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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會員(Association )、主要會員 (Principal)、附屬會員 (Affiliate)。以國內來說,

聯合信用卡中心即 是 主要 會員 (Principal) ,而多數發卡銀行 皆 係附屬會員 (Affiliate)。邇後由於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之法人組織型態轉變,過往之信用卡國 際組織成員(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業由「會員」(Member)轉變為國際信用卡 品牌公司之合作與結盟「客戶」(Customer, Client)。申請加入國際信用卡品牌公 司之客戶資格限制為:須為依法設立登記,從事企金或消金貸款業務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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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後,必須共同遵守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所訂定之各項作業規範,違反規範效 果包括警示通知、限期提出依循規範之作業流程改善計畫、罰款、停權、解約、

甚或會籍自動解約(遲延付款,違反 Article IV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State of Delaware))。以 MasterCard 為例,會員與 MasterCard 間之準據法為美國紐約 州法律,管轄法院則為: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or the New York Supreme Court for the County of Westchester。162

信用卡發卡機構與收單機構成員彼此間,必須以交易為優先考量(honor Cards/

Access Devices);同時負有接受任一方之交易請款及付款義務。清分系統 24 小 時與 Interchange System 連線,同時特別規範跨國交易(Cross-border Transaction) 須以 Interchange System 處理。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除了規範發卡機構與收單機 構彼此間之交易處理權義,同時也規範了損失移轉及風險分配原則。對於會員與 第三人,包含特店、持卡人,製卡廠商及系統商等亦有諸多規章及標準作業規定。

以收單機構與特店間之契約為例,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即規定收單機構對特約商 店負有付款及設備提供兩大義務。故特店合約必須明載收單機構可不撥付遭扣款 之帳款或類似條件之扣款情形。同時也規定收單機構須依特店交易型態,定期提 供交易所需設備,諸如 POS 端末機、密碼輸入機(PIN pads)、簽帳單及退款單 據等。

申言之,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規範範疇較前節所述之扣款範疇為廣。因此,

信用卡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對於無法符合特定扣款或再提示理由條件之爭端案 件,因對方違反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作業規範所規範之特定規範,且因違反該特 定 規 範 而 直 接 導 致 其 經 濟 上 損 失 者 , 得 將 系 爭 交 易 案 件 以 未 遵 循 規 範

(Compliance)為由,視個案之違規事實及理由,於一定之不變期間(按:依違 規事實及理由有不同之規範時效)內提付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裁定責任歸屬。

162MasterCard Rules,1 June 2017,http://www.mastercard.com/us/merchant/pdf/BM-Entire_Manual_public.pdf

(瀏覽日:201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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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規範遵循(Compliance)必須符合三項要件:

壹、系爭爭議無法以扣款程序解決

亦即系爭爭議事實,不符合任何扣款理由碼或再提示之規範條件。例如:

若某收單機構在其 ATM 機臺預設不接受某特定發卡機構之信用卡預借現金交易,

致該特定發卡機構所發行之所有信用卡皆無法於其 ATM 機臺完成預借現金交易。

因無法完成預借現金交易,自然不發生預借現金交易之請款,也無扣款程序之發 動可言。若該特定發卡機構因多數持卡人申訴同樣事實,發卡機構可對收單機構 主張規範遵循(Compliance),即主張該收單機構違反 ATM 機臺之收受信用卡 預借現金交易之設定規則。

貳、系爭爭議造成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損失

亦即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因系爭爭議事實,無法自信用卡持卡人或特約商店 索回系爭交易款項,而受有經濟上損失。例如:收單機構於再提示時效期日過後,

才發現特約商店在發卡機構發動扣款日後,已將系爭款項以現金返還給持卡人,

故特約商店主張收單機構不能重複扣特店款項。此際,收單機構因已逾再提示發 動時效,又無法要求特店返還系爭款項,而受有遭發卡機構扣款之經濟上損失。

收單構構可對發卡機構主張規範遵循(Compliance),即主張發卡機構違反重複 受償規定,請求返還扣款款項。此類情形於實務處理屢見不鮮,持卡人一方面向 發卡機構主張拒付,一方面也向特店主張爭議,後續持卡人雙重得利,即一方面 因發卡機構轉列爭議帳款而毋庸支付信用卡款項,一方面又從特店取得現金退款。

持卡人若未主動告知發卡機構已取得特店所退之現金,發卡機構則不會知悉。

參、違反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作業規範所規範之特定規範:

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必須舉證或釋明系爭爭議事實,係因對方確實違反國際 信用卡品牌公司作業規範所規範之特定規範。亦即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必須具體 指出特定規範內容,並舉證或釋明違反該特定規範內容之事實。

肆、違反特定規範而直接導致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受有經濟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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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必須舉證或釋明因對方確實違反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 特定規範內容,而直接導致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受有經濟上損失。例如:發卡機 構對一筆晶片卡交易提出調單申請,嗣後收單機構未回單。依扣款規範,因係晶 片卡過卡交易,持卡人主張要求調單且無其他爭議理由,因此並無可茲適用之扣 款理由碼。惟持卡人又主張不看到特店存根聯之簽單不願繳款,致發卡機構因持 卡 人 不 繳 款 而 受 有 經 濟 上 損 失 , 故 發 卡 機 構 對 收 單 機 構 主 張 規 範 遵 循

(Compliance),即主張收單機構違反提供簽單影本之作業規範。此項規範遵循

(Compliance)主張之問題在於,發卡機構如何證明其受有損失係因收單機構未 提供簽單所直接導致?亦即,系爭交易之爭點究竟為何?持卡人所爭執之真實理 由究竟為何?申言之,持卡人若有其他爭執事由存在,則可能符合某特定扣款理 由碼之發動,此際,收單機構之回單與否,根本不是直接導致發卡機構受有損失 之原因。又,設若系爭晶片卡交易係持卡人主張被盜刷之交易,則縱然收單機構 回覆簽單,也不會改變原預設之損失歸責,亦即發卡機構不會因收單機構回覆簽 單,就免於經濟上之損失;反面解釋即為,該經濟上損失並不是因為收單機構未 回單而直接導致。

伍、須視不同特定規範之違規情形,而於特定之時效內提出。

我國實務較常發生之違規案例為特店拆刷163爭議,惟實務之處理經常將信用 卡國際規章所規範之拆刷行為擴大理解為降刷行為。跨國交易常見案例則為飯店 未提供保證住房。發卡機構必須請持卡人提出書證證明系爭交易為保證住房交易

(advance deposit transaction ),佐證文件諸如:簽單(Sales receipt)、特店訂 房確認信函、訂房成功授權書(copy of the reservation)等。預定住宿保證入住

(Advance Deposit Service)之信用卡交易,特店若因可歸責於己之因素,致無法 提供持卡原預訂之住宿內容,則必須提供刷退單給持卡人並刷退全額款項,不得 額外收費。同時必須提供持卡人約當預訂內容之免費同級替代住宿(例如:持卡

163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更(一)字第 265 號,詳第五章實務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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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原預付 3 晚,則須提供 3 晚免費住宿;惟若原訂逾 14 晚,則以 14 晚為上限)。

同時持卡人可要求飯店提供兩通三分鐘的免費電話及電訊傳傳,用以通知親友其 住宿內容異動。持卡人至其他替代飯店之交通接駁費用也必須由特店負擔。164 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之規範依循程序,係因應扣款程序掛一漏萬之補充性信用卡 紛爭解決途徑;同時也是回應各國法律規範不一以及法令瞬息萬變所設之彈性法 令遵循實踐途徑。在概念上其實有相當空間可主張權益,惟於實務中因受限於發 卡(收單)機構可以契約方式將交易糾紛之損失移轉與持卡人(特店)如前文所 述,故願意以無償性質為持卡人(特店)主張規範依循而提交國際信用卡品牌公 司為裁決之發卡(收單)機構於實務運作並不常見。

此外,我國現行信用卡使用契約與特店合約皆未見有明文約定發卡(收單)

機構負有為持卡人(特店)提交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為規範依循程序之裁決程序,

因此並無契約上義務。除提交之時間與費用成本外,另一考量則為主張法令依循 之一方需負擔之舉證責任於實務運作之困難與矛盾在於:(一)於國內交易紛爭,

自有國內法律訟爭程序可為裁判,無待將國內案件之法令依循見解不同提交至國 際信用卡品牌公司為裁決。(二)於跨國交易紛爭,主張交易紛爭內容違反內國 法令之一方,須提交該違反法令之內容,以及提交該內國司法或調查機關之公文 書(如法院傳票、檢、警方筆錄或報案證明)等做為證據資料,某程度似將內國 司法權落入私人企業審查,故實務鮮少行之。(三)縱令不考慮國家司法管轄權 或法律審查旁落私人企業,惟其所做成之法令依循與否決定,僅拘束發卡機構與 收單機構,並不實質拘束及影響實定法之訴訟程序。

雖然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之規範依循程序於實務之踐行未興,不過本文認為 若以信用卡交易之紛爭解決效率目的,此程序仍有期待發展之空間。其發展格局

164 Visa International Operating Regulations, P. 539, 10 October 2013, VISA PUBLIC

http://usa.visa.com/download/merchants/visa-international-operating-regulations-main.pdf(瀏覽日:20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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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限於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所設計之規範,更多的是實定法規依循。因為國際 信用卡品牌公司規範依循,係以各內國實定法規優先於其作業規範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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