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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費用

在文檔中 工程履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頁 96-99)

第五章 停工索賠爭議

第四節 索賠費用

不論「遲延開工」或「工期展延」,但就工程事項聯繫、管理所 必要人事管理成本仍是需要,如人員追蹤聯繫工程開工、復工與否及 現場管制等;再者,亦可能產生潛在風險或提高風險,如原物料成本 可能已經超出承包商在投標當時所評估工程施工期內之預算,如開工 或復工時間恰為雨季,與承包商投標當初所估算乾季施工,需投入更 多人力成本等等。其類型有230

第一款 實際發生費用 一、工程管理費

工程管理費係指非屬工程直接工、料費用231,但仍為完成工程 工作物所必要支出費用,為工程成本(報酬)之一部分,在工程單 價表中均以一式計價,其費用金額係以直接工、料費用總和之某比 例估算之。至於如何調整,實務上有承包商詳實舉證其實際增加之 費用支出之「實支實報」及以工期展延之天數占原合約工期之比例,

再以原合約之管理費依該比例計算工期展延所應增加管理費之「比 例調整」方式232兩種,目前大多已採「比例調整」方式。

二、直接工程費用

(一)機具攤提折舊及閒置費用

230 參照王伯儉,《工程糾紛與索賠實務》,元照出版公司,2003 年 8 月初版,頁 164~173。

231 項目包括但不限於(1)總公司管理費(2)人事費用(行政/間接人力) (3)工地工務所之租金(4)辦 公事務費(5)家具租費或折舊費(6)電費(7)郵電費(8)印刷費(9)攝影費(10)製圖費(11)證照費(12) 鑑定費(直接工程計價項目終未編列者) (13)檢驗費(直接工程計價項目終未編列者) (14)工程車 輛之費用(15)工程協調費(16)法律顧問費(17)工程需各項保證之手續費及利息等等,參照王伯 儉,《工程糾紛與索賠實務》,頁 162~163。

232 「實支實付」係指承包商應詳實舉證其實際增加之費用支出,如水、電、電話費、履約保證 金之手續費、機具及工務所之租金等。「比例調整」係指以工期展延之天數占原合約工期之比 例,再以原合約之管理費依該比例計算工期展延所應增加之管理費。參照李家慶,《工程法律 與索賠實務》,頁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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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業主在契約單價中有編列機具費用,及契約中常規定「乙 方運至工地之機具設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運離工地」,因此,

若可歸責於業主因素而停工,承包商常會主張特殊機具攤提費用

233,及一般機具閒置之成本234。 (二)機具維修、保養費用

許多機具在停工期間需進行保養,以待復工時正常操作使用

235。惟此項費用似應扣除機具正常使用之保養費用,方為合理。

(三)人工待命/閒置費用

在停工期間,因承包商仍有義務維護工作物及工地安全,故尚 有少部分人力無法外移,甚至有些專業證照人員236,依規定僅能登 錄單一工程,亦無法挪為其他工程使用237

(四)各項保險費用

開工前契約均會要求承包商投保「營造工程責任險」、「第三人 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其保險期間通常為為履約期限。

在停工期間,其保險並不因此而終止,故保險期間延長,保費亦隨 之增加;此外,待命人工之勞健保費用亦為額外支出。

(五)直接工程費中「一式計價」之項目費用

如「工安費用」、「環保費用」及「交通維持費用」等,並不因 停工而可減免施做。

(六)價差及提高工程費用

倘工期延宕過久,亦可能出現原物料上漲情事,目前契約大多 有物價調整規定來衡平。但仍有潛在增加風險,如原規劃施工期為 乾季,因停工或遲滯開工,至施工期延至雨季,其施工成本與承包 商原決標時預估必不相同,此差價即為額外增加部分。

第二款 各機關契約訂定索賠費用 一、採「實支實付」

大部分契約238均針對「遲延開工」與「工期展延」部分為索賠

233 一般標準係依據財政部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來攤提折舊費用,其計算方式為「(購 入原價—預留殘值)÷耐用年限=每年提列折舊費」,參照王伯儉,《工程糾紛與索賠實務》,頁 165~166。

234 如以機具每日租金或約定單價為求償依據,但須扣除操作人員薪資及油料費用,參照王伯 儉,《工程糾紛與索賠實務》,頁 166。

235 承包商在提出此項費用求償時,應舉出詳細之保養紀錄及支出證明,參照王伯儉,《工程糾 紛與索賠實務》,頁 167。

236 如『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3 條、第 3 條之 1、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

工安人員需專職。

237 相關佐證資料如:施工計畫中對該工程人力配置之需求數量資料、逐日詳細記載人工閒置之 監工日報表、閒置人工之薪資表冊等,上述人工應包含下包商資料,參照王伯儉,《工程糾紛 與索賠實務》,頁 168。

238 如『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採購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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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規定:

(一)「遲延開工」

1、契約書裝訂的成本費,含印花稅。

2、依契約規定項目已實際執行準備工作的費用。

3、已建築完成之工棚及租金費用,得依契約相關項目之金額比例 計算。

4、工地現場己裝設水電、電話設施之水電費、電話費,得按實付 金額計算。

5、工地現場看管之勞工費,並以最多 2 員及 6 個月基本工資為限。

6、依工程施工進度必須預為訂製之特殊材料,經事先向甲方報備 有案,且經會同檢驗合格者,得依廠商之訂購成本收購。但不 得超過契約中該項材料費之金額,一般購置之材料則由乙方自 理。

(二)工程已開工者

1、契約規定之準備工作費、工棚租金、工地水電費及電話費、工 程安全設施等項目,參酌實際情況得依契約相關項目單價比例 估驗計價。

2、已完成工程項目,依契約規定估驗計價。

3、進場材料費,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進場,經檢(試)驗合格者 為限。

4、工程停工期間經甲方認定必要現場待命人員工資,最多 5 人且 以乙方員工為限,該項工資應參酌契約內技術及一般工資,由 甲乙雙方協議訂定。但乙方應按日填報日報表,並於每週末、

每月底將影響部分以書面報甲方備查。

5、工程施工進度必須預為訂製之特殊材料,並經事先向甲方報備 有案,且經會同檢驗合格者,得依乙方之訂購成本收購。但不 得超過契約中該項材料費之金額,一般購置之材料則由乙方自 理。

二、採「比例調整」

僅『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之『展延工期補償標準』,

採用「比例調整」方式239

約』、『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工程採購契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採購承攬契 約』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採購須知暨補充說明』。

239 計算方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展延工期補償依下式計算:

C D 1 B 3

T = A × %+ × % ×

T:總補償金額 (單位:新台幣 元)

A:原契約總價-原契約安全衛生措施費-原契約環境保護措施費(單位:新台幣 元)

B:安全衛生措施費驗收結算金額+環境保護措施費驗收結算金額(單位: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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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小結

按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因此,

倘契約已有約定「遲延開工」或「工期展延」相關索賠費用時,須依 契約所定項目求償,自不得再依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求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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