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重代位訴訟的存廢

第九章 關係企業下的股東代位訴訟(二) 持股(控制?)公司股東篇 二重代

第一節 二重代位訴訟的存廢

 

第九章 關係企業下的股東代位訴訟(二) 持股(控制?)公司股東篇 二重代 位訴訟

第一節 二重代位訴訟的存廢

一、否定見解

透過一般股東代位訴訟去訴追被持股公司經營階層的責任,是持股公司經營 階層的義務,也是屬於持股公司董事會的權限,並沒有辦法被取代。只是如果持 股公司董事會對此有職務懈怠,持股公司股東會可以對這些懈怠的經營人請求賠 償,並沒有必要讓持股公司的股東有代位持股公司提起股東代位訴訟的權限。

二、肯定見解

(一)揭開公司面紗原則213

法院將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視為同一法人格,使控制公司股東得提起一般代 位訴訟代位對從屬公司之經營階層起訴。另有認為:從屬公司實際上僅為控制公 司之代理人,而肯定二重代位訴訟制度。

上述見解透過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將兩公司人格合一,借一般代位訴訟之名達 實質二重代位訴訟之實。這種解決方式用於美國法制下的股東代表訴訟並不為 過,但並不適合我國的股東代位訴訟。這是因為美國法制下的股東代表訴訟可以 主張公司所有的對外債權,不以對董監事為限;但反觀我國公司法的股東代位訴

 

213  王志誠,同註 32,頁 22。 

143 

      

訟可以代位訴訟追的對象只有董監事,縱引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將兩公司合而為 一,除非其具有控制公司的董監事身分,否則從屬公司的董監事非股東代位訴訟 可以訴追的對象。再者二重代位訴訟建構在股東的股東之經濟利益上,在沒有這 種基礎下,是沒辦法建構二重代位訴訟。所以憑藉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就想達到實 質二重代位訴訟的目的,絕非我國法制下的解決之道。對於定位從屬公司為控制 公司代理人的說法,也會出現上述的問題。

(二)雙重信賴關係214

如透過信賴關係理論,解構二重代位訴訟之內部關係,則控制公司與起訴股 東間之關係、從屬公司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亦均為受託人或受益人;控制公司 股東所提起之二重代位訴訟,實為「起訴請求受託人(從屬公司)履行對受益人

(控制公司)之義務」。另有類似觀點以為,控制公司既支配從屬公司,於從屬 公司之董事從事不法行為,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時,控制公司基於對其股東之義 務,必須糾正從屬公司之錯誤,且控制公司股東得透過二重代位訴訟強制其履行 義務。

此說建立在控制公司有為其股東妥善經營、監督從屬公司之責,一旦控制公 司對此有所懈怠,控制公司的股東就能夠起而代之。核心問題在於控制公司為什 麼要替其股東盡妥善監督從屬公司之責,如果控制公司沒有妥善監督從屬公司,

而從屬公司股東也不受影響,那何來義務的違反。具體點來說,在我國法下如果 控制公司對於從屬公司沒有持股,則無論從屬公司如何虧損、甚至倒產都不影響 控制公司股東的權益,所以就算控制公司未妥善監督從屬公司也沒有因此造成控 制公司股東權益的損失,那就沒有違反信賴義務。也就是說,股東的股東之經濟

 

214  王志誠,同註 32,頁 22。 

144 

      

利益才是我國現行法下雙重信賴關係的基礎,也才能建立二重代位訴訟。

(三)經營階層同時掌握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215

當控制公司與其完全控股之從屬公司,出現經營階層高度重疊的情況時,因 無法期待控制公司經營階層自我訴追,所以承認控制公司股東得以訴追從屬公司 經營階層之責任,而具有二重代位訴訟之意義。

分析兩要件。第一百分百持股,本文主張二重代位訴訟的代位權限的源自股 東的股東之經濟利益。也就是說持股公司的股東是為了避免自己受到間接的損 害,所以代位持股公司提起股東代位訴訟,以回復被持股公司的資產,達到弭平 持股公司以及持股公司股東的損失。所以兩公司間究竟能否架起二重代位訴訟重 點在於股東的股東之經濟利益,而百分百持股可以充分解釋這點;而第二要件經 營階層重疊,則是在說明已經無法期待持股公司主動提起一般股東代位訴訟訴追 自己責任,所以特別承認持股公司的股東為了捍衛自己的利益而得以提起二重代 位訴訟。第一要件在說明二重代位訴訟的基礎,第二要件在說明二重代位訴訟的 必要。

只是百分百持股的情況下,被持股公司形同為持股公司的一個部門,在這種 關係下建立的二重代位訴訟比較像是變相的訴追自家公司部門主管,嚴重縮了股 東的股東之經濟利益的判斷,對於突破法人格堆疊的應用上並沒有太大的貢獻。

至於經營階層重疊是在表示已經無法期待持股公司會訴追被持股公司董監 事之責任,所以有二重代位訴訟的必要。只是股東代位訴訟本來就不是在補充哪

 

215  王志誠,同註 32,頁 23。 

145 

      

個責任機關訴追的不可能性216,重點在於提訴股東可否透過股東代位訴訟達到保 障自身利益,本質上並不需要有這樣的要件;且對於這種責任訴追機關自我訴追 不可能性,股東代位訴訟是拿來決定豁免先行程序217,並非股東代位訴訟的要 件。延伸自一般股東代位訴訟的二重代位訴訟也是應該相同處理,不是要件而是 考慮先行程序豁免規定,只是本文乃是主張全面請求原則而非請求無益原則。

(四)強化公司治理218

此說主張股東代位訴訟的功能在於糾正違法經營以及回復公司資產,延續著 這樣的目的,沒有理由排除關係企業建構去建構自己的股東代位訴訟。

的確建立二重代位訴訟有助於糾正被持股公司的違法經營,但這並不是二重 代位訴訟建構的基礎,頂多只能說是附屬衍生品而已。沒有股東的股東之經濟利 益就沒有二重代位訴訟,關係企業的治理沒辦法憑空生出二重代位訴訟。

(五)小結

關係企業的發展與治理是現代公司法上重要課題,如果能夠同一般股東代位 訴訟,給予投資人自我救濟的管道,同時達到公司弊案的揭發、經營階層責任之 追究,將是所有研習公司法者所樂見的。畢竟要有效誡命董事遵守義務還是必須 建立在責任訴追的落實上,而因為股東是公司和關係企業中最主要的利害關係 人,任何一場交易都和其息息相關,如果投資人能自主的監督治理公司及關係企 業,對於遏止不法或濫權經營的將有相當的助益。

 

216  因為本文對於股東代位訴訟才用經濟利益說的觀點。 

217  請求無益原則。 

218  王志誠,同註 32,頁 23。 

146 

但不容忽視的是無論是股東代位訴訟,或者二重代位訴訟其代位,權源終究 來自於股東的經濟利益。以本章節討論的二重代位訴訟為例,其建構基礎在於股 東的股東之經濟利益,只要關係企業下沒有這種經濟利益就無法建構二重代位訴 訟。至於關係企業下能夠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不是僅限於股東的股東之經濟利益這 種型態,還是有另有其他型態經濟利益的存在,而可以讓股東代位訴訟繼續攀附 在關係企業之中,這是另一個問題了,本文將另外討論之。