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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信用卡帳款疑義處理現狀

14“Consumers should be provided meaningful access to fair and timely 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 and redress without undue cost or burden.”,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http, RECOMMENDATION OF THE OECD COUNCIL CONCERNING 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P.7, www.oecd.org/sti/consumer/34023235.pdf(瀏覽日期:2016 年 12 月 16 日)。

15資訊不對等情形不僅存於狹義消費者一方,實則中小企業經營者、小型企業或網路賣家,甚 且是信用卡業務經營者本身,皆存在資訊不對稱情形。我國訴訟實務曾發生特約商店上訴主張 收單機構未將國際信用卡作業規範告知特店,故特店不受所不知資訊拘束,惟不被法院所採,

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更(一)字第 2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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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卡被冒刷或冒領預借現金」,以及「特約商店」16。由於實務作業 中各項信用卡疑義申訴之進件常態仍以持卡人(特店)逕向發卡(收單)機構申 訴,故事實上會向銀行公會申訴之案件又僅佔各信用卡業務機構之實際受理案件 之極少數,較之筆者實務作業信用卡疑義帳款申訴量,銀行公會統計之申訴分類 及處理結果僅係反映信用卡交易疑議案件實際發生數量之冰山一隅。

表【1-1】: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各年度信用卡申訴案件處理結果統計表

製表說明:摘錄自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公開揭露 2006 年 度至 2016 年度之信用卡業務委員會單一申訴窗口案件分類統計表,表格內合計 及占率部分數字為本文作者依摘錄數字核算。17

16由於公會統計資料並未清楚定義各項類別;因此,此處之「特約商店」申訴類別,究係指消 費者申訴特約商店或係指特約商店申訴信用卡交易,容有不明確之疑。惟無論係何主體發動申 訴,皆與信用卡交易疑義有關。

17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消費者資訊->信用卡資訊園地」->『各年 度信用卡申訴案件』,

http://www.ba.org.tw/PublicInformation/Detail/50?enumtype=ConsumerType&type=CreditInfo&retur nurl=%2FPublicInformation%2FPublicinfopage%3Ftype%3DCreditInfo (瀏覽日期:201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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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各年度信用卡申訴案件分類統計表

製表說明:摘錄自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公開揭露 2006 年 度至 2016 年度之信用卡業務委員會單一申訴窗口案件分類統計表,表格內合計 及占率部分數字為本文作者依摘錄數字核算。18

信用卡持卡人對於信用卡對帳單所載內容主張爭議之申訴管道多元,持卡人 可直接向請款之商店申訴;也可依信用卡帳款疑義處理之契約約定,向發卡機構 主張爭議帳款。又或者採多方並進式申訴途徑,即持卡人於向商店、發卡機構申 訴之同時或先後,也向消保官、各主管機關(依系爭信用卡交易所屬行業類別),

以及銀行公會、金管會申訴。因此,實務信用卡帳款疑義之紛爭解決機制之受理 機構呈現多元管道,本文主張,真正迅速解決信用卡帳款疑義最有效率之 ADR 仍係信用卡扣款機制。持卡人只要打一通免付費電話給全年無休、一天 24 小時 服務的發卡機構主張爭議帳款,即可享有免付費19之信用卡爭議款處理服務。相

18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消費者資訊->信用卡資訊園地」->『各年 度信用卡申訴案件』,

http://www.ba.org.tw/PublicInformation/Detail/50?enumtype=ConsumerType&type=CreditInfo&retur nurl=%2FPublicInformation%2FPublicinfopage%3Ftype%3DCreditInfo(瀏覽日期:2017 年 5 月 1 日)。

19學者主張成本(cost)係消費者選擇申訴管道之考量關鍵,請參閱:Amy J. Schmitz , Organic Online Dispute Resoultion: Resolving,“Cramming” Claimsas an Example, BANKING &

FINANCIAL SERVICES POLICY REPORT,Volume 32, Number 9, September (2013).

日:2014 年 1 月 5 日)。MasterCard 則設有”Cashless Conversations Blog”,且其公司願景 為:”A world beyond cash” , http://www.mastercard.com/corporate/ourcompany/about-us.html(瀏覽 日:2014 年 1 月 30 日)。Visa 跨國(逾 200 國)支付技術服務公司對其產品服務所呈現之概 念則為,提供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銀行及政府電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s)產品及服務,

取代現金及支票。詳參:http://corporate.visa.com/about-visa/our-business-index.shtml(瀏覽日:

2014 年 1 月 30 日)。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將零售業支付分類之支付卡支付分類歸類 為”NON CASH PAYMENT METHOD”,詳參:http://ithandbook.ffiec.gov/it-booklets/retail-payment-systems/appendix-c-schematic-of-retail-payments-access-channels-payments-method.aspx

(瀏覽日:201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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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接續各章深入研究信用卡扣款機制與我國實務裁判之問題,進而提出信用卡 交易爭端解決芻議。

圖【1-1】現行信用卡交易糾紛處理依據示意圖(本文研究自繪)23

23由於我國對於信用卡交易之法規位階規範僅行政機關命令,並無任何實定專法,故信用卡交 易實務確實存在學者所指「完全放任市場運作」之情,參閱:王文宇、林育廷,票據法與支付 工具規範,2008 年 3 月初版第一刷,頁 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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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2】現行信用卡交易糾紛處理流程(本文研究自繪)

5.爭端未解

特店與持卡人間之訟爭 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之訟爭 收單機構與特店間之訟爭 其他訟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