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履約期限爭議
第一節 工期計算
第一項 計算方式
契約中每一「工期」計算方式可分為三種,為「日曆天」、「工作 天」及「限期完工」。
第一款 日曆天
所謂「日曆天」102,係指工程自開工起(可能有許多不同開工方 式),採連續計算日曆天之曆法計算法計算施工日。
採曆法計算時勢必將遇到星期例假日等休息日,依『採購契約要 項』103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採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 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如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 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7 條規定,以日曆天計算者,下列日數不 計入履約期限:_______(例如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 休息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 限)。
第二款 工作天
所謂「工作天」104,係指計算工期時,僅將工地現場能實際工作 之天數計入施工日,倘不可歸責於承包商因素致無法施工時,則不計 工期。
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規定,採「工作天」計 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如『工程採 購契約範本』第 7 條規定,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星期例假日、國定 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①國定假日:元旦、二二八紀念日、
勞動節及國慶紀念日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工 期。②民俗節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工期。③全 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免計工期。④星期 六及星期日免計工期。但其與前 3 目日期有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 算。
第三款 限期完工
102 參照李家慶,《工程法律與索賠實務》,中華民國仲裁協會,2006 年 8 月第 1 版,頁 109。
10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九四00四八四三七0號 令修正;另『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 4 條亦有相同規定。
104 參照李家慶,《工程法律與索賠實務》,頁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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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限期完工」105,係指承包商應於契約所規定之日期前完工。
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規定,採「限期完工」計者,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如『工程採購契約範 本』第 7 條規定,工程之施工:□應於__年__月__日以前全部 完成。
第二項 不計工期
在許多契約條款中,均有混用「不計工期」(或免計工期)及「展 延」,但究其實質意義,均是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在「不計工期」中,
其計算方式為「實際履約期間」=「施工期」—「不計工期」,倘大 於契約約定之「工期」,此時稱為逾期;在「展延」中,計算方式為 契約約定之「實際履約期間」=「施工期」+「展延」,倘大於契約 約定之「工期」,此時稱為逾期。由上述可知,「不計工期」與「展延」
兩者實質效果相同。另在工程實務上,對於何種情況應為「不計工 期」,何時應以「展延」辦理,亦多混淆不清。
惟參考『採購契約要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施 工綱要規範』之一般條款 00700V5.0-H,其用語僅在「國定、習俗、
假日」才使用「不計工期」或「免計工期」,其餘均使用「展延」規 定。因此,除「國定、習俗、假日」等在契約訂定時已明確不計入施 工期外,其餘在履約過程中發生致延宕工程者,本文均將之歸類於「展 延」事項。
在『採購契約要項』尚未訂定前,機關在辦理工程發包,對於工 期如何採計,大多遵行內政部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台內營字第七九四 六二二號函『營繕工程工期計算方式』106,然而,該規定僅針對「工 作天」及「限期完工」為規定;在『採購契約要項』訂定後,針對契 約中最常援用「日曆天」仍無原則規定,僅規定「星期例假日、國定 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且各機關契約規 定又不盡相同。本文彙整各機關契約條款規定(詳表格 2),並就各 類工期計算方式,論其異同處及較合理之規定。
第一款 採「工作天」訂定
『採購契約要項』第 44 條第 1 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 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依上表所示,各機關契約中所定不計工期
105 參照李家慶,《工程法律與索賠實務》,頁 110。
106 參照『營繕工程工期計算方式』第 2 條:「本計算方式適用之工期分為工作天及限期完工二 種。日曆天其計算方式由各工程主辦機關另行個案于招標文件中明訂之」,詳附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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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分類為「紀念日」、「民俗節日」、「星期例假日」及「其他」,大 部分均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
一、紀念日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紀念日」
所指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一月一日) 、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 八日) 、 國慶日 (十月十日)。所有契約均採相同規定,均不計入工 期。
二、民俗節日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民俗節 日」所指為春節 (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民族掃墓節 (定於清 明日) 、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農曆 除夕 (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
大部分契約針對「民俗節日」不計工期規定均依照上開辦法規 定;惟『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工期核算要點』
增列「中元節」為不計工期。另『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 核算要點』與『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工期核 算要點』針對春節不計工期日為 7 日,與上開辦法春節加除夕共 4 日之規定,不盡相同。
三、星期例假日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2 條,公務人員每週上班時 間為 40 小時,即週六及週日為星期例假日;所有機關契約亦採相同 標準,不計入工期。
四、其他
如全國性選舉投票日等中央主管機關公佈放假日,大部分契約 均遵此規定;惟『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採「工 程所在地選舉投票日」,似非僅限於全國性選舉。
第二款 採「日曆天」訂定
『採購契約要項』第 44 條第 1 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 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另『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亦規定,需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大部分契約採「日曆天」為工期者,均將紀念日及民俗節日等計入工 期107,僅有少部分例外而免計工期108。
107 參照表 4-1『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採購契約』、『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採購契約』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採購承攬契約』。
108參照表 4-1『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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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採「限期完工」訂定
採「限期完工」訂定者,係指承包商應於契約所規定之日期前完 工,均肯認應限期完成,並無差異。
第四款 小結
實務上,在編訂契約時,除統包契約及勞務性契約均以完工時程 為最重要因素而採「限期完工」外,工期種類係採「日曆天」或「工 作天」,不外乎考量「工程性質」109及「完工時程」110等因素。基於 契約自由原則,不論採何種工期種類,其內容如何訂定,由雙方當事 人合意即可;惟考量公平合理原則,免計工期訂定仍應遵循「工作 天」、「日曆天」及「限期完工」意義及雙方風險分擔。
一、工作天
採「工作天」計者,係指計算工期時,僅將工地現場能實際工 作之天數計入施工日,業主因而承擔較大時間風險。大部分契約均 參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規定,均無太大差異;惟為 避免漏列或漏未刪除,似可參照『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採購契約規定,以「政府公告放假日」及春節期間 7 日之特殊規定111 即可,而無須逐一列項。
另選舉投票日是否僅限於「全國性選舉」,不無疑義。按「工作 天」,係指計算工期時,僅將工地現場能實際工作之天數計入施工 日,因此,能否施工應以廠商條件為準,而廠商能否施工完全仰賴
「勞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9 月 22 日台 83 勞動二字第八 五一八八號函:「查為便利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工行使投票 權,內政部主管勞工行政事務時,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以 74 台內 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 工,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有投票權者,該日予以放假投票,
工資照給。故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 十七條規定辦理」。因此,針對有投票權之勞工,不論地方性或全國 性選舉,為保障憲法賦予投票權,實應給予勞工放假前往投票;落
程採購契約』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契約』。
109 有些工程僅能配合於公務人員上班期間施工,如配合業主之用戶正常時間停電施工。
110 除星期例假日等不計工期外,雨天可否展延(或不計工期),亦為業主採行「日曆天」或「工 作天」最大考量,即採行「日曆天」者,實務上大多將雨天及星期例假日等均計入工期計算,
業主可較為精確掌握完工時程。雨天是否可展延(不計工期)將於本章第三節探討。
111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春節為 4 日,惟考量實務運作上一 週為 5 日上班日,放假 4 日後,一週內實際上僅能上班 1 日,便旋即遇星期例假日放假,除此 種斷斷續續施工對工程調度上實不便利外,且原物料上游廠商亦難以配合,故將春節假期彈性 訂為 7 日免計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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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於「工作天」之契約規定,業主在制訂時,亦應配合給予不計工 期。
二、日曆天
採「日曆天」計者,係指工程自開工起(可能有許多不同開工 方式),採連續計算日曆天之曆法計算法計算施工日,且業主有完工 時程考量,故大部分契約均將星期例假日、紀念日及民俗節日等休 假日計入工期,完全符合「日曆天」意義。然近期仍有少部分契約 將休假日比照「工作天」模式予以免計工期,其背後考量原因實質 探究。
契約中任一工項均有物料及人工費用等,倘一工項所須 10 人
契約中任一工項均有物料及人工費用等,倘一工項所須 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