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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交易疑義處理程序暨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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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卡交易疑義處理程序暨實務運作

第一節 信用卡交易當事人法律關係暨權義分配

信用卡交易程序絕不是僅就該筆交易發生及請款作業觀察,特別是在後續疑 義帳款之處理程序中,先於交易前之卡片核發或特店收單階段,已然造就後續交 易糾紛之基因,而該瑕疵之預防與補正或者才是關鍵,郤因多方,同時或包含單 方或數方,諸如: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動輒以作業規範為密件為由或依各別不同 區域或國家提供不同資訊,單方面拘束或限制其會員機構或合作公司104;此外,

持卡人、特約商店、發卡機構及收單機構各自間就有利於己之事項於交易時或締 約時無意或刻意地忽視、隱瞞,如下圖【3-1】示意圖,進而衍生疑義帳款處理程 序中之「扣款條件製造」,容待本文後續各章詳細分析討論。

圖【3-1】發卡機構(ISS)、收單機構(ACQ)、持卡人(CH)與特店(MCH)

可能各自創造之灰色空間示意圖

ISS CH

ACQ MCH

構成信用卡交易之兩大關鍵為「交易內容」及「授權碼」。收單機構對於特 約商店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於簽訂特店合約時即需確定。並且針對各別特店 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對照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所規範之特店行業別,設定

104此現象於過往尤然,惟今較有改善係回應網際網路資訊公開之現實使然,各國際信用卡品牌 公司於其官網皆有作業規範大眾公開版本(public version),公諸於世共同檢視。惟若細究其 官網於全球各地有不同之公開資訊內容,此係本文動機所提及之資訊不對稱之實證發現。不同 國家對於相同信用卡公司文件存在不同詮釋之實例,請參閱WTO中國電子支付服務案(CHIN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之小組報告

(panel report):WT/DS413/R, para.7.90 at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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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Visa、MasterCard、JCB、AE、Diners Club,中國銀聯 等現今業界之支付卡品牌公司,以下統稱為「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與其授權 商標、提供產品、系統服務之客戶,包含: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清算中心等第 三方機構簽署之授權合約(授權發卡、收單、清算等業務),其權義關係乃基於 各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所自定之營運規章(Operating Regulations)105,事實上已 係另一個「法外」空間,即各國際信用卡品牌公司自行規劃一套信用卡交易之自 律性質遊戲規則。在實務作業上,儼然成為實定法外之私契約自我規制,同時具 有獨占性質之法效規範。因簽約雙方皆為專業企業經營者,究其本質,不外乎係 企業間為謀共同獲利所為之商業性質契約。縱其契約內容,即國際信用卡品牌公 司所自定之作業規範,或者對發卡(收單)機構有不利益規範及私契約管制及處 罰條款,惟發卡(收單)機構仍可經由與持卡人(特店)所簽定之定型化契約中,

「轉嫁」不利益與持卡人(特店),呈現一金字塔型資訊及私法規範現狀。有趣 的是,當私法契約存在資訊不對稱情形,實務運作,特別係在爭議交易發生時,

不必然朝金字塔規範體系由上至下之預設規制。更多的實情是創造更多資訊不對 稱之空間所衍生之羅生門訟爭。

如下圖【3-3】所示,發卡機構、收單機構及清算中心,分別與國際信用卡 品牌公司簽約,依其授權之會員業務類別(發卡、收單、清算),依國際信用卡 品牌公司業務規範,從事信用卡交易之業務,包含:發卡、清算、授權、特約商 店收單業務等。因前述契約目的所進行之信用卡交易業務,必然衍生另外至少兩 個各自獨立之契約關係,即存在於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之發卡暨用卡契約;以及 存在於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間之特店合約。前揭兩種定型化契約規定自然對於後 續之信用卡疑義交易發生契約效力射程,同時與國內法令發生競合與衝突情形。

105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上易字第 926 號判決中美商國際威士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覆內 容略以:「因非面對面式信用卡爭議款所產生之損失,在本組織爭議款處理規章之規範下,需 待整體扣款流程結束或經本組織仲裁委員會判決結果確定,再行決定發卡機構及收單機構之責 任分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