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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後者之前提要件則為持卡人確實有交易,只是發生各類交易糾紛。此兩大 類別若未區辨清楚,必然發生扣款技術犯規,或甚且是造成另一方(通常為收單 機構,但實際上收單機構會將之轉嫁給特店)之不公允情形。舉例言之,發卡機 構因本身之授信疏失或難以苛責之疏失(惡意詐欺發卡機構使其無法防免),將 信用卡核發與盜用身分之第三人,於該第三人收送信用卡並刷卡交易後,發卡機 構向被盜用身分者催繳,方發現帳款無法由被盜用身分者收回,但郤要被盜用身 分者填寫爭議交易聲明書,並持之向收單機構主張詐欺交易扣款。於此情形,根 本不符合詐欺交易扣款條件,同時也不符合交易爭議類扣款條件。因為該被盜用 身分者,根本不是「持卡人」,根本不具備持卡人之扣款適格身分。但實務作業 中,或有發卡機構藉由扣款程序,回收本應由其負責之授信不實消費帳款。而收 單機構及特店於被扣款時,或者根本未意識到其主張扣款之所謂持卡人根本並不 是適格持卡人。回到本文第二章第一節「信用卡交易法律關係暨權義分配」檢視,

即知盜用身分之冒辦卡交易損失,實存在發卡機構之徵審流程階段檢驗,而非於 扣款程序中恣意移轉給可能毫無責任之特店。

第七項 例外規定

扣款程序中之時效及扣款文件,或扣款理由等,於會員機構於遭逢天災事變,

例如:實務曾經發生之南海海嘯、冰島火山灰事件、美國颶風、大地震、水災、

恐怖攻擊事件或戰爭等,設有例外規定。受事變影響之會員可向國際信用卡品牌 公司提出扣款時效之個案例外計算時效;扣款文件或簽單回覆免責;或者扣款理 由條件之除外規定等。

第三款 扣款類型

由於同一筆交易只能發動一次扣款程序,惟一例外係高風險特店之詐欺交易 扣款,詳後述。故認清系爭交易疑義之事實與爭點,進而擇用正確之扣款理由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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厥為關鍵。扣款理由碼於索回信用卡疑義交易墊付款之性質,實類似民法之「請 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136。由於各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對於扣款理由碼 有其代碼表對照,且經常性異動更新,故本文不為各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之扣款 理由碼臚列介紹,而以扣款理由碼所規範之扣款條件類型,分析信用卡疑義帳款 之扣款實質內容。此外,大部分扣款理由皆毋庸調單作業前置,係本文將調單程 序與扣款程序分節介紹之用意,併與敘明。

扣款類型依疑義事由不同,於特定類型之持卡人交易爭議情形與部分詐欺交易發 生時,設有如下扣款理由碼分類,接續析論於後:

一、處理程序錯誤 二、詐欺交易 三、未取得授權碼 四、退貨未處理

五、商品未收到/服務未履行 六、ATM 未吐鈔

七、商品/服務瑕疵

八、調單未回或單據回覆瑕疵 九、持卡人無法辨識交易 十、T﹠E 交易爭議

第一項 處理程序錯誤 第一目 重複請款

重複請款發生原因,於現場刷卡之面對面交易,通常係特店收銀員於刷卡 後,未待簽單從刷卡機列印,旋即再次刷卡;或係刷卡後才發現簽單紙業用罄,

於補充簽單紙後又重行刷卡。此等因人為操作之一時疏失,會將刷卡機之重複

136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頁 60-200,2000 年 9 月四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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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電子紀錄送出請款,而成為一筆交易郤請款兩筆(或多筆,視其將信用卡 於刷卡機刷卡次數而定)。另一種重複請款類型則為特店(或收單機構)於不同 日期,重複送出相同交易內容之請款檔;於此情形,通常係整批資料之重複請 款,故有經驗的收單機構於發現後,皆會及時為帳款沖正作業。而小額交易、

感應式過卡交易,無人式自動加油交易、停車、過橋過路費等無簽單交易或雖 有交易單據但無簽名者,收單機構或可提供過卡時間不同、提供之商品/服務 不同之書證資料,證實非重複請款交易。須注意者為,此扣款理由之 T﹠E 交 易設有美金 25 元之扣款限額。

此外,於今日收單業務競爭激烈之戰國時代,經常發生同一家特店郤同時 有兩個(以上)收單機構情形,故造成特店會同時或先後,以同一批交易資料,

向兩家(以上)收單機構請款。若發生此情形,則請款在後之收單機構係扣款 發動之對象。若於同時(即同日)請款,則以持卡人所簽署之簽單為何收單機 構認定責屬。較具爭議者為,特店與持卡人交易時係簽署 A 收單機構之簽單,

惟特店於交易日後又與 B 收單機構合作,且先向 B 收單機構請款,於日後再向 A 收單機構請款。發卡機構依一般扣款條件,向請款在後之 A 收單機構主張扣 款,遭 A 收單機構提示有持卡人簽署之 A 收單機構簽單,駁回發卡機構扣款主 張。發卡機構故再向 B 收單機構主張扣款,但 B 收單機構郤以不提供簽單方式,

逕以程序上理由,即應向請款在後之收單機構扣款為由,也駁回發卡機構之扣 款主張。

最須注意者為,實務作業經常發生持卡人重複交易,郤申訴重複請款情形。

此類情形實際上並非重複請款,因為並不是同一筆交易;但或有可能構成商品 或服務未獲履行(容後討論)之扣款條件。網路交易盛行之今日,持卡人重複 交易情形每日皆有無以計數之鉅量案件。究其原因,係因電腦或手機系統電腦 連線問題不穩定或其他技術性問題,經常發生持卡人於個人電腦(或手機)進 行網站購物、訂票、訂房、下載軟體等交易,輸入信用卡卡號及交易內容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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郤發生網路連線中斷(或逾時),故又再重新輸入一次交易資料;惟連線中斷(或 逾時)情形在商店端主機郤不必然與持卡人相同,而係正常運作連線狀態。此 外,往往在持卡人電腦(手機)端出現連線中斷(或逾時)之前,信用卡交易 資料已傳送至發卡機構之授權主機取得授權核准碼。準此,持卡人主觀認知交 易未完成,惟特店端系統則為訂單成功,發卡機構授權系統為授權核准情形。

此類情形於手機交易更是層出不窮,因為手機不論在系統介面或網路連線穩定 度,都比電腦操作更讓人容易操作錯誤(手滑介面)或連線逾時、中斷情形。

發卡機構若依據持卡人主觀認知(持卡人通常不會陳述自己實際上已重複交易,

而會申訴只有一筆交易郤被請款兩筆),向收單機構主張重複請款,則會發生收 單機構以提示兩個訂單編號為由,駁回發卡機構之扣款主張。此類情形,若發 卡機構要再以其他扣款理由主張扣款,則或難免於技術犯規之議。

另外,依各別交易型態之特殊性,諸如飯店訂房、音樂會門票、電子機票 等,皆或設有一經訂購成立即不得主張取消,或收取相當之取消費用等規定,

故成為實務上需個案認定責屬問題,且通常難以舉證,因為持卡人無法對於其 所謂連線異常為舉證,而特店系統確實存在兩筆由持卡人操作之訂單,且現今 網路特店皆設有消費者會員購物之帳號管理專區,供消費者檢視訂單資料,故 持卡人雖會主張未至該區檢視,但特店則會主張持卡人處於可得知悉之狀態。另 一令人憂心現象則為現代網際網路交易之網頁畫面或網址瞬息萬變,如何舉證交 易當時之網址或網頁內容,以及縱經舉證惟其可信度如何或仍存疑。

據上論結,重複交易之發生實為人為操作程序錯誤所致,惟導致人為操作錯 誤原因往往又與刷卡設備及系統建置之硬體作業環境有關。特別在網路系統環境 涉及高度技術面問題,非單方所得予以控制,例如網路頻寬係與政府網路建置政 策及網路業者有關等。因之要探究網路交易之重複請款因果關係究為人為操作錯 誤導致?或係因刷卡機、系統回應異常所致接續之人為操作錯誤?又,持卡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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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之注意義務是否及於網路店家之帳號管理訂單專區?於實務發動重複 請款之扣款主張時,迭生爭議。

第二目 逾時效請款

收單機構逾越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之請款時效規定而為請款,且請款之清算 當日或扣款發動日時,信用卡卡號處於非正常狀態,以致持卡人主張帳款疑義之 情形,即構成發卡機構主張逾時請款之扣款。遲延請款之扣款發動時,信用卡卡 號須已為停卡狀態,例如卡片狀態為遺失卡、被竊卡、信用不良卡、一般停卡、

偽卡、未達卡。但是如果係逾 VISA 卡逾 180 天才請款者,扣款日(含)前則不 以要求停卡為必要。

信用卡交易重視效率,特店能快速獲得交易價金也係其願意捨現金交易採信 用卡收受之理由。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對於收單機構依不同交易類型設有不同之 請款時效規範,且此部分時效規範隨著電子交易盛行,曾有數次修正,修正方向 皆一再縮短請款時效。實務作業面,特店於當日交易後立即向收單機構請款結帳,

收單機構也立即撥款並將請款資料送至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清算系統,故皆能比 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所規範之請款時效,更為提早,此乃業務經營之必然。

實務上發生逾時請款者,有兩種極端:一為特店端疏失致某特定期日或期間之交 易資料,漏未向收單機構請款,等到定期對帳時才發現漏未請款而補行請款作業。

實務上發生逾時請款者,有兩種極端:一為特店端疏失致某特定期日或期間之交 易資料,漏未向收單機構請款,等到定期對帳時才發現漏未請款而補行請款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