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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自民國 88 年 5 月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委託研究計畫「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源及問題類型分析」1報 告,統計委託研究單位提供 1434 案件(民國 88 年 5 月至 92 年 5 月)

中,調解案件便高達 865 件,其中履約階段爭議占 84.97%,驗收階 段爭議占 11.33%,保固階段爭議占 2.43%。

這些爭議可藉由雙方調解(或委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仲裁 或訴訟方式加以解決。在調解過程中,往往由工程專業背景專家擔任 調解委員,對於履約爭議處理及過失責任歸屬、分配,可較為明確、

迅速裁定。惟實務上,此一調解並未必為雙方所接受,其因有二,一 為從機關立場言之,倘為不利機關調解結論,其無疑表示機關在契約 條款制訂或履約過程中有可歸責事由,在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機關,往 往為行政機關、公法人或國營事業等需受審計單位監督之單位,判定 歸屬機關過失,極可能遭後續審計單位等所糾正、檢討,因此,機關 往往不願接受不利之調解結果;另從廠商立場言之,倘為廠商不利之 調解結果,為求最大利益及減少損失,廠商往往會再訴諸法院判決。

然而,由於工程履約爭議專業且複雜,訴諸法院判決,不僅耗費 司法資源,且時間冗長,對廠商極為不利。因此,在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通過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2,採「先調後仲」及在機 關不同意調解情形下採「強制仲裁」方式,以期迅速解決爭議。

此種「先調後仲」及有條件「強制仲裁」方式,或可稍微舒緩訴 訟案件累增,但恐難以有效抑止;姑且不論機關立場,就廠商立場言 之,再訴諸法院判決,或可因法院對法律見解不同、對工程實務作法 不明瞭、誤解等因素,而獲對其有利或「衡平」判決,甚至翻盤。因 此,為因應工程專業性及複雜性,迅速解決爭端,遂於民國 98 年再 增訂『營造業法』第 67 條之 13成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工程背景或 審判經驗法官擔任。

1 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源及問題類型分析》,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民國 93 年 9 月。

2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

機關不得拒絕。」

3 『營造業法』第 67 條之 1:「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 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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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目的,期望以實務角度出發,就工程履約過程中所發生 主要爭議問題,分類蒐集工程專業、工程法律學說見解、法院判決歧 異及各主要機關契約條款為比較,從工程實務運作角度及法理分析,

尋求各爭議問題緣由及解決、預防之道,並期能為法律實務界,提供 較符合工程實務之解決爭議參考。

第二節 研究範圍、架構及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研究著重於工程履約爭議,故研究範圍限於工程決標後進入履 約過程所衍生常見工程爭議問題。另為從工程實務角度出發,探究爭 議問題緣由及解決之道,首就營繕工程契約類型及履約過程為介紹,

且就問題解決應用原則及工程風險管理、合理分配論述。

第四章起開始逐項探討主要履約爭議問題;第四章討論工期計 算、逾期、展延計算方式及逾期罰款等履約期限爭議;第五章討論遲 延開工或工程展延所衍生停工索賠爭議,其中並探討定作人在履約過 程中之協力義務,及規避索賠之棄權條款效力;第六章討論常見總價 承攬契約及乙式計價之契約計價爭議及其解決方式;第七章探討工程 上驗收意義流程及其對應法律性質,並將實務上常見遲延驗收、先行 使用及工程款請求時效一併納入探討;第八章討論工程驗收完成後進 入保固,實務上保固意義、性質、責任與瑕疵擔保異同;第九章則為 前述爭議處歸納總結。

第二項 研究架構

本研究針對爭議問題研析方式,均先由工程實務運作名詞、意 義、過程等加以介紹並就從工程專業角度定義,再引述爭議問題所在 及蒐集各主要機關契約比較,探究爭議問題發生緣由,並蒐集法院實 務判決及工程專業或工程法律學說見解異同,最後從工程角度出發,

以符合工程實務運作、法理及風險分擔理論剖析爭議問題及解決之 道。

第三項 研究方法

第一款 學術文獻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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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專業及工程法律之學術研究領域,集結學術期刊、博碩士 論文、政府出版品及計劃報告等相關文獻,歸納分析學者對工程實務 運作及工程契約闡釋,作為本文研究之參考。

第二款 各主要機關契約條款之比較

機關在辦理工程採購案件,由於經辦案件數量眾多且已累積長久 經驗,各機關多已自行編彙契約採購範本供其所屬機關參考依循,其 優點除可統一採購契約方式外,更可提升作業效率;本研究援引各主 要機關契約為比較,除可更加突顯實務上運作方式,亦可將爭議問題 溯源,以為釐清問題參考。

本文援引主要機關契約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佈『採購契 約要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施工綱領一般條款』、及 各主要機關契約,如『內政部營建署各機關採購契約』、『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採購契約』、『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工 程採購契約』、『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契約主文及一般條款』、『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採購承攬契約』、『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工 程契約』,及上述各機關契約內之相關投標須知、要點等(詳表格 1), 並摘錄相關條款於附錄。

第三款 法院判決、仲裁等實務見解之研究

法院判決為解決工程履約爭議方式之一,我國係採民商法合一法 制,工程履約爭議問題裁判依據仍須回歸民法規定。因此,法院或仲 裁庭在面對工程履約爭議問題時,對爭議事實之分析及法理之推論適 用,所提出爭議解決之民事判決或仲裁判斷等,可為重要依據及準 則,另一方面,藉由較爭議之法院判決,亦可突顯法律實務與工程實 務見解差異。本文引為參考有:國內法院之判決及判例、中華民國仲 裁協會之仲裁判斷、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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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檔中 工程履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頁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