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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爭議類型之實務案例研究 第六章 外國信用卡立法例暨實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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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暨實務運作或指標性判決為借鏡;終以提出信用卡交易爭端解決機制之法制化 建構芻議,期供實務運作參考指正。

圖【1-4】:論文架構圖

第一章 緒論

•信用卡帳款疑義處理現狀

•研究目的

•研究範圍、方法與限制

第二章 信用卡交易概述

•產品定性

•當事人與關係人

•運作模式

•服務作業內容

第三章 信用卡疑義處理程序暨實務運作 第四章 我國信用卡交易相關法規

第五章 常見爭議類型之實務案例研究

第六章 外國信用卡立法例暨實踐情形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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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卡交易概述

理解事物本質及其運作方式,係建構有效益爭端解決機制之先決要件。在進 入信用卡交易疑義處理程序處理之實務運作研究前,本章將就信用卡交易,包含 信用卡之產品定性、信用卡交易之參與方、信用卡交易之運作模式,以及信用卡 服務作業內容,為一全面性綜覽。本論文各章節之名詞使用、名詞定義內涵、中 譯文,也於此章定調。由於信用卡交易五造關係之法律性質在學界業有的論31, 故本章節論述係採學界五造當事人的論,同時以業界實務觀點,聚焦WTO爭端 解 決 案 例 中 的 首 宗 電 子 支 付 服 務 爭 端 案— 中 國 電 子 支 付 服 務 案 (CHINA-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32, 以該案例爭端小組所做成之小組報告(Report of the Panel)內容做為本章文獻研究 基礎。

第一節 信用卡之產品定性 第一款 遞延性融資借貸工具

科技一日千里之今日,支付卡(Payment Card)市場不斷推陳出新,各類新 式卡種形態及載具,諸如信用卡 (Credit Card)、金融卡 (Debit Card,早期我國譯 為轉帳卡,用以區分 ATM 提款卡)、ATM 提款卡、簽帳卡(Charge Card)、儲 值卡(Store value Card)、預付卡(Pre-paid Card)、手機內建信用卡之行動支付 (mobile pay)、禮物卡(gift card)、網路無實體卡片虛擬卡(virtual card, pay in app, pay in game)、一次性交易隨機卡號(one-time virtual card)等皆屬於電子支付卡 產品。惟無論係以何種卡類或載具進行交易,因信用卡交易流程之特殊性,我國 扣款(Chargeback)實務作業仍以信用卡交易為最大宗,故本文研究係聚焦信用 卡交易。支付卡依消費者實際支付時間,可分為如下列三大類:

31林育廷,信用卡當事人法律關係與風險管理,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 文,1999 年 5 月。

32CHIN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Report of the Panel,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DS/413R, 16 July, 2012.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413_e.htm(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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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遞延付款」(pay later):

信用卡及簽帳卡,兩者皆係消費者於獲取商品或服務後才支付價金,消費 者需先向金融機構簽署信用合約,取得一定之授信額度,前者於該額度內消費,

並於每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至少繳付當期應繳之最低金額,餘款則可為循環償還;

後者則須於繳款期日總清總額。33 二、「即時付款」(pay now):

金融卡(或譯轉帳卡)則係連結金融帳戶,交易時直接連線取授權,並以密 碼或簽名做為交易驗證,刷卡端末機之授權系統與 ATM 之電子傳輸網路系統係 同一。

三、「預先付款」(pay before):

預付卡或儲值卡。預付卡持卡人將錢預先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而儲值卡 則因已將金額直接存入卡片內,有無金融機構存款在所不問34

美國學者 Gillette 對於支票及信用卡交易損失分配有不同法律規定,即指出 其中一項原因即是必須區分信用卡與支票在本質上之使用特性不同,進而檢驗法 律規定是否適用35。「遞延付款」性質使信用卡除支付功能外,具備有別於其他 支付卡之融資借貸功能。此項獨特性使信用卡不應僅單純視為替代現金的支付工 具,而更應著重其借貸融資屬性。

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信用卡交易定義為:「消費者以卡片刷卡登錄代 替現金支付,經過一特定時間後再支付款項,如信用卡、簽帳卡。是消費支付工 具,也是短期信用工具。由發卡銀行或專業發卡機構依申請人之個人信用紀錄核 發消費信用額度,持卡人至特約商店消費時可以刷卡方式支付消費款項;商店再 依約定方式向收單銀行請領款項。因此,該筆消費款是先由發卡或收單的金融機 構先行代墊,發卡機構再按月寄發帳單向持卡人請求繳納帳款」36

33 WT/DS413/R, para.7.13, at 15.

34 WT/DS413/R, para. 7.13, at 15-16.

35 Clayton P. Gillette, Rules, Standards, and Precautions in Payment Systems, 82 VA. L. REV. 187-188 (1996).

36「金融監督管理會銀行局」網站「信用卡介紹」線上學習課程,

http://moneywise.fsc.gov.tw/MainFlash/FW06/index.htm(瀏覽日:201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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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對信用卡定義為遞延性質之支付工具:

「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 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37

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零售業支付系統 IT 檢查手冊》

“Retail Payment Systems, IT Examination Handbook”, (April 2016) 對於信用卡之名 詞定義則為:「持卡人依其預先核準之信用額度,在額度範圍內購物或提領現金,

於約定之清償期日全部或部分清償信用卡交易帳款,並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支付利 息或年費38。」

美國聯邦平等信貸機會法

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REGULATION B) Sec. 1002.2 (k) 對信用卡之定義為:「信用卡係指透過信貸而獲取金錢、財產或 服務之卡片、金屬載具、優惠券或偶爾做為放款用途之獨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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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英國 BBA 之銀行個人金融服務歸類為借款(Borrwing),將信用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