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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信用卡交易服務作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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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上不見得保護消費者86,特別是在「資訊真實揭露」之面向深化思考。某程 度仍造成多數持卡人對於信用卡交易本質之錯誤理解。持卡人之信用卡帳款給付 發卡機構之利息起算期日為自信用卡帳單繳款截止日開始起算,惟信用卡帳款其 實於早於信用卡帳單繳款截止日前之信用卡交易入帳日前一日,即由發卡機構將 款項支付給收單機構,如下圖【2-7】信用卡交易清算流程圖。

圖【2-7】信用卡交易清算流程圖(本文研究自繪)

第四節 信用卡交易服務作業內容

在進入下章信用卡帳款疑義處理程序之前,有必要先闡明信用卡交易服務作 業內容。本節以 WTO 首宗電子支付服務爭端案為文獻考查,藉由細繹本案爭端 解決之論證,歸納電子支付服務供應商,包含發卡機構與收單機構,以及信用卡

86就消費者之良好理財習慣而言,應不區分支付方式而為消費記帳,而信用卡交易由於普遍提供 持卡人交易存執聯或交易電子記錄(如:網購交易之電子郵通知等)供持卡人留存查核,較之 現金交易記帳更為簡便,因此理想期待消費者於信用卡交易能更清楚掌握自身消費預算內容。

看似對消費者有利之利息起算期日,無形中郤形塑消費者誤認信用卡交易內涵及改變可能被理 想期待的前述記帳功能,進而養成直到信用卡繳款日時才來反思過度消費問題。

•特店向收單機構 請款

1

•收單機構向發卡 機構請款

2

•發卡機構撥付款

項與收單機構

3

•發卡機構寄發信 用卡對帳單給持 卡人

4

信用卡交易服務在美國於 WTO 控訴中國對於「電子支付服務」(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 EPS)乙案中,被定調為嶄新的整合性服務。本案之控方美國 對於電子支付服務之主張為:「電子支付服務」係對於支付卡(包括:銀行卡、

美國主張「電子支付服務(EPS)是支付卡交易最核心的部分,無 EPS,無支付 卡交易」。89

中國對於美國所指之電子支付服務,則主張係指「跨行支付卡交易」(inter-bankpayment card transactions),具備五項「系統」作業內容90

1. 網路系統架構、作業標準規範及流程建置等作業

89 United States’ reques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para, fn. 2.

90 China’s first written submission, para. 72; WT/DS413/R, para. 7.27 at 21.

91 WT/DS413/R, para.7.32 at 21.

依據 MasterCard 2010 年公司報告指出發卡機構供應商(FirstData Corporation, Total Systems Services, Inc.)提供之交易授權及處理服務,很可能取代該公司之 之現行支付服務。96爭端解決小組綜觀美國主張及實務現狀,肯認實質參與電

92WT/DS413/R, para.7.36 at Page 22.此處小組對於支付卡公司作業規範收單機構應履行支付卡交 易之對價「服務」?此處小組所指涉之服務係專指「支付服務」?似有疏漏?或有意疏漏?因 為依目前支付卡公司作業規範,收單機構應履行支付交易之對價服務及商品。本案爭執者為服 務,由支付卡服務之內涵實質包括一切目前可想見可以支付卡交易之產品或服務。某程度或可 推想關於其他任何產品、智財或服務等可能違反 WTO 之會員義務者,皆可能在支付卡交易中

「偷渡」,例如美國線上賭博案,Antiqua & Barbuda 若透過支付卡交易方式,仍有可能實踐其 線上賭博商機。

93 WT/DS413/R, para.7.38 at 22.本文以為中國此處之主張並不完全正確,自行交易仍存在授權作 業(美國亦指出此項錯誤,詳見:WT/DS413/R, para.7.39 at 23),至若清分及清算作業縱不存 在,仍不影響支付卡公司存在事實:包含:交易前(發卡品牌授權、特店店端末機規格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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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則主張電子支付服務的不同類服務於很多國家係由不同服務商所供應;並 舉法國為例,法國支付卡之授權作業網路服務商為「Groupement des Cartes Bancaires(CB)」,而其清分與清算作業則由「CompensationREtail (CORE)」99 處理。美國強調 CB 與 CORE 當然係不同機構提供不同服務,但重點在於 CB 或 CORE 所提供之服務係一完整性之支付卡交易整合服務,彼此無法各自抽離。100

爭端解決小組總結:基於雙方對於系爭服務客體為各種型態之「支付卡交 易」,復以目前實務支付卡交易之運作僅得以「電子」方式行之,爭端解決小組 認定系爭服務之服務分類為「支付服務」,進而定調本案系爭服務為:「各種支 付卡交易之電子支付服務」(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 for all types of payment card transactions)101

第五節 小結

對於電子支付服務之規制,以歐盟單一支付系統架構為例,SEPA 由三個面 向整合,一為由銀行所基於競爭基礎所提供之「產品及服務」;二為各成員國透 過歐盟支付委員會共同合作建構之「組織」;三為 SEPA 成員清分清算機制之「系 統」。原則上,SEPA 之組織與系統各別運作,增益系統供應商之競爭;但也因 為組織成員即銀行必須和系統供應商維持合作關係,因此仍存在反競爭風險。102 同時,歐盟早於 2000 年即立法規制支付服務指令規範支付服務供應商。美國在 電子支付服務案之主張,可參照美國對於信用卡交易之立法,詳見本文第六章。

信用卡交易服務係整合多項服務之整合性服務,同時依循不同法規、契約、連結 帳號、同業調撥清算、通匯系統、授信管理政策、匯兌、特店通路等諸多繁複之 實務作業;惟我國對於信用卡交易則無立法規範,明確法定權義;因此在信用卡 交易糾紛處理及法院訟爭中,迭生爭議,詳見本文接續各章節之討論。爭端解決 小組於本案創設了一個新類型服務,一個嶄新的整合性服務(a single subsector

99 WT/DS413/R, para.7.60 at 27-28.

100 WT/DS413/R, para.7.60 at 28.

101 WT/DS413/R, para.7.37 at 22.

102 Erich Vranes, The Single Euro Payments Area (SEPA) and its Compatibility with the GATS Disciplines on Financial Services, JOURNAL OF WORLD TRADE 42(3),at 51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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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s which, when combined together, result in a new and distinct service, the integrated service)103。信用卡交易服務就是屬於此項整合性支付服務,因此,在 接續各章關於信用卡交易疑義處理程序暨實務運作、信用卡交易作業規範與國內 法規、實務案例研究,論證基礎皆以本章之信用卡產品定性、參與方、交易運作 模式,以及信用卡為整合性服務概念為出發,深入論述信用卡交易之當事人與關 係人、信用卡交易流程、信用卡交易當事人間之權義事項,並於國內法規與實務 案例研究兩章中,分析實務問題。

103 WTO Analytical Index: Supplement Covering New Developments in WTO Law and Practice, para.283 at p.149, October 2011-August 2013

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analytic_index_e/ai_new_dev_e.pdf(瀏覽日:20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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