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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扣款條件 第一項 扣款之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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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保險公司以信用卡扣繳保費,要求發卡機構以詐欺交易理由對保險公司公司 主張扣款;但持卡人又私下向保險公司申訴,保險公司則以支票退款給持卡人。

此際持卡人就構成系爭保費之信用卡請款實際並未支付,郤同時取得支票退款;

若持卡人未主動通知發卡機構,發卡機構並不會知悉持卡人獲得支票退款情事。

綜上小結,扣款可定義為:收單機構向發卡機構請款,發卡機構依國際信用 卡品牌公司所定之作業規範撥付請款款項後,發現特定交易違反作業規範,而其 違規情形符合特定扣款理由碼所規範之條件,發卡機構可於該特定理由碼之扣款 時效內,對收單機構發動扣款程序,於收單機構之後續(即系爭交易於撥付後的 任一次收單機構請款)請款總帳款中,將系爭扣款款項扣除後再撥付收單機構。

扣款程序係一項快速補正錯誤,或有瑕疵之信用卡請款交易之機制,若於美國商 標專利局網站以 CHARGEBACK 檢索,就可找到數百個與扣款(CHARGEBACK)

有關之專利133,亦證此項 ADR 機制之實務功能與糾紛解決機制之智財趨勢。惟 實務郤鮮少深入討論信用卡扣款程序之法律問題134,本文接續將再深入討論。

第二款 扣款條件

第一項 扣款之發動

扣款的發動在的概念上類似訴訟法上之「不告不理」法理,無損失即無扣款,

亦即發卡機構係處於被動之地位;原則上係於受理持卡人主張帳款疑義時,才符 合扣款發動前提條件。例外情形則為請款時之卡片狀態為停卡,發卡機構與持卡 人間業無信用卡使用契約;或雖非停卡惟持卡人處於惡意不繳款之催繳無望情形,

133

http://appft.uspto.gov/netacgi/nph-

Parser?Sect1=PTO2&Sect2=HITOFF&p=1&u=%2Fnetahtml%2FPTO%2Fsearch-bool.html&r=0&f=S&l=50&TERM1=chargeback&FIELD1=&co1=AND&TERM2=&FIELD2=&d=P G01(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16 日)。

134JULIA HÖ RNLE, CROSS-BORDER INTERNET DISPUTE RESOULTION,38-39, Cambridge, U.K.;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美國消費者聯盟 Consumers Union of U.S., Inc. 於 2011 年 2 月 8 日行文美國聯邦儲備準備委員會,主張金融卡持卡人也需要享有和信用卡持卡人同等之 扣款權利,特別是商品/服務未履行之扣款權利及相關收費提出建議,該函文內容請參閱美國 聯邦儲備準備委員會網頁:http://www.federalreserve.gov/SECRS/2011/February/20110209/R-1404/R-1404_020811_64311_580630555404_1.pdf (瀏覽日期:2016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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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或於特定扣款理由條件,得未由持卡人主張,逕依該特定扣款理由發動 扣款。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所設之扣款理由碼概念上類似請求權概念,亦即持卡 人所主張之帳款疑義事證,要能符合扣款理由碼條件,才有扣款成功之可能。惟 於實務上,屢屢被持卡人、甚且是從業人員,錯誤理解為「回收損失」之程序。

扣款實際上係對收單機構索回違反作業規範請款之程序。關鍵在於持卡人申訴事 證,是否確實因符合特定扣款理由碼所規範之扣款條件,而使系爭交易之請款失 去正當性。

信用卡爭議交易處理之原則著重發卡機構及收單機構皆應充分瞭解各國際 信用卡品牌公司之作業規範,方得執行有效的扣款程序,提昇作業效率,進而提 供卓越的客戶服務(同時包含特店與持卡人)。發卡機構於受持卡人通知有帳款 疑義時,持卡人與發卡機構之法律關係質變,誠屬債之有機體展現,即由原代撥 代墊之信用融資借貸關係,轉變為處理爭議交易扣款程序之委任關係。特別是在 持卡人主張爭議帳同時,又主張停卡,此際雙方之信用卡契約實則已然終止,惟 發卡機構對於停卡前已發生之信用卡交易,甚或停卡後收單機構才請款之信用卡 交易,仍須負擔無償委任之扣款處理程序。同理,特店與收單機構於扣款程序中 亦如是。

第二項 扣款時效

依我國民法第 128 條第一項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信用卡 交易之扣款時效則依各扣款理由碼不同而有互異之扣款時效。一般而言,多數扣 款理由碼之扣款時效為交易清算日後 120 個日曆日天內,扣款期日之計算以系統 送出期日起算第一日。收單機構對於逾扣款時效之扣款,可逕以逾時效為由駁回 扣款。

收單機構於發卡機構主張之扣款,自扣款期日之次一日曆日起算 45 個日曆 日內,可駁回發卡機構之扣款主張。此項駁回扣款作業,實際上就是收單機構在 帳務清算例外檔中,對同一筆交易,為第二次請款,此第二次請款係補正發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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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之扣款,同樣發生使發卡機構再為撥款之效果,實務將此駁回扣款、再為請款 程序,謂為再提示(Representment)。目前 Visa 卡發卡機構僅有一次扣款主張 權利,亦即收單機構駁回發卡機構之扣款主張後,發卡機構之帳款回收,若非請 求持卡人支付,否則就自行轉損;若不然,則必須於收單機構再提示期日起算 60 個日曆日內,將系爭案件提付 Visa 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仲裁責屬(詳本文仲裁 專章)。相對於 Visa 之一次扣款機會,MasterCard、JCB 及中國銀聯卡,除 ATM 未吐鈔之扣款理由僅一次扣款權利外,發卡機構得於收單機構提出再提示後,主 張第二次扣款。申言之,ATM 未吐鈔之爭議(不論卡別)及 Visa 卡信用卡交易 之爭議仲裁發動者為發卡機構,MasterCard、JCB 及中國銀聯卡之仲裁發動者則 為收單機構。

關於扣款及再提示時效,扼要整理:(一)發卡機構依各別扣款理由碼不同,

而有自信用卡交易清算請款日起算 45、60、75、120、540 個日曆日不等之扣款 時效。(二)收單機構若不同意發卡機構之扣款主張,須於扣款日後 45 個日曆 日內,提出再提示,駁回發卡機構之扣款。(三)發卡機構若不同意收單構之再 提示作業,須於再提示日後 45(或 30)個日曆日內,依交易所屬卡別,對收單 機構提出第二次扣款(預備仲裁)。此處之扣款時效係依現行各國際信用卡品牌 公司之扣款時效為一概括整理,惟各信用卡國際於其各自規範之扣款時效或存有 許多不同,且經常定期或不定期異動,本文遂不逐一羅列。實際上很多作業規範 異動除配合信用卡交易之製卡規格、端末機或系統更新,以及交易安全之科技技 術更新外,尚有諸多係配合歐盟、美國、加拿大及各諸國法律變更而為規範依循;

惟我國業界則多年未曾發生因我國法令異動進而納入扣款作業規範者。由此可證 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之扣款規範存有諸國實定法之內涵,只是我國未與焉,故會 發生扣款規範與我國實定法規或有不合致之處。同時須注意者係,如同前述各國 際信用卡品牌公司對於調單時效異動,扣款時效之變動亦然,且本文預期未來扣 款時效將更為縮減,理由無他,兼顧交易安定暨爭議交易處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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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扣款交易類型之檢驗

由於信用卡製卡技術及交易方式與日創新,業者發明各類新型智慧卡片與電 子交易模式,諸如信用卡晶片化、行動支付等;多元類型交易,諸如 CAT

(cardholder-activated terminal,持卡人自助式端末機)、網路安全認證交易(Verify by VisaTM、MasterCard SecureCodeTM、J/SecureTM),QPS(Quick Payment Service)

交易、PayPass 交易及 EMV 晶片交易等,各別類型交易屬性不同,連帶影響扣 款發動條件及特定金額扣款限制。為了確認各別交易類型,扣款前應先確認交易 屬性,避免無效之扣款發動。早期扣款實務最明顯之交易扣款分類,即是將飯店 住宿、機票、租車、遊輪 等交易( T&E transaction, Travel and Entertainment transaction)設有獨立於其他一般交易之扣款理由,現今則合併至一般交易之扣 款理由碼,惟於各扣款理由碼設有獨立或例外之扣款條件。職是,發動扣款前確 認系爭交易之相關交易之授權及請款資料欄位值,以明其交易類型,係正確擇用 扣款理由碼之必要程序,關於授權及請款資料欄位值,係指授權資料或請款資料 皆有其相對應之各別特定欄位指涉交易類型,試舉如下釋例:

一、 網際網路安全認證資料欄位之資料值若為網路安全認證交易(Verify by VisaTM、MasterCard SecureCodeTM、J/SecureTM),且已成功完成網路認證程序,

取得授權碼者,發卡機構則無發動詐欺交易扣款理由碼之條件。發卡機構縱然在 清算系統例外檔中,鍵入扣款資料,亦會被系統自動檢核剔退。

二、請款資料中各別欄位會以特定數值顯示交易型態為何種電子商務安全等 級之電子商務交易(E-commerce)、卡片驗證程序為何、是否為 QPS 交易或 PayPass 交易等,皆係檢驗扣款條件是否符合之必要資訊。

三、QPS 交易、PayPass 交易及 Visa Easy Payment 交易,因係小額交易,故依 不同國家、不同特店類別,設有特定之特店類別代碼(Merchant Category Code, MCC)及各別特店免授權限額。此類小額交易因免簽名、免密碼、免簽單、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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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額以下免授權等之交易特性,因此受有免遭扣款保護。發卡機構不得對小額 交易發動持卡人否認之詐欺交易扣款。

四、飯店住宿、機票、租車、遊輪等交易(T&E transaction, Travel and Entertainment transaction)由於其消費人格專屬高,故於發動詐欺交易扣款時,務必妥慎掌握 持卡人爭執之事由全貌,免構成無效之扣款外,持卡人也因扣款而成為 T&E 之 拒絕往來戶客戶。

小結:扣款發動前必須掌握交易類型,方能展現扣款效益。對於特定類型的 交易業排除適用扣款程序,或設有特定扣款條件,主要考慮面向有二:

一、扣款成本考量:

小額交易之原始設計目的即在快速交易,且其金額係在發卡機構所得承擔之風險 範疇,若仍有扣款,則失之原始效益目的,因扣款成本高於小額交易本金。

小額交易之原始設計目的即在快速交易,且其金額係在發卡機構所得承擔之風險 範疇,若仍有扣款,則失之原始效益目的,因扣款成本高於小額交易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