁 172。

286 參照張宏節、江苑臻,《公共工程總價承攬契約數量差異問題》,頁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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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上均有標示,但價目明細表上僅以相關單項之單價作為計價基礎

287

第二款 漏項判斷標準

實務上,此種爭議不在少數,常為業主與承包商各為己述。因此,

判定「漏項」與標準如后:

一、有論者認為288

判斷原則為:(1)漏列之項目,是否在施工上為一獨立之工作項 目,而工程實務慣例上不應包含在其他項目中;(2)漏列之項目,是 否在工程實務慣例上為一獨立計價項目;(3)漏列之項目,其成本費 用包含在其他有關施工項目價格中之合理性;(4)漏列之項目,其金 額是否為一「相當顯著之金額」289;(5)漏列之項目,是否可得事先 合理估算或為工程習慣上或施工所必要。

二、工程仲裁案例採用標準290

若業主抗辯承包商主張漏項者係屬附屬工作項目,得(1)提供其 他類似標案就同一工作項目之標價作為比較,以判斷業主主張原合 約金額(未依標價與預算價格比例折扣前)已包含漏項項目是否合 理;(2)研究相關計價規範是否就該漏列之工程項目有特別列出計價 標準。

三、法院判決認定標準291

認為須該「遺漏」係一般廠商就所有招標資料,按通常情況所 為解讀,均不認為係屬工程施作範圍者,始足當之。

四、本文見解

法院判斷標準是引一般常理判斷,為仍屬抽象。除上開原則標 準外,本文補充如下:依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 作業要點』第 4、5 點292及工程會 90 年 11 月 29 日(九十)工程技字第

287 參照張皓傑,《工程設計瑕疵認定標準之研究》,頁 34。

288 參照王伯儉,《工程契約法律實務》,頁 76。

289 顯著金額標準值為新台幣 5 萬元,其來源係因工程項目甚難完全掌握所有施工所必須之材 料,因此經常於工程項目單價分析中,最後編列一零星工料細項,而根據營建署補充,一般工 程實務上若係爭漏項項目金額低於新台幣 5 萬元,一般皆可視為零星工料,不另給付,亦即 此顯著金額可以新台幣五萬元為基準。參照張皓傑,《工程設計瑕疵認定標準之研究》,頁 35。

290 參照吳詩敏,《談契約漏項之實務爭議》,收錄於寰瀛法律事務所、古嘉諄、吳詩敏編,《工 程法律實務研析(四)》,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 年 9 月,頁 193。

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2156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建字第 320 號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重上字第 18 號判決。參照吳詩敏,《談契約漏項之實務爭議》,2008 年 9 月,頁 192。

292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第 4 點:「招標機關應使用 PCCES 製作 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並依 PCCES 操作功能,將空白標單製作成二種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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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7086 號解釋函說明二之規定,機關 91 年度開始辦理之公共工程 新興計畫採購標案,且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適用本作業要 點。目前,大部分工程均在『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

上登載,倘採購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必在 PCCES 上援引 工作項目及單價為編列及製作詳細價目表293,倘該系統有該項目卻 遺漏未列入詳細價目表中,應可認定為「漏項」;倘無同種單項可援 引,可參考相類似項目之單價分析表中所列工作,據以判別該項目 工程所涵蓋工作範圍,作為參考依據294

至於舉證責任歸屬,應由承包商針對系爭項目提出應為單一項 目之證據,如費用或交易習慣等;倘業主認為業已包含在其他項目 內,應由業主依上開標準提出更為詳細佐證資料以為抗辯。

在文檔中 工程履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頁 11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