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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局損失者?學者指出信用卡扣款機制雖可化解消費者與商店之爭議,但於持 卡人濫用信用卡扣款機制之情形,仍須考慮商店之權益保護106

基於前述說明,本節將於本章節各款提出信用卡交易在四方參與系統(Four Party system)107架構下之權義分配,以及四方參與模式(Four Party Model)108之實務 作業流程,進而整理各參與方彼此法律關係暨權義分配圖、表,裨益接續各章之 論證參照有所本。

第一款 發卡面

金融服務之締約關係不能僅以私法契約為法制規範,而須兼顧衡平私利與公 益之實質全盤考量。實務上要求金融服務業者審查客戶資格(KYC),包含查核是 否符合洗錢防制法之規制;過往之信用記錄及投資情形等。審查客戶屬性若不合 適特定金融商品或服務,甚至須拒絕客戶與之締約。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係信用卡 四方交易架構中之發卡面,雙方之法律關係為信用卡使用契約,故關於本款發卡 面之權義分析,聚焦於現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9所規 範之發卡機構與持卡人權利義務之彙整。發卡面之法律規制主要規範於信用卡業 務機構管理辦法,則將於本文第四章討論。

第一項 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間作業流程

持卡人與發卡機構之發卡面實務流程,從申請信用卡開始、歷經發卡機構徵 信審查決定是否核發卡片,接續製卡、卡片寄交與收送、使用信用卡、信用卡對 帳單之寄交與核對,是否啟動帳款疑義處理,到最終帳款之繳付流程如下圖【3

-4】所示。

106 JULIA HÖ RNLE, CROSS-BORDER INTERNET DISPUTE RESOULTION, 42, Cambridge, U.K.;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107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持卡人與特店四方所共構之四方系統,詳參 Visa Europe 2013 Annual Report:http://annualreport.visaeurope.com/downloads/visa_ar2013_complete.pdf(瀏覽日:2014 年 2 月 22 日)。

108https://www.visaeurope.com/about-us/four-party-model/(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1 日)。

10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消費者園地>定型化契約範本,

http://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271&parentpath=0,5,80(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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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 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發卡機構負擔。

參、向持卡人收取補寄非當期帳單之手續費之條件暨契約載明義務

對於持卡人要求發卡機構補寄非當期之帳單,發卡機構是否收取補寄帳單手 續費,得自行視狀況約定申請調閱之程序、條件及手續費,但向持卡人收取手續 費以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為限,並應明定於契約中。

肆、信用不良紀錄登錄通知義務

發卡機構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 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5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 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伍、信用額度調高之通知義務

發卡機構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持卡人信 用額度。若原徵有保證人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 外,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陸、信用額度調降不得拒絕義務

持卡人得要求發卡機構降低信用額度;發卡機構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 要求,於發卡機構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發卡機構不得拒絕。

柒、信用額度調降暨相關調整之通知

發卡機構主動調降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卡 權利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發卡機構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 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 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一、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 之占有移轉,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信 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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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或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 融通。

二、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 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三、持卡人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發卡機構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四、持卡人依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 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五、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 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發卡機構事先通知或催告,且持卡人無法釋 明正當理由,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 節重大時,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一、持卡人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達發卡機構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二、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三、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四、持卡人因本點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 用卡契約者。

五、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

六、持卡人因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財產犯罪遭刑事起訴者。

七、持卡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 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 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發卡機構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發卡機構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發卡機構同意持卡人釋明 之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 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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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於行使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應 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持卡人如有異議,除有第一項 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外,發卡機構與持卡人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捌、發卡機構負擔損失責任

發卡機構對於信用額度調高之書面同意方式,持卡人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 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如發卡機構未確實驗證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

應就持卡人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失,負擔相關損失責任。此外,持卡 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發卡機構負擔。

玖、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繳付帳款之抵沖順序

發卡機構對於持卡人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前期剩 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利息 外,得約定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註:各發卡機構得與持卡人約定,將主管機關 規定不得動用循環信用功能,而需於當期入帳並由持卡人繳清之帳款,如:刷卡 申購基金帳款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帳款,於費用及利息後,優先於前期剩餘未付款 項沖抵。)

拾、利率、各項費用收取暨預借現金功能之資訊揭露義務

發卡機構應於契約載明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率、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之調整頻率。發卡機 構應於契約載明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之調整頻 率。發卡機構如有提供預借現金者,應於契約載明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 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拾壹、發卡機構匯率計算及國外交易服務費之規定

發卡機構對於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應列載結匯所涉及匯率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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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國外交易服務費。持卡人在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時,其消費金額應直接兌換 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發卡機構得不收取國外交易服務費,如收取者,除各 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外,每筆按消費金額,以不得逾百分之○•五之比率 計收,不得賺取任何差價。

拾貳、溢付款之處理暨通知義務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如 持卡人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發卡機構之應付帳款。發 卡機構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 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發卡機構處理。

拾參、帳款疑義之協同處理義務

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八項規定,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 紛時,發卡機構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持卡人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發卡機構要求 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發卡機構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 信用卡使用契約明定之調單手續費(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後,請發卡機構向收 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人請求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

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八項規定,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 紛時,發卡機構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持卡人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發卡機構要求 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發卡機構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 信用卡使用契約明定之調單手續費(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後,請發卡機構向收 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人請求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