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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帳款疑義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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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第一款 帳款疑義處理程序

本文研究主軸之扣款程序,係規定於我國各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契約中關於帳 款疑義之處理程序,也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告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182:「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 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 單收執聯等)通知發卡機構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國內交易每筆____

元,國外交易每筆____元,且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各發卡機構得自行約定是否 收取,但應明定於契約中)後,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 人請求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單手續 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 時,其調單手續費由發卡機構負擔。

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 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信用 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筆交易對發卡機構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 發卡機構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發 卡機構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以年息百分之__計付利 息予發卡機構。(註:各發卡機構得視本身資金成本自行約定是否收取利息或其 計算方式,但應明定於契約中,惟不得高於循環信用利率。)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發卡機構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 於消費者之處理。」

18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頁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

http://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271&parentpath=0,5,80(瀏覽日:2017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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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存在諸多 問題,於實務之信用卡帳款疑義處理迭生爭議,本文將於接續之常見爭議類型專 章提出法院判決實務案例183詳加分析,茲先臚列問題如下。

壹、 疑義範疇定義不明

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持卡人得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得檢具理由及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等),通知 發卡機構協助處理有疑義之對帳單所載交易明細。持卡人之通知發卡機構協同處 理權利之行使,依此條項之規定,需符合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及發卡機 構要求之證明文件等三項要件。惟此三項要件皆定義不明,致實務操作經常落入 限縮或擴張解釋。分析三項要件定義不明如下:

一、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疑義帳款主張須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有疑者為,可主張疑義之信用卡交易 帳款究竟係指該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之當期信用卡對帳單所列載之當期信用卡帳 款?抑或指對於信用卡各期對帳單所列載之信用卡帳款?抑或係指已入帳但未 出帳(需待帳單結轉日才列帳之次期信用卡對帳單)?文義上並不明確。實務屢 見之問題為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主張非當期之前期信用卡對帳單有所疑 義,惟斯時之主張業逾信用卡國際品牌公司所規範之調單或扣款時效。依本文扣 款專節之說明,扣款時效依不同理由碼而有不同之時效規定,故信用卡疑義帳款 之主張期日並不以約定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為必要,而應視系爭爭議帳款之事由為 何而有不同之約定。

二、檢具理由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三條第一項對於所謂「疑義」究竟為何,並無明

183請參閱本文實務案例(五)持卡人持有保管中之詐欺交易(台商遭迷魂案—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民事判決 98 年度訴字第 3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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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之範疇,依文義解釋,僅落入持卡人主觀上認為有所疑義,即構成通知發卡機 構協同處理之權利。惟持卡人主觀上之所謂疑義經常係落入個人因素之疑義,其 事由往往不符合信用卡國際品牌公司所規範之扣款條件。持卡人忘記刷卡交易之 購物內容、持卡人不知道如何聯絡特店、持卡人因為不諳外文而無法和國外特店 聯絡、持卡人想退貨但又不願意自洽特店等,皆是實務屢見不鮮之持卡人主張疑 義事由,惟此些事由並未符合扣款條件。由於疑義範疇不明確,持卡人通知發卡 機構協同處理之情形極易浮濫。同時,由於條文並未約定發卡機構拒絕協同處理 之事由,也可能造成發卡機構恣意判斷持卡人之申訴理由而拒絕協助處理之情形。

三、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文件

持卡人主張帳款疑義,除檢具理由外,還要提供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文件,

例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此處所謂之「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文件」係落入邏輯上之 矛盾,持卡人既然已提出帳款疑義之理由,支持其所提出之理由的相關證明文件,

已然存在於持卡人之一方,持卡人可就自己所提出之理由提供證明文件,當無待 發卡機構要求才提出之理。況,縱發卡機構基於同類申訴案例所嘗試分析而請求 持卡人提供特定證明文件,惟所有的信用卡爭議交易皆係個案,個案上之證明文 件勢必有所不同。本文認為此處所約定之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文件其實係指涉發 卡機構就持卡人所提出之系爭爭議理由,對照可茲適用之扣款條件所應檢附之證 明文件,而要求持卡人提出佐證其爭議事由。惟將扣款規範所要求之扣款證明文 件,於契約中規定為「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文件」,容易被解讀為發卡機構就系 爭交易之疑義主張,具備要求證明文件之程序發動決定權。於實務作業非但不利 於發卡機構,反造成持卡人之誤解,例如發卡機構就持卡人主張之爭議理由,要 求持卡人提供自始即不存在之證明文件,並以持卡人無法提供為由,拒絕受理其 帳款疑義處理。又或者,持卡人依發卡機構之要求,提供所有發卡機構所列舉之 證明文件,而未提供發卡機構所未要求之證明文件,惟該未要求之文件才是系爭 爭議交易之關鍵性文件,嗣後發卡機構因此關鍵性文件未於扣款前納入扣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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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審酌,於扣款發動後因此關鍵性文件之漏未審酌或提供,成為收單機構以再 提示駁回扣款之關鍵事由;此際,依契約之規定,可歸責者為持卡人或發卡機構?

貳、 調單程序以及相關費用定不明確

關於調閱簽帳單及退款單之費用收取,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可由發卡 機構明文約定於契約條款,但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對照實務作業發卡機構支付 給收單機構之調單費用,多數跨國交易之單筆調單費用,其實皆逾新臺幣一百元。

本文認為此項調單費用收取上限之規定,特別是在持卡人主觀事由主張疑義,惟 未符合任何扣款理由碼時更益見此收費規定,業造成發卡機構之調單成本負擔。

此外,持卡人請求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及退款單之約定,與「發卡機 構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在同條項已然發生前後矛盾 之規定。試舉實務常見釋例:持卡人主張帳款疑義事由為退貨,發卡機構要求持 卡人提供退款單收執聯以茲證明確實業洽特店辦妥退貨程序;持卡人表示無法提 供,反要求發卡機構調閱退款單之矛盾情形。持卡人主張請款金額錯誤,發卡機 構要求持卡人提供其所主張之正確金額簽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如發票等;持卡人 表示簽單、發單皆已遺失,要求發卡機構調閱簽帳單。

若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 義處理費用後,得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信用卡 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此處所謂之「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是否指涉包含調單、扣 款及國際仲裁之處理費用?發卡機構實際支付給收單機構之調單費用,與契約約 定之調單費用不符時,是否可列入「帳款疑義處理費用」,要求持卡人支付?發 卡機構每一筆扣款,皆需支付給信用卡國際品牌公司扣款手續費,以及國際仲裁 費用等,是否可列入「帳款疑義處理費用」,要求持卡人支付?由於約款確實約 定有「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故依約款應可收取,惟由於並未具體列載收取金額 之方式與條件,故發卡機構並未向持卡人收取調單費及扣款手續費。對照調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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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收取事由僅限於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方得收取,國際仲裁費究應為發卡機構 支付或向持卡人收取,成為實務上問題,因為多數持卡人會主張依調單費收取之 精神,系爭疑義帳款為不可歸責於持卡人,故發卡機構不應向持卡人收取國際仲 裁費。

參、 持卡人提出暫停支付要求與信用卡撥付款流程悖離

如本文信用卡交易流程之說明,信用卡對帳單所列載之所有交易,發卡機構 業於信用卡對帳單所載信用卡交易入帳日前,已然撥付款項給收單機構。定型化

如本文信用卡交易流程之說明,信用卡對帳單所列載之所有交易,發卡機構 業於信用卡對帳單所載信用卡交易入帳日前,已然撥付款項給收單機構。定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